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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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剖析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减少棚户区居民过渡安置时间,尽快改善居住条件,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棚户区改造相关精神及要求,自2015年起,我县将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规模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纳入国、省、州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二)规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规模以每年省州下达的任务数为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二、实施方式
(一)方式一
由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服务平台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信息,组织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
(二)方式二
针对有其它自有合法住房且不愿意再购买住房,自愿选择货币化可采取直接发放领取货币化安置款的方式进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
行货币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式。
(二)公开原则。
一是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所需求的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标准要求等向社会公开。
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向服务平台提供的安置房源地址、户型图、套型、面积、挂牌价格(经价格谈判小组与房源提供方谈判商定的最高销售价格)、交房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
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
四、服务平台建设及组织
(一)搭建服务平台
由管委会牵头,组织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相关单位负责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宣传,筹集落实房源,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发布信息。
1.征集需求房源信息。
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通过摸底调查、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房源需求信息征集表等方式,广泛征集并汇总上报房源需求信息。
公布房源需求信息。
由县管委会将汇总、整理后的房源需求信2.
息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房源需求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到服务平台登记安置房房源。
3.公布提供房源信息。
由县管委会和改造实施企业将核实后的登记房源相关信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及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提供给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开放选购。
(三)房源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1.房源提供方条件及房源要求
向服务平台提供商品住房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所提供的房源需满足房源需求信息条件,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预售的期房,或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并未销售和设定抵押的现房。
2.其他相关要求
(1)房源提供方应承诺所提供的房源相关信息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如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房源提供方应承诺将所提供经核实公布纳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予以锁定,锁定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锁定期间不得将其锁定房源对外出售。
(3)房源提供方应承诺经与价格谈判小组商定并公布的最高销售价格为同一项目、同一户型、同一时期的最低成交价格,在棚改居民具体价格由房源提选购时其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
.
供方与棚改居民协商确定。
(四)购房合同签订
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即可与服务平台房源提供方签订《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初步确定安置房号及价格。
待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确认后,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服务平台房源提供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若自愿选择购买期房的,过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承担。
(五)购房款支付
购房款按正式购房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其中: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款低于购房款的,其货币化安置款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方,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与房源提供方结算;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款高于购房款的,其货币化安置款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先向房源提供方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部份再由棚改实施企业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
五、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服务平台房源供应方)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服务平台作为安置房源的商品住房,被棚户区改造居民选中购买的。
可依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按棚户区改造居民原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
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购房成交价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资金筹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县财政根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数占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总户数的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部分中省补助中可安排资金作为货币化安置资金。
(二)地方配套资金。
县财政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支出,在财政预算、公共预算、基金预算中安排列支。
(三)企业自筹。
棚户区改造企业可通过国开行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存量土地变现等方式自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七、货币化安置补偿办法及标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办法及标准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自行研究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普安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为全面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162号)、《普安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及综合整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安置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开展利用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购置存量待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二、采购人
贵州省普安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询价磋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安县现有房源数量;要求在普安县城境内所建存量商品房;只招单价,数量不定(数量由棚改户自主选确定)。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4.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置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已基本建成或已获得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前建成投用的在建安置房;且愿意将其作安置房源的供应商(承诺书)。
(三)媒体公示和登记。
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满足资格要求的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
(四)组织询价磋商小组:
询价磋商小组由县住建局、发改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通信、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五)询价小组对已登记的不同房源供应商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询价磋商后,报普安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货币化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
四、采购文件编制(见附件1)
附件:
1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采购
询
价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
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询价磋商日期:
年月日
询价磋商通知书
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对普安县棚户区项目进行公开询价磋商采购,要求在普安县城境内所建存量商品房,且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关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2.项目内容:
存量商品房
采购数量:
不定(数量由棚改户自主选确定)
采购预算:
建设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合理利润不得超过建设成本价的3%)/平方
3.领取询价磋商文件、报名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
4.领取询价磋商文件、报名地点:
5.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
6.询价磋商文件交回截止时间、询价磋商时间:
年月日;
7.询价磋商地点:
普安县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8.领取询价磋商文件时携带初审资料:
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提供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2(.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4)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置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已基本建成或已获得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前建成投用的在建安置房;且愿意将其作安置房源的供应商(承诺书)。
以上资料如为复印件则必须加盖鲜章。
9、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年月日
基本信息: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
建设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合理利润不得超过建设成本价的3%)/平方
四、采购数量:
(棚改户自主选择确定)
五、质量保证金:
在询价磋商最终报价时,现场缴纳承诺套数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无息)
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内容
数量
交货期
最高限价
安置房
不定不定(数量由棚改户自主选确定)
年月日之前
建设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合理利润不得超过建设成本价的3%)/平方.
供应商
响应情况
及报价:
备注:
1.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规格及主要配件详见谈判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编写参数)
2.本项目采购在普安县城境内所建存量商品房。
3.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4.监管部门:
普安县政府采购监管处(普安县纪委)。
5.资金来源:
七、供应商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置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已基本建成或已获得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前建成投用等级评定的项目;
的在建安置房;在普安县城境内所建存量商品房且愿意将其作安置房源的供应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询价磋商文件发行时间: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年月日
至年月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均可到(详细地址:
)领取询价磋商文件。
九、询价磋商文件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十、提交询价磋商文件地点:
普安县人民政府楼会议室
十一、询价磋商时间:
年月日时分
十二、询价磋商地点:
普安县人民政府楼会议室
十三、本公告期限(2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
十四、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
普安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采购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2
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最终报价单
投标每平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现场承诺:
(供应商)自愿以(小区名称)存量商品房将其作安置房源,并以每平方元,共套以上供棚改户自主选择。
同意选择数量不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单位名称)的.
义参加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活动。
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消而失效。
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特此委托。
投标人:
(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受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
4
投标函
:
我们收到贵单位发出的《普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采购询价磋商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
我们愿意按照询价磋商文件的一切要求进行对货物的报价。
、1
2、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询价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3、我们愿意提供采购人在询价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4、我们认为询价磋商小组有权决定中标价,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投标阶。
5、我们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6、我们愿意按询价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大写)(小写:
)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
5
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
组织实施的“普安县棚户区改造本公司愿意就由普安县
项目”询价磋商活动进行投标。
本公司承诺所供应的产品为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质量要求。
若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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