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之爆破工程安全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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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之爆破工程安全技术
一、爆破作业环境要求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①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②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③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④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⑤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⑥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⑦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⑧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①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②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③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④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4)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5)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二、爆破装药安全技术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施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5)爆破装药照明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②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③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④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⑤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6)人工装药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炮孔及药业、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②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③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④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7)现场混装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②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
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③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④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变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⑤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⑥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
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⑦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⑧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碴混入炸药中。
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⑨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并对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测量。
⑩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①装药完毕完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三、爆破警戒和信号
(一)爆破警戒
(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2)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3)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4)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
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入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
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戴袖标。
(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
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二)信号
(1)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2)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3)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四、盲炮处理安全技术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五、爆破作业安全技术
(一)露天爆破作业
(1)电力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二)浅孔爆破作业
(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在警戒范围。
(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
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三)深孔爆破作业
(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时,应进
行维护。
(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3)深孔验收标准是:
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
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四)预裂爆破、光面爆破作业
(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分段起爆。
(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场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
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五)水下岩塞爆破作业
(1)应根据岩塞爆破产生的冲击波、涌水等对周围需保护的建(构)筑物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2)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洞室爆破法。
(3)导洞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洞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②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③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必须撤出隧洞。
④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应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⑤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应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开挖。
(4)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装药堵塞时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药室洞内必须用绝缘手电照明,应由专人管理。
②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③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洞内,宜用常规照明。
(6)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7)电爆网络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堵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六、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一)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爆破)
非法爆破指未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同意而进行爆破作业的行为。
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
(1)行为人涉嫌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对行为人可按《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达到以上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可按“情节严重”处罚(10年以上直至死刑)。
(2)若未达上述最低数量要求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爆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丢失、被盗民爆物品
丢失、被盗民爆物品指责任人或单位违反民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中,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事)件。
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
(1)对于责任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责任人可能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爆破作业人员,须视具体责任情况确定)。
(2)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
爆破作业指接触民爆物品的所有作业,包括装药、填塞、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
爆破器材管理指接收、保管、发放爆破器材的工作。
行为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1)对责任单位,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无证作业人员和同意该无证人员作业的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四)爆破作业期间爆破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管理
爆破作业期间指从民爆物品送到工地时起,到实施爆破结束,处理盲炮完毕,并清点好应退库数量,督促现场保管员将应退库民爆物品完成退库为止。
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
行为人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6.2.1.1条、第6.2.1.2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不按规定将民爆物品退库存放
(1)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六)临时存放民爆物品不安排专人管理、看护
(1)对责任单位,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七)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1)对责任单位,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八)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是指爆破设计方案中为了防止爆破有害效应而采取的炮孔覆盖、爆区周边立面防护排架、保护对象包裹防护、斜坡滚石防护、减震孔、测振设施、炮烟粉尘抑制等措施。
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
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11.4.5项。
(1)对责任单位,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对行为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行政拘留。
七、爆破安全检查
1、设计审批应急预案
①爆破作业有无方案;
②作业方案是否经审批;
③危险作业面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④设计、应急预案针对性是否符合现场;
⑤与审批报表是否相符。
2、人员
①爆破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②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要求在现场;
③爆破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交底;
④有无酒后作业人员;
⑤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穿防护鞋、戴安全帽,佩带工作证副本;
⑥是否有无证人员(杂工),无证人员禁止装填药;
3、爆破通告
①是否对爆破的内容、时间、信号含义、联络方式做详细规定;
②是否在明显处张贴通告;
③爆破通知是否通知所有相关联系人。
4、作业环境爆破现场
①闪电、雷雨、大雾天气能见度<100m时禁止作业;
②雷电暴雨来临时是否对施爆现场做应急处理、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③爆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禁止一切火源带入现场;
④设立明显的爆破警示牌(旗),爆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⑤防护人员是否按规定执行警戒任务,无人擅离职守。
⑥是否在有冒顶、滑坡、危石坠落危险又无防护措施的作业面作业;
5、装药与堵塞
①有无重点炮孔、重点炮孔是否专人负责;
②重点炮孔的装药量、堵塞长度能否满足安全要求;
③是否对重点炮孔采取必要的爆破安全措施;
④每孔装药量、装药品种、堵塞长度、堵塞材料是否都符合设计要求;
⑤边角炮孔的装药、堵塞、起爆顺序、防护方法是否正确;
⑥作业人员对爆破工程师提出的安全措施能否落时到位;
⑦是否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进行装药和堵塞作业;
⑧有水孔堵塞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⑨堵塞材料中禁止含有石块或易燃物;
⑩同一工作面禁止边凿岩边装药作业。
6、起爆方法起爆网络
①现场起爆顺序是否合理,有无起爆顺序不当的炮孔;
②每段起爆孔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③起爆网络是否与设计相符;
④是否安排专人检查起爆网络;
⑤禁止使用剪刀剪断导爆索的;
7、警戒起爆
①是否在危险边界处设置明显标志;
②警戒人员是否配备对讲机、口哨,佩戴警戒标识;
③是否定人、定岗、定责任;
④爆破警戒是否信号不清,联络不畅;
⑤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不得撤离警戒;
⑥警戒范围内以及可能危险区域是否清场爆破条件;
⑦起爆或警戒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⑧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起爆。
8、爆破安全
①有无盲炮;
②有无未引爆的爆破器材;
③爆破振动是否超标;
④有无个别飞石、山坡滚石等产生;
⑤是否损坏防护设施;
9、危险处理
①爆破危害是否上报;
②盲炮是否按规定处理;
③未引爆器材是否当班处理;
④损坏的防护是否修复。
10、爆破器材
①领取火工品数量核查,是否与报表一致;
②火工品领用是否按规定签字、登记;
③施工现场爆破器材是否安排专人看管;
④施工现场爆破器材有无乱摆放;
⑤发现残余爆破器材是否及时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⑥作业点爆破器材,是否有防雨、防晒、防火、防盗措施;
⑦爆破器材是否当天回库;
11、边坡、陡坡作业
①高、陡边坡下方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佩戴安全帽、是否安排专人监护;
②是否对高、陡边坡上的危石进行处理;
③凿眼机械作业面是否符合要求;
④凿眼机械道路不牢固禁止冒险行驶;
八、爆破特殊情况应急方案
(一)外来人员强行闯入
注备爆破前,如有外来人员强行进入爆破区域,总指挥必需马上发出信号停止爆破活动,现场管理马上拨打110报警;
(二)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3.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5.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7.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三)人员受伤
如在爆破过程中有人员受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马上组织人员把伤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上报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护士第一时间里对其做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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