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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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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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1.1信贷业务基本概念
1.1.1信贷的涵义
信贷是银行利用自身实力和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代客户承担债务,并以客户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一种经营行为。
1.1.2建设银行经营的信贷业务的种类
1.1.2.1基本分类
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划分,可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
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
短期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之间(含5年),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
按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按币种划分,可分为本币信贷业务和外币信贷业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商业和建筑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按贷款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普通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按贷款的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信贷资金贷款、委托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等。
按授信对象划分,可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类信贷业务。
1.1.2.2信贷品种类别
建设银行目前开办的信贷业务品种主要包括: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具有固定期限的本外币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3.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
4.循环额度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是指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流动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可循环的人民币短期贷款。
5.进出口贸易融资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用支持。
6.境外筹资转贷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以银行自身的名义与境外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并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或者银行接受财政部和客户的委托,由财政部与境外银行、公司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银行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
7.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组成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贷款份额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8.法人帐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9.法人汽车贷款
法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10.工程机械担保贷款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工程机械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11.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建设银行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12.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3.商业汇票转贴现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14.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15.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与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16.保证
保证是指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建设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17.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信贷证明是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18.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19.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出质,由建设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20.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21.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限额内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22.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2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
24.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贷款。
1.1.3信贷的基本要素
信贷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六个基本要素:
1.对象
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行内信贷政策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本手册将客户归纳为两类:
一类是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另一类是个人类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2.金额
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单笔信贷业务或额度授信及额度使用的具体数额。
3.期限
主要指贷款期限或建设银行承担债务的期限。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等规章制度的原则下,由建设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4.利率或费率
目前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和表外业务的费率统一执行总行有关规定。
5.用途
不同的信贷业务有不同的用途。
建设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尤其要注意用途是否合法、真实以及是否真正用于指定用途。
6.担保
担保是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责任的第二来源。
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
1.2信贷的基本原则
1.2.1三性原则
信贷业务的基本原则是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保证信贷资金的“保值”,避免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
效益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追求最大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流动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中能按预定期限回收信贷资金,或在没有损失的状态下迅速变为现金资产的能力。
1.2.2“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三方面很难同时达到,通常是效益性和安全性、流动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期限长的贷款,因利率高而使效益性高,但也因期限长而风险大,安全性低,同时流动性也受影响。
反之,期限短的贷款,利率低使得效益性低,但却能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即使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也并不总是一致的。
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对信贷业务的“三性”原则确定的重要顺序是不同的。
但一般而言,安全性最为重要,其次才是效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首先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才能确保银行得以存在和发展;效益性是目标,只有通过信贷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才能满足与银行有关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流动性是条件,只有在对信贷资金不断运用的过程中,才能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使它更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
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客户申请
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资格审查
1.客户资格要求:
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2)限制性条件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
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
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2.1.1.3提交材料
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1)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2-2),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ü”。
要求客户主要提供如下材料:
1.客户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原件及影印件);
(5)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6)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见附件1-2-3)、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信贷业务材料
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
3.担保材料
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材料。
4.低风险(这里指低信用风险,下同)信贷业务的材料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无需建设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具体定义参见本手册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筹资转贷款》8.1.2.1)及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
(1)用建设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2)符合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5)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6)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
建设银行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建设银行有过信贷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2.1.1.4初步审查
受理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
1.基本资料审查
(1)《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
①信贷业务品种、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借款用途与协商的内容相符。
②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2)财务报表
①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②有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税务登记证
有税务部门年审的防伪标记。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①内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
②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5)贷款卡(证)
①在有效期内。
②年审合格。
(6)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2.信贷业务材料的初步审查
根据各信贷业务品种的规定对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
根据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客户申请材料审核后,如不合格,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如合格,经办人员将用于核对的原件退回客户,在《受理评价工作交接单》(见附件1-2-4)上的受理栏内填写受理时间并签字,进入调查阶段。
整个受理过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 调查评价
进入调查评价阶段,如果客户需要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工作,若初步调查不合格,应及时将材料退回客户;若初步调查合格,则先出具贷款意向书,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具体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5.2);如果客户不需要出具贷款意向书,则直接进行调查评价工作。
2.1.2.1调查评价并撰写报告
调查评价包括客户信用评级、业务评价及担保评价三部分,由直接评价人员、评价审查人员与评价审定人员共同完成。
2.1.2.1.1客户信用评级
对公司类客户,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填写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
如已经作过客户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使用前次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近期《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附件3-5-2)作为本次对客户的评价。
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以不作客户信用评级。
2.1.2.1.2业务评价
按照不同的信贷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对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品种,需要对贷款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项目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六章《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第三篇第二章《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信贷业务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途及还款来源
用途是否与申请的信贷业务、项目一致,还款来源是否落实并足以履约等。
2.确定信贷业务的期限、利率、费率和金额
具体确定利率与费率时,应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客户的具体情况、业务的风险、同业竞争、与客户的关系、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等因素,并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3.本笔信贷业务给我行带来的附带效益
从存款、结算、中间业务、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性定量相结合加以分析。
4.风险分析
分析该笔业务的风险点,信贷业务发放后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1.2.1.3担保评价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方法、要求、内容对担保人和担保物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撰写担保评价报告。
调查评价阶段应填写《受理评价工作交接单》,确保落实责任到人。
直接评价人员按上述要求在各类评价报告中签署表明同意的倾向性意见后,交评价审查人员与评价审定人员进行审核。
2.1.2.2 审定评价报告
1.评价审查人员审核直接评价人员撰写的各类评价报告。
如评价审查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直接评价人员进行修改;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要在评价报告相应的地方写明意见。
评价审查人员对评价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2.评价审定人员审定评价报告(对于客户信用评级报告,评价审定人员是信贷审批部门的有关人员)。
如评价审定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质量存在问题,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直接评价人员、评价审查人员重新评价。
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应在评价报告相应的地方填写意见。
评价审定人员对评价报告的整体质量包括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1.2.3信用等级审定
原则上建设银行应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再对其办理具体信贷业务。
在办理额度授信或单笔业务之前,信贷人员应将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报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批部门进行信用等级审定。
如客户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必审定信用等级:
1.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
2.额度授信内使用额度的;
3.仅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
4.建设银行目前无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且无法取得建设银行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
2.1.2.4申报审批
认定客户信用等级后,经办行应按信贷授权规定的权限组织信贷业务申报材料(参照本章2.1.3.1的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1.申报审批授信额度。
经办行应首先申报审批额度授信,再申报审批单笔具体信贷业务。
申报审批额度授信的情况如下:
(1)客户在我行无授信额度;
(2)原授信额度到期;
(3)原授信额度需要调整;
(4)授信额度虽在有效期内,但客户发生我行规定需重新申报审批额度授信的其他情况。
额度授信申报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3。
2.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申报审批。
已确定授信额度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经办行应按信贷授权规定的权限组织信贷业务申报材料(参照本章2.1.3的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3.对符合我行规定可不予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可直接申报审批单笔信贷业务,不必先审批授信额度。
2.1.3 审批
各级行按照《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受理审批信贷业务,包括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和审批。
2.1.3.1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分新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变更贷款条件项目四种情况。
1.新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新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未经过有权审批行审批的项目;
(2)超过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额度授信期限、需重新审批的授信额度;
(3)非授信额度内单笔信贷业务自审批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的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合同的(一年内出具贷款承诺书后未签合同的除外);
(4)建设银行认为应该按照新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的其他情况。
对新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包括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信息充分性审查、内容一致性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
(1)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即审查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报批材料中应包括:
①申报行的正式行发文,如同级信贷经营部门申报审批,则应出具信贷业务报批申请函。
②信贷业务申报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不含贸易融资项下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表外业务(不含信用证)、进出口贸易融资四种申报书的格式(前三种分别见附件1-2-5、1-2-6、1-2-7,贸易融资业务申报书参见本手册第二篇第七章《进出口贸易融资》附件2-7-1)。
表内业务中除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申报书格式比照固定资产贷款申报书,其余比照流动资金贷款格式。
③客户信用评级报告。
④业务评价报告(除按规定应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外,其他业务可不专门提交业务评价报告,业务评价有关内容反映在信贷业务申报书中)。
⑤担保评价报告(以信用方式办理的业务除外)。
⑥客户提供的文件(可以是影印件)。
包括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保函文本、供销合同、公司章程、国家有权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申请人及保证人经过审计/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告)、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抵/质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⑦审批决策需要的其他文件。
(2)信息充分性审查,即审查报批材料中所提供信息是否充分、有效。
①申报行(部门)正式行发文(申报函)。
应一事一报,且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报批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申报行(部门)的意见,经营主责任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②信贷业务申报书。
按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信贷业务申报格式要求,对应相应信贷业务种类逐项填列,对于不能提供的信息应说明原因。
③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担保评价报告(如需)、项目评估报告内容翔实,且在有效期内。
④其他报批材料提供的信息充分、内容翔实、期间有效。
(3)内容一致性审查,即审查申报行(部门)行发文(申报函)、申报书、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担保评价报告(如需)、项目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相关数据或指标是否满足勾稽关系。
(4)格式规范性审查,即审查报批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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