市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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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
市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
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
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
令第68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W抨^2第24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
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H^一■条。
3
行政许可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
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
第3号修订)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
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中第9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
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务务
口政服窗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
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三条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主席
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
政务服务
单位法定代表人、
许可
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
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22项。
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窗口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
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
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
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政务服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
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务务
口政服窗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H^一■条。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
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
的罚款。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
^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
对滥伐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行政处罚
森林
单位法定代
政处罚
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
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
第698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
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
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
前两款规定处罚。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第十五、
^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公安局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
^一、三
森林公安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罚
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
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三十三条非法收购木材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
^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人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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