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欠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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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欠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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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欠税管理办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晋国税发〔2005〕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欠税清缴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欠税清缴办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局要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切实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核实和统计2004年的《呆帐税金和欠税分类情况统计表》,于6月2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地址:
省局\CENTRE\计统处\呆帐和欠税分类情况)。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欠税清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管理,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欠缴税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欠缴税金包括:
未到期应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和待清理呆帐税金。
第三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档案、核销、公告等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反映和信息反馈由计会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稽查查补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由稽查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印发)和有关欠缴税金核算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
所有呆帐税金和欠税都必须纳入晋TAIS核算、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对于依法破产、撤销企业的呆帐税金和欠税,要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规定,及时上报省局核销。
第六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关停失踪纳税人的呆帐税金和欠税,经县国税局(分局)局长审批后,从原呆帐税金和欠税类型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统计: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自行解散关闭和改组、改制形成的空壳企业,经核实确实找不到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负责人的纳税人;
(二)符合破产、撤销、解散条件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但未进行破产公告的纳税人;
(三)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
各级国税局应在半年和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呆账税金和欠税分类情况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局(表式附后)。
第七条清缴欠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原则,实行定计划、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的“四定”办法,制定清欠目标,逐级下达清欠计划,落实到户,责任到人。
第八条清缴欠税的总目标和要求是:
对于当年实现税款力争做到应收尽收、月税月清;
对于除关停失踪纳税人的往年陈欠税款和呆帐税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清理。
具体清欠目标和比例由各级国税局在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确定。
第九条各级国税局要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分档监控:
省国税局重点监控欠税余额在500万元(包括:
延期缴纳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下同)以上企业;
市国税局重点监控欠税余额在200万元以上企业;
县国税局(分局)要根据本地税源规模和欠税情况确定相应的欠税监控范围。
第十条当月新欠超过100万元的县国税局(分局),当月新欠超过1000万元的市国税局,要及时分析原因,于次月10日前专题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清理欠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按季书面报告欠税原因、清欠措施等情况,并将欠税报告纳入管户档案管理,实现对每个欠税户的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县国税局(分局)根据欠税金额的大小、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和欠税清缴的难易程度,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清理。
(一)分类标准
A类为:
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正常、欠缴税款数额相对较小、容易清理的纳税人。
B类为:
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基本正常、欠缴税款数额较大、长期欠税或清收难度较大的纳税人。
C类为:
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比较困难、或停产一年以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清收困难的纳税人。
(二)分类清理措施
对于A类欠税户,要及时采取措施,力争一次性清缴。
对于B类欠税户,根据欠税清缴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1.派清欠责任人进驻企业,随时掌握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货款回笼情况,蹲点清欠,分期追缴;
2.对于多次催缴无效的欠税户,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售量等措施以票控税;
3.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欠税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对于C类欠税户,根据欠税清缴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其列入监控重点,随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提出清欠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2.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困,促进欠税清缴。
第十三条加强申报管理,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严防新欠发生。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及变更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于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严格依法预缴税款。
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审批和监控,延期到期要及时督促入库。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税和滞纳金。
对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应先将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将所退税款优先用于清缴欠税。
第十六条清理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配比计算的办法同时清缴欠税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税款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清理呆帐税金产生的滞纳金,要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要用足用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限期缴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离境清税、税收优先权、大额资产处置、欠税公告、税收处罚等清欠防欠措施,积极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做到措施到位,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切实加强欠税清理。
第十八条各级国税局要把清理欠税列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和督促检查,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和积极清缴欠税。
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金融、工商、公安、新闻等部门的配合,综合治理欠税。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清欠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量化考核。
清欠工作检查和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省局对清欠、防欠措施得力,效果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评分奖励:
(一)年终没有本年新欠且将往年陈欠全部清缴;
(二)年终没有本年新欠且完成全年清缴目标;
(三)年终没有本年新增欠税;
(四)年终欠税余额最少。
具体评分奖励标准按省局每年的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欠、防欠,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考核追究:
(一)未按要求落实清欠计划、进行跟踪监控、如实核算反映和上报欠税情况以及没有将呆帐和欠税全部纳入晋TAIS管理的单位,按年度目标责任制要求给予扣分。
(二)未完成全年清欠目标的单位,视完成清欠指标情况的不同,按年度目标责任制要求分别给予扣分。
(三)对清欠防欠措施不力、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责任问题,致使欠税余额较大,本年新欠增长较快的单位,除按年度目标责任制要求扣分外,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进行清欠、防欠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和《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国税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呆帐税金和欠税分类情况统计表
编报单位:
年月单位:
万元
单
位
呆帐税金
欠税
合计
关停
空壳
政府政策
关停失踪欠税
其他
合计
未到期应缴
经批准缓缴
关停
往年欠税
本年新欠
关停失踪欠税
局长:
科长: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主题词:
税务欠税清缴办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5月9日印发
排版:
徐敏校对:
计统处李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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