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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要
宪法复习(书本)
名词解释:
书本加笔迹,书本条目出现的
1.宪法:
内容:
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根本制度根本关系,国家结构,中央与地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首要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同时配置并限制国家权力。
特点:
是根本大法,宪法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是衡量法律或者立法行为合宪性的尺标。
实质:
保证宪法权威性需要违宪审查制度。
公民与国家的契约
2.宪政:
定义:
是指一种是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想状态,他要求政府国家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要义:
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特点:
以宪法为最高和唯一依据
运行方式:
民主前提,宪法核心,法治基石,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
3.法治:
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秩序状态。
内容(看):
第一,国家的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
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本质要求:
a.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一贯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法律具有超过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专治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不排除人的能动性,但是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c.法治是多数人之治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
4.人治:
定义:
法治的对立概念。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本质:
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行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表现为个人专断主义,个人统治
特点:
人治思维淡漠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情感进行治理,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5.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核心内容: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是指根据权力的不同功能来组建不同的权力,把权力分为即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三者信奉的价值观念不同,立法民主,行政效率,司法公正。
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三权分立的基本设想是三项最高权力互相平行不存在任何一个最高权力,且在人事上完全独立不可兼任。
目的:
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防止权力集中导致权力滥用,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意义:
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内容: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公共社会事务的制度
特点: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的实质
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大,由他产生对他负责关键
民主选举是基础
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根本保障
7.联邦制
定义: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
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
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先产生个联邦再组成联邦国家)
特点:
人民主权:
联邦政府有联邦所有人民授权产生,宪法和法律也针对所有联邦人民
各州自治:
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管理本地区内的事物。
联邦和睦:
利于整个联邦稳定和平
有限政府:
联邦政府不享有宪法未规定的权利
联邦最高:
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
8.单一制
定义:
又称中央集权制,是指国家政治制度是一个中央控制下的统一整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最高中央政府,地方政权从属于中央政府的领导授权或委托。
特点:
(先产生国家,再进行划分地方政府)
1.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2.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主权,除了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外有无限权力,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通过宪法授予的,地方有义务服从中央命令,且不具备宪法保障的自治能力。
中央政府可以随时通过法律和命令超越并取消地方规定。
简答题:
宪法基本原则
1.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目的。
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个人的存在和本性所决定的、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利益诉求资格。
宪法的人权原则是指人们通过特定的制度化措施,使应然性人权转成实然性人权的实践过程。
宪法不仅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标,人权的最大威胁是公共权力,宪法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权,保护人权为它的根本目标,而限制公权力为其手段
2.稳定原则:
维护国家的稳定是实现宪法保障人权和其他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安全保障职能为其根本,防止不受外来侵犯抵御自然灾害,只有实现国家的稳定才能保证宪法以及其他制度的事实
3.民主和法治原则:
民主和法制是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其他目的的根本保证。
民主是指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行的政治模式,强调大多数人的统治,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任何国家权力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法治强调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原则,有利于避免绝对权力出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分权和制衡原则:
分权和制衡原则是实现宪法保障人权和其他目标有效手段。
国家机关权力必须进行分权否则会导致腐败,根据权力的不同功能来组建不同的权力,制衡是指权力各部门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进而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5.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构建现代国家的政治理论基础,是宪法的基础,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是构建现代国家的政治理论基础,是宪法的基础
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服务
2.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事实:
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马歇尔推倒过程:
1.美国宪法的有限政府原则
原没有明确条文证明宪法的法律效力,有限政府原则证明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政府权力有限,政府必须受到控制,而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宪法的主要原则。
2.论证宪法是更高的法
根据宪法条文暗示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并约束了普通法律,因为它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并代表了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所以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民主合法性
3.推断法院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普通法院有解决普通法律和宪法的冲突的权力,司法的职责是如果2个法律冲突法院必须决定每个法律的运作,如果冲突法院要忽视立法规定适用更高的法律宪法
(2)影响
1.制度创新:
宪法司法化,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使得独立于议会的机构能够根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建立宪政审查体制,法院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即司法审查原则。
2.分权制衡:
党派之间:
它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联邦党占踞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使联邦党监督制约共和党人的努力有一个合法的舞台。
三权分立之间:
它使处于三权中最软弱的司法部门由于获得了违宪审查权,而真正担负起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成为捍卫宪法方舟的最高权威机构。
”立法机关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有关法律问题的最终裁判者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最高法院,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
对行政权的制约: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调和者,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
中央与地方:
对中央与地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3.树立一个明晰的理念:
“宪法至上”。
任何权力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做出与宪法相违背的决定或行为。
但在实行判例法和奉行分权制衡原则的美国,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美国司法审查制由此正式确立。
横向最高审查:
立法行政制约,但最终确定宪法为最高法还有中央与地反,确立联邦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结论
各国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
①由 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的 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 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 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 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2范围
编辑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 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 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职权范围较小的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方式
编辑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
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
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
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4效力
编辑
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
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
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
(3)1789年立法和宪法的冲突是在于:
该法律试图扩充最高法院在行使权利的范围,而宪法否定改行为。
最终结果是该法律违宪被废除,上诉不成立。
国家机构:
这个看ppt,
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现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
1.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权
3.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获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获得救济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
1.申诉、控告
2.取得国家赔偿权
3.取得国家补偿权
社会生活权利
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3.妇女儿童权利等。
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论述题:
宪法构造原理ppt上面也有
如何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们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紧密联系,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法治发展所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深化体制改革,推动党的领导的改革,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执政方式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只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才符合党的实质要求,人民民主也是法治的基础,因为法律是广大人民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法律的行使需要人民的监督
,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真正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加强人大代表的立法和监督作用,强化人大代表对法律和宪法的实施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广泛吸取民主人士意见,推进决策民主科学化,加强民主党派监督作用。
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法律是党将党的意志与人民利益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也要将自己置于法治的约束下,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坚持依法治国。
只有以法律为依靠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序化,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法律和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保障人民权利,推进人民民主,监督党的行为,推进依法执政
(3)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国家元首在国家体制中的作用:
第一节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概述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1、定义:
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
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首脑部位
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着
依据宪法行使元首权
具有人格化特征
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2、产生方式:
不同国家不同政体方式的国家元首的权力和作用不同,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选任——共和制国家,限任制
世袭——君主制国家,终身制
3、任期:
终身制
限任职
4、形式: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从组成来看,可以分为
集体元首: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位平等的人共同担任元首。
个人元首:
由一人独任元首。
从政体来分,可以分为
君主制国家元首
总统制国家元首
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1、元首制度:
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第二节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
一、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形式:
1、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2、对外享有国家最高代表权
实质:
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从属于全国人大
2、本身不能独立的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二、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实践上,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任期:
五年,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对内职权3类
公布法律权。
发布命令权。
任免权。
荣典权。
四、对外职权
接受外国使节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五、国家主席职权变化
取消国防委员会建制,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不再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对外职权,增加了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职权
五、特征
形式上的虚位元首制:
国家主席职位本身并无实权。
来自于其它职务的实质权力:
国家主席与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合一,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领导者。
六、关于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与其兼任的其它职务有关
国家元首与执政党的领导尤其是党的最高领袖之间的冲突是元首制度演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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