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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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为明确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以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2、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控制。
3、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副职与助理)是本部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领导和本部门下属人员必须贯彻执行本规定,真正做到各负其责。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暨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领导组成,是公司安全和消防工作的最高权利机构。
安全部门负责处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暨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现状,研究对策,协调和解决公司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3、听取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总结,审定职业健康安全年度目标和工作规划,审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大奖罚事项。
4、审定公司有关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5、部署、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规定,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
公司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公司的各职能部门都应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和消防安全“三同时”(即:
在进行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保证消防设施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正确处理安全、消防与生产的关系,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应把安全、消防作为重要内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均衡生产,做到劳逸结合。
3、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消防技术措施计划。
4、强化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认真开展专业性、季节性、日常性和节假日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有总结,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的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5、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不断完善消防措施。
6、组织制订(修订)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7、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做好新员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工段长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复)训、复工或调换工种人员的转岗教育等安全教育。
8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与处理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后,及时组织现场急救和保护,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和按“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10、严格执行公司劳护用品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主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做好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主持召开安委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4、在进行生产计划审核时,必须考虑设备的负荷能力和生产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消防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5、监督、检查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消防技术措施技术;在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消防技术措施计划。
6、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如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总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8、如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即使如实向上级报告。
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组织召开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专题会议,落实整顿措施。
2、铜矿选矿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的规定并严格遵守。
2、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全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督促、检查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全矿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从生产管理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领导安环部门开展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纳入安全内容,每月组织分析一次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3、负责对全矿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保证各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4、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整改措施,纳入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落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全矿轻伤、重伤的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检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3、哪里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急需,谢谢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章发布时间:
2007-3-14文章来源:
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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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3、爱护公共财产历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4、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它各项战斗任务。
6、做好矿井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组织矿井安全定期检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7、负责矿井的通风管理和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并有权处理“三违”现象。
8、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并提交处理意见。
9、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3、爱护公共财产历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4、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它各项战斗任务。
6、做好矿井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组织矿井安全定期检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7、负责矿井现场的通风管理和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工作,深入检查、督促、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并有权处理“三违”现象。
8、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并提交处理意见。
9、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0、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生产。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3、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5、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关部门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生产、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
3、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5、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矿井存在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安全生产。
7、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索赔事务。
8、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井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安全经理的领下进行工作,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高度认真地组织井队生产,确保任务完成。
2、对全井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努力实现“双零”目标,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8%以下。
3、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4、每月提交井下常用零星材料计划,确保正常生产。
5、深入现场一线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带领全队员工完成任务。
6、努力提高回采率,控制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7、认真执行矿上有关整改通知书及生产指令书。
8、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9、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井下所有存在的事故隐患。
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3、制定企业事故处理预案,并贯彻执行。
4、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5、及时向职代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和采纳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并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6、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
7、足额按时发放工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双零”目标。
2、制定和审核各种安全措施和实施办法,严格执法。
3、协助安全副矿长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监督执行。
4、负责处理三违人员,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包括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7、负责管理危险源点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8、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9、认真传达学习和整改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整改通知书。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制定矿井技术革新计划,并监督执行。
努力提高矿井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
3、制定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4、及时召开技术研讨会,完成各项技术攻关。
5、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6、有计划地进行矿井各工种技术比武,努力提高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安全生产科责任制
1、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年初召开安全会议,对全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安排、并制定考核办法。
2、按要求提取维检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3、每月召开成员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4、每年开展一次劳动竞赛、安全月活动、查隐患保安全活动。
通过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安全生产。
5、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
6、年初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并审批,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7、安全生产科对全矿井安全工作负责。
4、矿长的安全责任包括哪些?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第百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度故的能力。
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矿长(知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道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回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答;(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求答案
6、如果你是矿长,应对你所在煤矿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7、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怎么编辑呀。
。
我看对你的分分了,我给你找了些我们矿的岗位责任制度,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记得给分分啊,呵呵
一、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三者关系。
3、直接领导各副矿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并支持各副矿长搞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召开矿办工会,组织编制审查生产、经营、安全、技术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愿景规划,年、季、月度计划、生产计划,重大问题报请审查批准后执行。
5、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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