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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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合理、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省工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资金拨付渠道收回违规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工信厅职责)省工信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资金项目管理。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三)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四)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任务书签订、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收回违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配合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工信部门职责)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工信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四)受省工信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工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工信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九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技术改造升级。
支持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改造升级,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品质、增品种、补短板的高端化改造升级。
(二)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
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完成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
(三)龙头骨干企业培育。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重大兼并重组;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四)产业升级平台建设。
支持创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产业人才培训;支持发展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及有利于提升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展会、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等。
第十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一般采用事后奖补形式(是指完成规定任务、经验收考核后才能予以奖补),可拨付部分启动资金。
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启动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监测、评价服务等费用。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省工信厅统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专题论证、招标、委托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
由设区市、县(市)直接实施更为精准、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二条(分配标准)专项资金分配标准根据不同方向分别确定。
有明确投入的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按照审定后的项目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服务支出或服务绩效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重大展会、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等项目,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视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申报依据)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省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诚信守法,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同一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地方申报流程)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
市、县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级审核流程)省工信厅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书面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同时通过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地方拨付)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私自截留资金,如确有问题,须会同工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批复。
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调整)项目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收回)因项目验收不通过、存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使用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两方监督)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验收)省工信厅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验收情况安排事后奖补资金。
对于擅自调整、无故延期或拖期严重的项目,省工信厅、财政厅将酌情调减事后奖补资金额度,情况严重的不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或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县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验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会商省财政厅同意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
省工信厅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选择重点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县绩效管理)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要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结果运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虚报虚构事实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的;
(三)财政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5年。
《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省级会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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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信息产业 转型 升级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