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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中公平定义
公共管理中公平定义
[内容提要]在不同的社会活动中,公平有着不同的含义。
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应该是在社会不同群体问实现的群体公平,是使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公共利益的公平。
在公共管理中,公平与效率分属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范畴,效率是为实现公平服务的。
只有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公共管理的公平。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平;公共权力
公平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核心价值范畴。
在学术界,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对公平作出了不同的理解,主要包括边沁功利主义的公平观、亚当斯管理学角度的公平观、罗尔斯社会学角度的公平观以及平均主义的公平观。
公共管理是一个由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管理学等学科构成的综合性学科,对公共管理中公平的理解也就由于人们学术背景的差异而不同。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重新理解公共管理中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是针对不同社会群体进行的社会价值分配
这决定了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应该是社会学意义的群体公平。
即在社会不同群体间实现的公平
虽然学术界基于不同学科背景的公平观为我们解读公共管理中的公平提供了基本的学科视角,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套用上述公平观来理解公共管理中的公平。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理解任何一项社会活动的核心价值理念,都必须从这项社会活动的本质属性出发,使这一核心理念符合这项社会活动的本质属性。
那么,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
公共管理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活动。
为了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管理必须解决为谁提供公共物品以及提供什么公共物品这两个公共管理的基本问题。
在可以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公共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公共管理解决这两个基本问题的过程也就是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
具体说来:
解决为谁提供公共物品的问题就是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在消费主体方向上的分配过程;解决提供什么公共物品的问题就是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在消费形态方向上的分配过程。
因此,从公共管理解决的基本问题出发考察,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是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的分配。
从社会公共资源具有的价值角度分析,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也就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
与针对个体进行分配的提供私人物品的市场管理活动不同,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的分配是针对社会不同的群体而不是个体进行的,这是因为公共管理直接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论述,公共物品是具有可分享性的物品,也是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
可分享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使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使用;非排他性是指不能剥夺任何公民对公共物品的使用权利。
在西方经济学对公共物品上述论述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
公共物品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
第一,公共物品的可分享性与排他性是在一定的地区内实现的,是对一定地区内社会成员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
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社会成员可以平等分享该地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普遍性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并不接受其他地区的社会成员分享这一公共物品。
具体例证就是,在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西方国家,社会福利主要由各成员国政府负责提供,各成员国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是有差别的,各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分享本成员国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但不可以分享其他成员国提供的社会福利。
第二,公共物品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是在一定社会阶层内实现的,是对一定社会阶层成员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
也就是说,一定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可以分享社会为这一阶层成员选择性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并不接受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分享这一公共物品。
具体的例证就是,任何一位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享用市内公共交通、任何一位老年人都可以免费进入市内公园,但非残疾人、非老年人则不拥有这一权利。
根据对公共物品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进一步表述为:
针对社会不同群体进行的社会价值的分配。
既然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是针对社会不同群体进行的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管理中的公平也就应该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公平,是在社会不同群体间实现的群体公平。
二、公共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
这决定了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应该是分配结果的公平。
也就是使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学术界存在着比较大的认识分歧,“甚至有些学者,如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肯尼斯·阿罗,根本否认公共利益的存在,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神话”~。
布坎南等人之所以否认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
他们认为:
根据理性人假设,人们在政治决策中的动机与在市场决策中的动机是一致的,都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并且每个人都有充分的决策信息与足够的决策能力。
因此,人们无法形成共同的需求,也就无法形成公共利益。
事实上,公共利益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内涵也是比较清晰的。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由公共与利益两个基本概念构成的。
公共的含义是共同的、公众的,而利益则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
因此,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
公共利益是公众为了生存、享受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如果将公众为了生存、享受与发展的需要概括为需求,我们也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
公共利益是满足公共需求的资源和条件。
显然,公共管理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是通过满足公共需求完成的,公共需求的满足是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分配的结果。
因此,与提供私人物品的市场管理不同,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应该是结果的公平,是对社会价值分配结果的公平。
如何考量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分配结果的公平呢?
公共管理的目标是满足公共利益,考量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分配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考量公共管理对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
公共利益是满足公共需求的资源和条件,公共需求的主体是民众,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也应该由民众评定。
在现代民主制度的背景下,民众对公共利益的评定是通过民主机制、依据民主决策规则进行的。
尽管不同政治体制下的民主机制是不同的,但是民主决策的规则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全体一致规则与绝对多数规则。
在采取全体一致规则的情况下,实现了全体民众所需求的利益即民众的整体利益也就是实现了公共利益;在采取绝对多数规则的情况下,实现了大多数民众所需求的利益即民众普遍需求的个体利益也就是实现了公共利益。
所谓实现公共利益,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提供的利益为民众所需求,这是由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的;二是提供的利益为民众所分享,这是由公共利益的可分享性决定的。
我国学者陈庆云等人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具有分享性,而且“实际上分享人数的多寡并不是决定公共利益的惟一因素,决定是否真正构成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是“是否具有社会分享性”。
由此可知,考量公共管理对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也就是考量公共管理是否提供了为全体民众所需求或大多数民众所需求的利益以及这一利益是否为民众所分享。
因此,考量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分配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考量公共管理是否使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了公共利益。
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动态的、整体的平衡过程。
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民众利益需求的多元性及差异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一项公共管理很难同时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
一般说来,一项公共管理总是在满足一部分民众利益需求的同时抑制另外一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或者是在满足民众某一方面利益需求的同时抑制民众另一方面的利益需求。
因此,公共管理要不断地对利益需求受抑制的群体或利益需求受抑制的方面予以补偿,用动态的、整体的利益平衡过程来渐进地实现社会价值分配结果的公平,使公共管理尽可能地逼近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公共利益这一理想目标。
三、公平与效率分属公共管理的不同理性层面
公平是公共管理价值理性的核心。
效率是公共管理工具理性的核心。
效率是为实现公平服务的
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学术界已经多有论述,这些论述大都是抽象的,缺乏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放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的具体分析。
事实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或不同的社会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含义是不同的,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同的。
那么,公共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含义及其关系如何呢?
对于公共管理中公平的含义,我们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讨论:
公共管理中的公平是在社会不同群体间实现的分配结果的公平,是使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公共利益。
我们再来讨论公共管理中效率的含义。
公共管理中使用的效率概念来源于经济学。
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有两个含义:
一是资源利用效率,是指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程度;二是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利用有限资源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程度。
经济学中效率的概念涉及了微观与宏观经济两个方面:
资源利用效率是微观经济问题,属于企业管理范畴;资源配置效率是宏观经济问题,属于政府宏观调控范畴。
公共管理中,效率一词的含义仍然是经济学中的含义。
惟一的问题是:
公共物品的提供不以赢利为目的,有些公共物品也不存在经济收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将收益理解为社会收益与经济收益的统一。
这样,在公共管理中使用效率这一概念时,既与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保持了一致,又符合了公共管理的特点。
在公共管理中,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本准则是:
从公平原则出发并注重效率。
这一基本准则有三个含义:
公共管理必须以公平为基本出发点。
第一,公共物品的可分享性与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管理必须从公平原则出发,不能以不公平的方式剥夺任一民众的消费权力。
第二,公共管理的国民经济再分配性质,决定了公共管理必须从公平原则出发,将公平放在公共管理的首位。
公共管理是国民经济的再分配过程,尽管各国的分配原则有所不同,但在国民经济再分配过程中,都要贯彻公平原则。
从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角度出发,可将世界各国的收入分配原则分为两类:
效率优先与公平优先。
在公平优先的国家,再分配过程必然要贯彻公平优先的分配原则,以进一步实现公平。
在效率优先的国家,国民经济的一次分配必然要形成社会收入的差异,甚至会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
为缓和由一次分配形成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在公共选择中获取大多数人的支持,政府在国民经济再分配中,也必然要贯彻公平原则。
公共管理也要充分注重效率。
经济学基本原理表明,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在有限资源的制约下,公共管理必须注重利用有限资源提供更多与效用更大的公共物品,以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
公共管理中的效率是在公平统领下的效率。
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作为国民经济再分配过程的公共管理也必须解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这三个基本问题。
与其他经济活动不同的是,公共管理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的顺序是:
先解决为谁生产,再解决生产什么与怎样生产。
这是因为:
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分配的本质属性,要求公共管理首先要解决将社会价值分配给谁,即为谁生产公共物品的问题,在解决了为谁生产公共物品这一根本问题之后,公共管理才能考虑为这些人生产什么样的公共物品以及怎样生产这些公共物品。
公共管理解决上述基本问题的顺序并以公平为基本出发点,决定了公共管理必须将公平放在首位,用公平来统领效率。
具体说来就是:
公共管理在决定为谁生产公共物品时从公平出发,在决定生产什么公共物品与怎样生产这些公共物品时注重效率。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
在公共管理中,公平作为公共管理价值理性的核心,始终是第一位的;效率作为公共管理工具理性的核心,是为价值理性服务的,也就是为公平服务的。
我国的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是在借鉴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介绍西方公共管理改革运动的基础上展开的。
诚然,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论与英国撒切尔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率先开展的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以提高公共管理效率为中心的。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一理论与运动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在公共管理中比较好地实现了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
认识到这一点,会使我们在努力提高我国公共管理效率的同时,始终坚持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并将其放在首位,避免再次出现前一时期我国社会某些公共管理领域存在的为了追求效率而显失公平的社会现象。
四、公共管理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只有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公共管理的公平
作为提供公共物品活动的公共管理,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展开的。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人们在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的动机与在提供私人物品中的动机是相同的,或者说,人们在非市场决策中的动机与市场决策中的动机是相同的,都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分析,与市场决策不同的是,在非市场决策中,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个体的理性选择必然导致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这一非理性选择在提供公共物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
从公共物品的生产角度分析,由于存在“搭便车”或“逃票乘车”的现象,人们不可能有效支付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公共物品就无法生产出来;从公共物品的消费角度分析,由于存在“囚徒困境博弈”或“牧人博弈”,人们无法合理消费公共物品。
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除非共同体成员极少,否则,共同体成员必须向来自心灵之外的强制力心眼,这一强制力电就是公共权力。
只有公共权力的介入,公共物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才可能在公共权力的作用下通过个体的理性选择形成集体的理性选择,个体间的理性博弈才能在集体理性的制约下达成最优均衡。
公共权力的介入,虽然增加了公共管理的成本,但是作为“必要的恶”,它可以使公共物品得到合理生产与消费,使公共利益得到较好的满足。
换言之,没有公共权力也就没有公共管理,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的核心。
公共管理以公共权力为核心,使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具有了公共权力所决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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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决定了公共管理中的公平是社会利益集团在公共管理中政治博弈的结果,是政府对社会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的政治均衡。
如果说,公共管理如何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属于公共政策范畴,那么,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分配就属于制定公共政策的宪法规则。
美国学者布坎南在分析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改革时指出:
“是制定政策的宪法规则而不是政策本身成为改革的对象。
”这一论述启示我们,只有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公共管理的公平。
实现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必须处理好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力之间的关系。
首先,发挥好民众的本原性主体权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民众作为公共权力的终极所有者,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终极权力,是公共管理的本原性权力主体。
为了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必须充分发挥民众公共管理的本原性主体权力,扩大公共管理的民主范围并提高公共管理的民主程度,实现民众对其他公共管理权力主体特别是政府的有效监督。
其次,行使好政府的责任性主体权力。
在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内,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代表民众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成为公共管理的责任性权力主体。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责任性权力主体,必须就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对民众负责。
为此,需要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前提下,合理界定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建立完善的宪法规则,确保政府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到民众的有效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管理中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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