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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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招标文件
XXXXXX规划设计方案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名称
XXXXXX规划设计方案项目
2
1.1
建设地点
3
1.1
建设规模
4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5
项目要求
XXXXXX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6
投标周期
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共计日历天。
设计周期
中标后日历日内提供招标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提出修改意见后完善的成果文件)。
7
1.2
方案设计招标要求及招标内容
详见设计任务书
8
2.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及以上(含丙级)资质;
9
2.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3.1
投标预备会议
投标预备会议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1
3.2
踏勘现场
集合时间:
年月日时分
集合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2
5.1
投标人疑问及
澄清
接收疑问截止时间:
年月日
招标人澄清发出时间:
年月日
投标人收到确认时间:
24小时内。
13
11.1
设计费计价及
特殊的报价规定
本次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各投标人公布。
依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各投标单位自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14
12
报价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15
13.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45日历天
16
1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支票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元整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行号:
通信地址:
邮编:
17
15.1
投标人的
备选方案
不要求
18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叁份副本
19
17.7
技术部分编制要求
具体的编制要求:
应采用A3纸张打印,并胶装成册,字体以清晰为准
商务部分编制要求
应采用A4纸张打印,并胶装成册,字体以清晰为准
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
一份u盘,一份光盘,内容应一致,包含内容见设计任务书
18.1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
年月日时分
21
20.1
开标
开始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22
25.1
设计方案陈述
本项目无设计方案陈述
23
26.2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应携带的有效证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开标前,请各投标人随身携带下列有效证件以备随时查验: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驾驶执照正本、护照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单独提供,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项目设计负责人注册城市规划师证、职称证原件;
(5)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二、投标须知
本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总则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本次规划设计招标项目的位置、周边环境、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上下水、热力、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拟建项目性质、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项目批准单位及资金来源等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设计条件与技术要求”。
1.2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招标的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7项。
2、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设计及其服务且具有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8项要求的设计资格及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的设计企业。
2.2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9项。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按招标公告规定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
其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2.3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只有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
3.1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
投标人应派代表准时参加。
会议提出并解答的问题,招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
3.2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及格式
第三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4.2除4.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6.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
9.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投标函;
9.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2.3联合体协议书(若有时填报);
9.2.4投标报价表;
9.2.5合同条件响应情况表;
9.2.6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应单独提供);
9.2.7资格后审资料。
(适用资格后审)
(1)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可加部分说明);
(2)近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
(3)目前正在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4)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简历表。
9.2.8服务承诺书
9.2.9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可选)
9.2.10其它资料
注:
1、采用资格预审时,可以不要求提供9.2.7中的资料;
9.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第三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部分)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设计费计价及特殊的报价规定
11.1本工程的设计费计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所规定的额度进行支付。
如有报价的补充规定,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
11.2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
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2、投标货币
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4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6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6项所规定形式提交。
14.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交设计责任保险证明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2)中标人应提交设计责任保险而未能提交;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15、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15.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7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不予考虑。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5.2款的规定。
15.2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7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
备选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图纸、投资估算表、备选方案报价书等满足评标需要的全部资料。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数据表”第18项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份数。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6.4投标人如对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正式内容的纸张尺寸采用A4纸张,技术部分投标文件的正式内容的纸张尺寸采用A3纸张,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采取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各自分别装袋并分别密封。
17.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7.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7.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7.3.2注明下列识别标记: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4除了按本须知第17.2款和第17.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8.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装订和注明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7.7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9项所规定的的有关格式及要求填报。
17.8对设计方案、图纸的打印格式、制作要求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0项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3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0.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a)逾期送达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c)其他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20.3开标程序:
20.3.1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0.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0.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设计周期、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0.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1.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2.1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22.2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预备会初步评审详细评标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进入详细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值算术计算出的数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2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3.1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23.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3.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1.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3.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1.5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23.1.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联合投标协议的;
23.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23.2.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3.2.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3.2.3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3.2.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3.2.5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2.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23.2.7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规定的设计方案是否提交,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24.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规划意见书》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陈述与澄清
25.1如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2项规定采用方案陈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分别对其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设计思想、理念进行介绍和说明,投标人介绍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间按表中规定的时间执行。
投标人在对其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介绍时,不得介绍企业名称、设计人员及设计过的项目、代表作品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25.2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
投标人应对质疑函中的问题进行逐一书面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
如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的书面解答或其书面解答不为评标委员会接受,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6.2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排名位于前一~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6.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据现行法规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2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9.2对招投标未提出疑异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设计合同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设计合同。
30.2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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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规划 设计方案 项目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