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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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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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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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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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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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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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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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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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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
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签署
了京都议定书。
俄罗斯的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因为一旦俄罗斯签署了该条约,条约就会在90天后强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
普京总统早些时候在2004年9月曾经口头表示过支持京都议定书及与俄罗斯相关的内容。
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2004年10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通过了签署该条约,随后上院也通过了签署该条约。
京都议定书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而自1990年以来,由于苏联解体后大多数共和国的经济都大幅下滑,温室气体排放也大幅下降,所以俄罗斯现在要达标会非常轻松,俄罗斯目前的排放水平大大低于条约要求,事实上俄罗斯甚至可以通过销售排放指标给那些达标困难的国家,来获得不菲的经济回报。
欧盟:
2002年5月31日,欧盟当时的15个正式成员国在联合国签署了相关文件,欧盟的原有排放量大约占全球排放量的21%,条约规定要把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
欧盟一直是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支持者,并一直致力于说服那些立场摇摆的国家加入条约。
12月,欧盟建立了一个排放交易系统,交易配额包括六种关键行业:
能源、钢铁、水泥、玻璃、制砖和造纸,这一交易系统可以帮助那些难以达标的国家最终达标。
交易价格从2005年的40欧元每吨会涨到2008年的100欧元/吨。
根据目前的交易项目以可以实现到2008年减少4.7%的排放,超过总目标的一半多。
在对京都议定书的签署问题上欧盟内部几乎没有任何争议。
随着原东欧共产主义国家新加入欧盟,原有的1990年基准指标也大为抬高,相对其他的发达国家,欧盟获得了一些潜在的好处。
美国:
美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国之一,既不签署该条约也不从条约退出。
条约只有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才会对美国有效。
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之前,1997年6月25日美国参议院就以95
票对零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s.res.98),要求美国政府
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
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
重的危害”。
但1998年11月12日参加谈判的副总统戈尔仍然象
征性的签了字。
考虑到参议院当时的态度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
7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一份经济顾问委员会的报告,这
份报告认为通过和附件i/b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按照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排放交易,可以使美国减少原先估计花费的60%
就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排放要求。
除此之外其他部门
的经济评估,包括国会预算办公室、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管
理局等,却都认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有可能会大幅降低美国gdp增长。
现总统布什已经说他不会把条约提交国会批准,他表示原则上他并不反对京都议定书的思想,但是他认为议定书规定的要求太高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他强调目前科学界对于气候变化的研究还没有定论。
此外,他对条约的一些细节也不满意,例如,他对把附件i国家和其他国家区别对待表示不满,他说:
“世界第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是中国,但是中国却被排除在京都议定书的限制之外。
这是一个需要全世界付出100%努力的问题,我们以及世界其他所有国家。
美国还要在对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中担任领导地位,但不愿意被需要承担义务的这一有缺陷条约所束缚。
相反,美国政府一贯乐于在有关气候变化的事务中担任领导角色。
我们现在的做法必须和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这一长远目标相一致。
”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公布的资料,2003年中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0.74吨,比1990年增长了40%,但与此同时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了5.44吨,将近中国的八倍。
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京都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6月,美国环保局公布了《2002年气候变化报告》。
一些评论人士认为该报告已经在部分的支持京都议定书,尽管报告本身并没有直接认可该公约。
同年晚些时候,曾经调查过京都议定书法律地位的国会研究人员建议通过unfccc,这样可以利用美国的影响力减少议定书中包含不利的条款和目标,而且由于总统并不能独立的履行该公约,国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
6月,美国国务院的文件显示当局认同了埃克森石油公司管理层的观点,拒绝气候变化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摆脱财政困难更好的发展,这其中也包括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
另外游说团体“全球气候联合”(globalclimatecoalition)在此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
在2005年6月的g8会议上,美国政府正式宣布愿意承担“发达国家可以做到的实际承诺,但前提是不损害经济发展”。
其实这一承诺和美国政府以前的一贯承诺——到2012年前把“碳密度”降低18%是如出一辙的(碳密度并非指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而是指以gdp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有人指出“碳密度”降低18%的实际情况是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在增加。
京都议定书的反对者的核心观点是一旦实施该条约,环境将受益而经济将受害。
尽管这是普通人的正常想法,但却是荒谬的。
事实是如果美国政府对燃油征收国税的话,反而会大幅度的刺激经济增长(大约每年有1000亿美元)。
因为石油生产国(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委内瑞拉等)现在正由于高油价而赚去巨额利润,每桶原油的开采成本大约只有15美元,而市场销售价高达60美元以上。
燃油税将会大幅降低石油的消费,自然也就会降低油价,同时美国政府每年还可以获得2000亿美元的税收。
消费者现在必须为别的更节能的技术而花钱(例如采用热泵取暖而不是直接燃油取暖),但是政府可以把征收的燃油税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作为这部分投资,这样又可以带动环保企业的发展,最终会为整个行业带来1170亿美元的收益。
高油价以及对替代技术的应用会使石油的消费减少9%,仅此已足以使美国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排放要求。
对此更详细的分析请参见和。
加拿大:
2002年12月17日,加拿大签署了该公约。
与此同时,众多的民意测验显示,对该条约的支持度大约在70%。
当然也有反对者,主要是一些商业团体、少数气候研究的科学家和能源业人士,他们大多和美国政府持相同观点;另外也有一些人,是担心“美国不受京都议定书影响”会使加拿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到2005年为止,争论还仅限于艾伯塔(加拿大最大的石油产地)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口水战。
但是,还是有国家分裂的疑虑,尤其是艾伯塔地区。
为了减轻这种担心,联邦政府将会争取更多把燃料卖给美国
的指标,尤其是天然气。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一开始拒绝了签署京都议定书。
澳大利
亚总理约翰·霍华德声称该条约会减少澳大利亚人的工作机
会,澳大利亚为减排做的已经够多的了。
联邦中的反对党——澳大利亚工党,却完全支持京都议定书,这成为澳大利亚政
治中最严重争论的议题。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温室气
体排放国。
澳大利亚政府和美国在一起签署了《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
之后,澳大利亚为了达到参加2005年马来西亚东亚峰会的要
求已经补签了京都议定书。
日本:
由于该议定书以京都为名,是世界上少数以日本地名
命名的国际重要条约,日本官方与民间普遍以此为荣。
日本
不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基本上都是全力支持京
都议定书。
日本目前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绿色能源发展最
进步的国家。
中国:
中国政府于2002年9月3日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
由于中国
是条约控制框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说,“发达国家必须要采取措施,然后发展中国家,好比中国,才必须跟进。
”
印度:
2002年8月印度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由于印度是条约控制框
架以外的国家,所以也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支持《京都调度室书》的日本民众
台湾:
由于联合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同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一样不受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但实际上台湾是否能逃过这些限制还是遭到一定的质疑;因为中共可能会在此方面展现出“弹性”以加速台湾产业投资中国(台湾温室气体排放遭到限制造成高耗能产业西进),而中共有借机打击台湾经济的不良纪录。
台湾在二氧化碳排放的表现在发达国家中算是相当糟糕的。
原因大致在于能源价格过低。
京都议定书-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了批评。
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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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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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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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
然而,有评论者认为,中国、印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很快成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
同时,如果这些国家不被京都议定书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
京都议定书-支持意见
支持京都议定书的人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他们认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变暖。
参见全球气候变化分析。
凡是本国国会批准了该项条约的国家政府都是支持该条约的。
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欧盟和许多环保组织。
联合国和一些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甚至包括g8国家的科研机构)也都有报告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议定书。
被提议为国际行动日,也是会议举行的时间。
这一提议已经被所认可。
美国民间的支持:
在美国至少有一个学生组织“kyotonow!
”致力于发动学生们的影响来支持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的目标。
2004年11月15日为止,九个美国东北部的州加入了“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组织(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这是一个州一级的温室气体交易机制。
有人相信通过州一级的项目显示即使联邦政府没有通过京都议定书也同样实现减排,这将会对联邦政府构成压力。
正式成员:
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特拉华州
观察员:
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加拿大东部省
京都议定书-反对意见
主要两个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双方政府的态度也是基于大多数公众的观点。
一些政治家一向对全球变暖与温室气太排放的关系表示质疑,他们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险恶的计划,它或者会延缓世界的工业化民主进程,或者会把财富以他们所谓的“全球社会主义”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
持这种意见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政商首脑,不肯放弃既得利益。
某些批评家说关于全球变暖的根本科学问题还未解决。
而另一些批评家则认为京都议定书会阻碍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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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都规划委员会
?
美国能源部
?
新西兰国家银行
把京都议定书说成是“危险的简单化,极无效率的,并且在经济上对工作和生活水平具有破坏作用”。
但是,莱比锡宣言的签字人大多是非科学家或在气候研究领域并不擅长的人。
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得不够(纽埃岛、库克群岛和瑙鲁在通过条约时加上了这点),并且标准也定得太低,对延缓气候变化的趋势收效甚微。
此外,最近对种植“京都森林”或人工植树造林可以减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碳排放额度的规定又有了来自科学方面的挑战。
最新的证据表明在小树苗生长的最初十年会将泥土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释放到空气中,不但不会减少二氧化碳,反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很多工业化国家已经把植树作为提高碳排放额度的重要方法以尽量避免硬性降低能源消耗减排。
这一发现又进一步挑战了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性。
但是这一研究还表明十年后的树木对于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还是有益的,支持者人认为该研究至多只是为改良排放额度的算法提供了依据,却不足以彻底推翻植树造林对减轻温室效应的好处。
此外,一些理论家预言,即使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同意按照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排放量依然不会减少。
如果工业化国家为了达标削减对化石燃料的使用,由于供需情况发生改变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煤、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下跌,然后发展中国家就会增加用量,这些理论家预计非附件i国家对燃料(主要是煤)需求的增长会弥补附件i国家的减少量。
但是这种预计却完全出自理论家们的主观想法,而缺少客观依据。
也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错误设定了“可持续性”的主要议题。
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先例时,另一方面却忽视其他的可持续发展课题,例如减缓非附件i国家迅速的人口增长率,这显示京都议定书代表了一种反工业化的议程,而不是确实公平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但反对该说法的观点认为京都议定书只负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轻大气温室效应的问题,而其他“可持续性”问题自然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公约去解决。
篇二:
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
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
《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
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
2002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
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
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
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
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01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
甚至2009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
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中国也将与国际社会一道,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
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根据这一发展观,人类发展与环境的和谐是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也充分表明,中国的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将会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为保持一个绿色而健康的地球做出努力。
cdm在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中国被视为最具潜力的cdm市场,约占全球市场的40-50%。
中国已经建立cdm的管理机构,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cdm项目进入中国。
截至今年9月21日,国家发改
委批准的cdm项目842个。
截至10月30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中国cdm项目达到125个,已获cers签发的中国cdm项目23个,总签发量20182867吨。
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cdm项目活动有如下要求:
应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实施cdm项目活动不应使中国承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在中国开展cdm项目合作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cdm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转移;cdm项目活动的实施应该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当前,cdm合作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cdm项目要经过四个程序:
a)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提交cdm项目设计文档及其他所需材料;b)国家发改委邀请外部专家对建议的项目活动进行评审,并向国家cdm项目审核理事会提交评审报告;c)审核理事会对建议的cdm项目进行审核,并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格的项目;d)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批准该项目活动,并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并将此决定通知项目承担
单位。
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cdm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
通过艰苦谈判,代表们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范围内气候持续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协议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
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
但该议定书允许澳大利亚增加8%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挪威增加1%,冰岛增加10%。
俄罗斯可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
篇三:
京都协议书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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