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三长制四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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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三长制四题
北魏太和中立邻、里、党三长,控制人口,征发赋役。
东、西魏及北齐、北周时具体制度屡有变化,尽管如此,该制一直沿用到隋开皇九年(589年),这一年复立乡正、里长[1],实际废止了三长制。
作为北朝朝廷统治基层的重要制度,三长制长期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成果颇多。
集中讨论的问题包括立三长的确切时间、三长制与均田制的关系等。
前一个问题聚讼纷纭,久无定论。
关于三长的职责、三长在不同地区的称呼变化等也有学者论及。
笔者试图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对立三长的年代、初立三长的成效、三长的名称与地位四个问题做些讨论,希望有助于增进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一 三长制设立年代考补
三长制的确立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密切,考察立三长的时间,离不开分析它与行均田的先后及关系。
设立两制的时间,《魏书》中均有明确记载。
《高祖纪》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长在次年二月;但据同书卷五三《李安世传》,均田制的颁行应晚于立三长。
而《南齐书·魏虏传》确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邻、里、党三长的记载。
史书说法歧异,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可称为“均田先行说”。
持此说者信从《魏书》本纪的记载,认为北魏颁布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难以推行均田制,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
池田温、韩国磐、魏明孔等持此说。
[2]李安世的上疏,则被认为在太和十年或稍后。
[3]
另一种意见则属“三长先立说”。
从此说者根据《南齐书》的记载,相信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早于均田制。
首倡此说的是日本学者志田不动麿,后中国学者缪钺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赞同此说的还有朱绍侯与高敏。
[4]
第三种意见以唐长孺为代表,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
[5]在立三长的时间上,赞同第一说。
另外,日本学者堀敏一亦相信《魏书》的说法,但他认为两制开始是分别构想出来的,三长制的实施晚于均田制的颁布。
为了实施均田制,三长制才变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实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
[6]堀氏的见解接近唐长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
可以算作第四说。
简言之,以上四说中关于立三长制时间的争论实际集中在一、二两说。
而所谓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的说法实际难以成立。
四十多年前日本学者松本善海曾撰文讨论两制成立时间,他详细分析了《南齐书•魏虏传》内容的来源、可靠性,指出该传所载北魏内政方面的史实在时间上讹误甚多,多数比《魏书》所记时间提前一年。
[7]因此,据《南齐书》立论的“太和九年立三长说”的可靠性便不能不令人怀疑。
“太和十年立三长说”面临的最大难题是《魏书•李安世传》与《高祖纪》的矛盾。
半个多世纪以前,武仙卿首先依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的异文,初步解决了这个问题。
[8]不过,不少论者以《册府元龟》所载常有误为由质疑这一证据[9]。
这是争论的要害,需认真对待。
《册府元龟》所记史事当然不是字字正确,均可信据,但也绝非一无是处,不足凭依。
点校《旧唐书》、《旧五代史》以前的正史时大多参校了《册府元龟》。
《魏书》中不但据之订正了不少字句,《乐志》、《刑罚志》中的缺页也是依据《册府元龟》补足的。
对李安世上疏的不同记载不能因该书存在舛误而轻率否定。
仔细分析李安世上疏的前后文意,《册府元龟》所记“子孙既立”显然要比《魏书•李安世传》的“三长既立”更贴切。
《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云:
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子孙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上疏中做“子孙既立”处,《魏书·李安世传》则做“三长既立”。
文中提到“事涉数世”,后面又说“事已历远”、“年载稍久”,均强调州郡民离乡时间长久,若做“子孙既立”,既将上文的“数世”具体化,也与前后说法呼应,意思衔接。
若做“三长既立”,不仅与上句文意相隔,显得突兀,也与前后数句的内容不符。
单就文意言,做“子孙既立”为胜。
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以为李安世上疏中的“三长既立”应从《册府元龟》改为“子孙既立”,如此,“太和十年说”在文献上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学者提出从理论上讲,行均田应晚于立三长,因而不相信《魏书》的说法。
对此,堀敏一与魏明孔的解释近是。
他们认为在实行均田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户口不实,转而着手立三长,整齐户口。
故先行均田,后立三长。
二“分置州郡”所见初立三长的成效
北魏太和十年立三长,朝廷曾派官员赴州郡定户籍。
[10]效果如何,史书缺乏明确记载,周一良先生曾根据青齐地区数郡户口的变化探讨过这个问题。
[11]周先生用以比较的户口数一是《宋书•州郡志》所载刘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年)的数字,一是《魏书•地形志》所录东魏武定年间(公元543-549年)的统计;结果是八十年后户口激增。
户口的增加不能说没有立三长的部分功劳,但亦难以排除自然增长。
这样两组数据时间相距较远,用来分析三长制的实效终属间接。
《魏书•地形志》中则可以找到这方面的直接材料。
该志较详细地记录了北魏与东魏时州郡县设置变动的情况,其中北魏太和十年至十四年间州郡县变动频繁,这些变动与立三长校核户口关系密切。
两者的联系最早由高敏先生揭示,并略加推论[12],极有眼光。
可惜他的研究不够细致、深入,还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与余地。
何德章在对孝文帝州郡改革的研究中也注意到两者的联系,不过他侧重于镇戍改革,这个问题谈得不多。
[13]
“分置州郡”之说出自《南齐书•魏虏传》。
该传在记述立三长后说“(永明)四年(公元486年),造户籍,分置州郡”,随后举出了北魏38州(实为37州)的名称。
《通鉴》卷一三六“齐永明四年”也有类似的记载,云“是岁,……(魏)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
”胡注详列各州名称,并指出哪些州为当时新置。
[14]
“分置州郡”作为北魏朝廷的重要举措,除《地形志》中记载了分置的具体情况外,《魏书》纪传中未提及,个中原委,不得而知。
《高祖纪下》只在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十一月说道“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从《魏书·李冲传》看,朝廷在讨论“三长制”时阻力很大,实施起来同样不会一帆风顺。
当时出台这一措施的背景可能正是初立三长,推行不力,借此调动刺史守令检括苞荫民户的积极性。
此举初见成效,搜出不少荫户,故有太和十年,特别是十一年数年以后频繁的郡县分置、复置,形成“分置州郡”的局面。
分置的具体情况,徐文范、高敏曾作过归纳、统计[15],但都存在问题,这里重新加以整理,制成下表:
表1;北魏太和十——十四年州郡县变动统计[16]
复置(原有,后废)
新置(含分旧县置)
改置(改名、改隶属、升级)
废罢
小计
太和十年(486年)
驴夷(肆州永安郡)经县(相州广宗郡)[17]
龙城(枹罕镇临洮郡)
置3县
太和十一年(487年)
平阳、临汾(东雍州平阳郡)、卷(北豫州荥阳郡)、阳槃、蓝田(雍州京兆郡)、汾阴(泰州北乡郡)[18]、阳阿(秦州略阳郡)
瀛州、广宗郡(冀州)、栾城(定州赵郡)、浮阳郡(冀州,分勃海、章武置)、高凉(东雍州高凉郡)、曲沃(东雍州正平郡)、云阳(定陵郡)、山北(鲁阳镇)、武功郡(雍州扶风郡)、莫西(雍州扶风郡好畤)、华州(泰州)、敷西(华山郡夏阳)、南五泉、南白水、襄乐郡及二属县(豳州)、北解(泰州河东郡)、北猗氏(泰州北乡郡)、崤(陕州恒农郡)、北渑池(陕州渑池郡)、北安邑郡(陕州河北郡)、南安邑(同上)
濮阳郡(由隶兖州改隶齐州)、平原郡(由隶冀州改隶济州),岐州、陕州、邠州(镇改州)、南巨鹿郡(南赵郡改名)
石堂郡(泾州)
置2州、5郡、23县,2郡改隶属、3镇改州、1郡改名,废1郡
太和十二年(488年)
汲(相州汲郡)、毋极(定州中山郡)、藁城(定州巨鹿郡)、阳夏(兖州阳夏郡)、乘氏(兖州济阴郡)[19]、北绛(东雍州平阳郡?
)
化政郡、阐熙郡(夏州)
汾州、梁州(镇改州),新安郡(县升郡)、渠州(改名)
置2郡、6县、2镇改州、1县升郡、1州改名
太和十三年(489年)
壶关(并州上党郡)、广阿(定州南巨鹿郡)
侯城(相州清河郡)、颍阳[20]、堙阳(洛州河南郡)
郢州(郡升州)
置5县、1郡升州
太和十四年(490年)
唐郡(定州)
凉州(镇改州)[21]
置1郡、1镇改州
小计
17县
2州、8郡、18县
2郡改隶属、6镇改州、1州1郡改名、1县1郡升级
1郡
置2州、8郡、35县,1县1郡升级、2郡改隶属、6镇改州、1州1郡改名,废1郡
北朝时期州郡的分立并省不断,但像这几年如此规模的地方机构调整,并不多见。
这五年中仅废1郡,余下多为增置、改置,又以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变动最多,如果说当时开展了“分置州郡”的工作的话,这一年成效最为显著。
这次“分置州郡”应是当时正在推行的“立三长”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魏书》中并未把两者联系起来,《南齐书•魏虏传》的记载虽然在时间上提前了一年,但它指出了立三长、造户籍与分置州郡三者间的联系,十分可贵。
该传说:
(永明)三年,初令邻里党各置一长,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
四年,造户籍,分置州郡。
所谓“造户籍”,不确,或是传闻有误,应为“定户籍”。
《高祖纪下》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二月立三长条说的就是“定民户籍”。
《魏书•沮渠蒙逊传》载太武帝列举沮蒙牧犍的罪状中有一条是“民籍地图不登公府”,至晚到太武帝时北魏已有民籍。
同书《薛野 传》记文成帝时野 迁任给事中,“典民籍事,校计户口,号为称职。
”这两条材料均早于太和十年,足见此前已编制户籍。
不过,立三长前虽有户籍,却常常存在隐冒不实的情况。
《魏书•韩均传》提到当时河北一带[22],“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由他检括出十余万户。
韩均卒于延兴五年(公元475年),这也许与李冲所说的“宗主督护制”有关。
无论如何,类似情况应是立三长之策产生的直接背景,立三长时的核心工作是“定户籍”、“更比户籍”而非“造户籍”。
李冲建议立三长意在解决“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23]的问题,希望通过“校户”使“苞荫之户可出”,达到“均徭省赋”[24]、控制人口的目的。
朝廷最终采纳他的建议,推行此制也是要消除长期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的弊病。
[25]“分置州郡”正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朝廷在处理“荫附”上的成果。
如所周知,某一地区设置州郡县的原因很多,或是地理位置重要,或是因经济开发,或是由于信仰、祭祀等[26]。
还有一个最常见的原因则是户口增加,自汉代以来这已然成为一种惯例。
西汉时规定“(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27],一旦某地人口达到一定规模,便增设郡县。
《陈留风俗传》记载,梁国宁陵县的种龙乡到了西汉成哀之世“户至八九千,冠带之徒,求置县矣。
”这次申请未获成功[28],但是,在当时人看来,户口增至一定数目,行政级别便可相应提高已成习惯,故当地缙绅会主动请求设县。
与此相对,如果郡县户口过少,朝廷也会加以撤并。
西汉初设的平陆侯国,到了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以户不满三千,罢为尉氏县之陵树乡”[29],即是一例。
《续汉书•郡国志》指出光武中兴,“省郡、国十,县、邑、道、侯国四百余所”,这次并省也是因为“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30],起因主要是人口减少。
北魏迁都洛阳后,韩显宗上言州郡县设置问题时说“中州郡县,昔以户少并省,今人口既多,亦可复旧”[31],也是根据的上述原则。
北齐天保七年(公元556年),高洋亦曾因“丁口减于畴日,守令倍于昔辰”,下令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及二镇二十六戍[32],也是循此常规。
具体到户口增长原因也不止一种:
或因开疆拓土,招致新民;或是缘于徙民充填;或是由于自然增殖;或为朝廷搜得荫冒所致;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前表所列诸州郡县,绝大多数位于北魏辖区的腹地,并非新近获得的疆土,也无移民的记载,短短几年内也不可能集中在少数地区繁殖太多的人口。
因此太和十一年以来数年大规模的增置郡县必是朝廷掌握的人口增加所致,官领户口的增多当然与太和十年开始进行的立三长,整顿户籍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换言之,这次分置州郡直接反映了初立三长的成效。
所获人口可以根据当时县的平均户数作一粗略推测。
如果按照东魏时一县的平均户数2440[33]估算,这几年所置的35县领户至少也有85400户,再加上新置的州郡以及升级的郡县,10万户应无问题,约合40万口。
[34]这只是一个保守的数字。
东魏时由于战乱、荫冒,一些州郡人口稀少,仅数千乃至几百户,较之北魏太和时减少许多。
东魏武定二年曾在河北、青州一带括户,获逃户六十余万,《魏书·地形志》所录这两个地区的户口包含这次括户的收获[35],这两个地区的户口数当更接近北魏的情况。
若以这些地区的一县平均户数4000计算,35县则领户140000,再加上新置的州郡以及升级的郡县,150000户,600000口应不算夸大。
这些民户可视为初立三长时朝廷括户所得。
这些民户多为汉人,但也包括一些居住在上述地区的山胡、丁零之类的少数族。
何德章文对此已有讨论,兹不赘述。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当时的地方官的努力密不可分。
具体说来,前表所列的复置、新置以及升级的州郡县应是立三长,搜括户口收获明显的地区,这些州郡由哪些州、郡、县分出或复置,表明那些来源地区“更比户籍”的工作卓有成效,也说明当时当地的“牧守令长”认真执行了朝廷的诏令。
若能考出当时刺史守宰,可进一步了解到哪些人积极贯彻朝章。
可惜,由于前人对北魏方镇的整理只到“州”一级,郡以下的资料更少,稽考更难,这里只能分析到州镇一级;同时,由于《魏书•地形志》存在不少漏误,考订新置郡县的确切来源也不易。
目前所得如下:
表2:
新置郡县来源及州、镇长官[36]
来源州镇
新置州郡县名[37]
新置时间
时任州镇长官
东雍州
平阳、临汾、曲沃、高凉、北绛[38]
太和11年
张宗之[39]
泰 州
汾阴、北解、北猗氏、南安邑、敷西、南五泉、南白水、北安邑郡、华州、陕州(部分)[40]
太和11年
崔衡[41]
定 州
栾城、瀛州(部分)
太和11年
太和8—11年刺史为胡尼[42]
毋极、藁城
太和12年
广阿
太和13年
唐郡
太和14年
雍 州
阳槃、蓝田、莫西、武功郡
太和11年
元平原[43]
洛 州
崤、北渑池、陕州(部分)
太和11年
不详[44]
新安郡
太和12年
颍阳、堙阳[45]
太和13年
冀 州
广宗郡、浮阳郡、平原郡(改属济州)、瀛州(部分)
太和11年
孙茂翘?
相 州
经县
太和10年
李安世
汲
太和12年
侯城
太和13年
并 州
壶关
太和13年
不详
兖 州
濮阳郡(改属齐州)
太和11年
毕元宾[46]
乘氏、阳夏[47]
太和12年
豫 州
卷、云阳[48]
太和11年
不详
秦 州
阳阿
太和11年
李洪之
鲁阳镇
山北
太和11年
不详
夏 州[49]
化政郡、阐熙郡
太和12年
元彬[50]
三县镇(邠州)[51]
襄乐郡及两县
太和11年
不详
上述州镇立三长颇见成效,既表明此前当地豪强雄张,荫户众多,也说明当时的牧守工作得力。
检诸人传记,他们多有能干之誉,胡尼、李洪之甚至名列《酷吏传》。
这些人的一个共同之处是对豪强不手软,《魏书•酷吏传》载,胡尼在禁中为官时就“不惮豪贵”,出任定州刺史后在打击豪右上依然如故,史家因而有“暴虐”、“刑罚酷滥”之谓。
李洪之也与之相仿。
他在担任河内太守时,维护治安,“株锄奸党”,被史家视为“过为酷虐”。
在秦益二刺史任上,他同样立威当地,豪杰长老有犯禁者立斩,并使当地羌人编户课调,史书称他“善御戎夷,颇有威惠,而刻害之声,闻于朝野”。
雍州刺史元平原也是“忠果有智略”,“善于怀抚”。
[52]李安世虽为大族之后,出掌方面亦从不姑息当地豪门。
他为相州刺史时便剪灭为非作歹的豪强李波及其子弟[53]。
这些牧守重拳打击不法豪强,有时也会滥及无辜,难免会背上“酷吏”的恶名,但在朝廷试图削弱豪右势力,争夺户口时,他们正是实现朝廷意图的合适人选。
立三长之际由他们出居方伯,取得显效也属自然。
还应看到,这些朝廷的得力爪牙在打击豪族颇有建树的同时,常常乘机聚敛财物,胡尼、李洪之便因“受纳货贿”与“受赃狼藉”及“酷暴”被诛或令自尽于家[54],章武王元彬也因“贪婪”而被削封[55],显示出他们作用的两面性。
朝廷对这些爪牙也是收放自如,推行三长制需要干将时便放手起用一批“威猛”的官员分布州郡,通过他们打击豪右,搜括隐冒。
“威猛”是双刃剑,酷吏与豪强斗争不手软,同时也会殃及无辜,日久难免要激生民怨乃至民变,因此,校计户口初战告捷后,朝廷又以各种理由将他们革职乃至处死,真有些“狡兔尽,走狗烹”的味道。
冯太后与孝文帝在立三长与大族争夺民户上的确煞费苦心。
观太和十一年以后数年新置、复置州郡县的分布,献文帝时获自刘宋的青齐地区基本未见,仅太和十一年濮阳郡由兖州割属齐州,平原郡自冀州归属济州[56],立三长后这一地区似乎没有检括到多少民户。
究其原因,在于北魏献文帝天安元年(公元467年)据有青齐后的统治政策。
这一带原本外来大姓势力强大,荫户猥多,入魏后,魏廷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将大批当地豪族迁至都城平城附近,立平齐郡,并按照阶级、社会地位、降拒态度区别对待。
[57]雄张乡曲的大族远徙代北,切断了与乡里的联系,他们的荫户自然也就收归朝廷控制了。
太和年间平齐民开始陆续返回故里[58],但甫归桑梓,元气一时难以恢复,民户仍能掌握在朝廷手中。
因此,太和十年始立三长,整顿户口,青齐地区没有什么大收获,也就不会新置郡县。
民户长期以来是朝廷与大族争夺的焦点,立三长,校计户口只是其中的一个回合。
远的不说,立三长前十三年,即延兴三年(公元473年),朝廷就曾遣使“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并规定“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59],此次清查效果不大,故十多年后复有立三长之策。
设立三长后,朝廷一度控制了众多民户,因此增设、恢复了不少郡县,其中,当时的东雍州、泰州、定州、雍州等地牧守工作努力,效果明显。
但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太久,北魏末年,河北、青州地区又出现严重的隐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东魏初。
[60]隋初,北齐旧地亦如是,到大业中,情形更严重。
[61]入唐以后,括户依然是朝廷要不断进行的工作,直到实行两税法,放弃按人丁征税才告一段落。
三“三长”名称考补
三长的名称一般认为就是邻长、里长与党长,不过,《魏书•广阳王建传》与《良吏•宋世良传》等还出现了“三正”之说,《隋书•食货志》记开皇初年新令时说“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众多中外学者对此习而不察,视“三正”为“三长”的别称。
[62]日本学者松本善海敏锐地注意到两者的区别,并依据《隋书•食货志》的记载,断定京畿地区称“三正”,外州叫“三长”[63],他的考证辨析入微,令人称道。
其说在日本学界已得到认可。
[64]
松本的结论十分重要,不过,当时执行这一规定并不严格。
东魏、西魏时的两通造像记中恰好有这方面的题名,尽管只涉及到“党”与“族正”,仍然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三长与三正的关系。
东魏兴和二年(公元540年)立于今河南长葛的“敬史君碑”碑阴的题名有“党司徒始隆”、“党许洪朗”,这里所谓的“党”应是指三长中的党长。
此碑是时任颍州刺史的敬显儁在该地造塔兴福后所立。
[65]《魏书•地形志中》“颍州”条谓该州“孝昌四年置,武泰元年陷,武定七年复”,不确。
至少兴和二年此地仍为东魏所控制。
这里在北魏时属于颍川郡,孝文迁都洛阳后位于司州畿内,当时此地的“三长”是否改称“三正”,不得而知,据此碑则可了解到在天平年间东魏迁都邺城后,这里又成为外州,应称“党”而非“族正”,碑中所见支持松本善海的论点。
不过,同一年的七月十五日,在西魏统治区内立的巨始光造像的题名却呈现出不同的景象。
该像是由前平阳令、高凉令巨始光发起建造的,出土于今山西省稷山县。
[66]此地北魏太和十八年以前属东雍州正平郡,迁都洛阳后,东雍州废,归隶司州,成为畿内之地。
这里是连接关中与汾晋的要冲,东、西魏分治后,成为双方拉锯争夺的前沿;加之两国都城分别移至长安与邺城,这一带已不再是畿内。
该碑题名中却出现了包括“邑主族正皇大朗”、“邑主族正苏尊买”在内的33位族正。
[67]根据松本善海的观点,此地在西魏时已是外州,应改称“三长”,看来这一规定并未严格执行。
或许因为当地战乱频仍,无暇顾及。
不过类似情况不止一例,《续高僧传·释普安传》提到周武帝灭法时大臣到终南山中搜捕逃僧,便有“党”提供信息。
终南山距都城长安颇近,属畿内无疑,按说当地应称“三正”,谓之“族正”,却仍叫“党”。
似乎这种区别在制度上固然存在,在实践中却不一定能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四“三长”地位辨
北朝的“三长”一般认为是由当地豪右担任[68],文献中确实有这种说法。
[69]但如果综合考虑朝廷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待遇,“三长”并非肥差,对地方豪强来说,未必有多少吸引力。
立三长前的讨论中李冲提出“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
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
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根据李冲的设想,三长只享受复除家内一至三人兵役的待遇,赋税仍需照交,三年工作无差错,方可晋升一级。
一级的含义,不详。
同时,李冲还建议“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70],要求由三长负责赡养所管民户中的老弱病残、生活无依者。
这实在是件苦差使,而且还实行过。
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平城大饥,朝廷允许百姓外出就食,据说“行者十五六”,当时规定“道路给粮廪,至所在,三长赡养之”,朝廷还“遣使者时省察焉”。
[71]这笔开支对三长来说必定不少。
三长制存在的104年间,至少有55年发生过水旱灾,出现过饥荒[72],平均不到2年一次。
如果沿用这一办法,三长的负担相当沉重。
不仅如此,朝廷还不断试图加重三长的责任。
肃宗即位不久,张普惠上奏批评当时规定州郡收租调若有滥恶,“则鞭户主,连三长”。
[73]大约与此同时,元澄也提议如果边兵逃走,三长及其近亲加以隐瞒,要“征其代输”[74],罚他们替逃兵服役。
这项动议是否通过执行,史无明文,但朝臣加重三长负担的意图十分明显。
熙平二年(公元517年),掌权的灵太后下令“私度之僧,皆由三长罪不及己,容多隐滥。
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
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75],企图通过三长连坐来杜绝百姓私度为僧。
这项措施自然难以遏制民众趋寺避役的浪潮,但朝廷对三长的要求又多了一项。
此后,这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
东魏时大括各地百姓充军,“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以大辟,没入其家”,结果所获甚众。
[76]北周的法律更为严厉,《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
[77]三长身系朝廷户口的增减,属下百姓逃亡,自己也有降级乃至送命之忧。
实际上,三长不但要保证所辖民户不流失,还要负责他们的租课。
《通典·食货•田制下》引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说当时有懒人,虽有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
”三正(三长)之所以急于出售口田,正是要补足因懒人不务农所欠的租税。
他们所管民户与土地大概都有确切的数字,租调也有固定的额度,一旦出现亏空,只好自己想办法弥补。
上述两项任务在当时的局势下完成起来已很不易,更有甚者,朝廷还不断想削减三长所享有的微薄待遇,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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