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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监督知识讲义
行政管理“立法监督”知识讲义
目录
一、立法监督
1、定义
2、方式
二、人大监督
1、定义
2、什么是人大的监督权?
3、特性
4、主要形式
5、主要内容
6、人大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三、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四、中西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对比及监督效果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的主要区别
2、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成效
3、西方立法监督的成效
五、案例分析
一、立法监督
(掌握和理解立法监督要结合中西方的不同全面来认识,着重认识中国的人大监督)
1、定义: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对行政实行的监督。
在我国,立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法制监督,即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是否坚持依法办事进行的监督。
2、方式:
第一:
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第二: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第三:
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
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第五:
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第六:
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七:
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第八:
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二、人大监督
1、定义
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行为,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人大的地位和权力性质决定,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2、什么是人大的监督权?
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
从人大监督权的构成因素看,它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四方面的权力。
3、特性
根据人大监督权的性质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监督具有以下特性:
(1)法律性。
从人大监督的实际内容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全面的法律监督。
监督的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其监督行为也是严格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
(2)事后性。
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发生在事发之后。
强调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监督的事后性,有利于维护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当然,我们不能把人大监督的事后性绝对化,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事先对任何事情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
(3)间接性。
从人大监督的方式看,它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主要或尽可能地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而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4)权威性。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以宪法、法律为后盾,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因此,它的监督效力比行政监察、检察监督和党纪检查等其他监督形式更具有权威性。
4、主要形式
人大法律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
(1)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汇报;
(2)提出质询和罢免案;
(3)执法检查;
(4)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5)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5、主要内容
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包括:
(1)指对上述国家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通常称为立法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以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同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对于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批复、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
(2)指对监督对象的被认为违宪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监督,通常称为执法监督。
6、人大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现代政治学认为,国家公共职能的正常行使,是以充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为前提的,并且提出“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抗拒的必然规律。
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现代国家在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监督制度的建设,把健全监督机制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为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这项国家职权,杜绝和纠正各种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和人大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一套完备的监督体系。
而在这个相互联系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所以我们有必要首先认识和理解人大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实现人民间接参与国家管理。
因此,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讲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充分反映。
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人大监督的重点问题。
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的监督。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须有权威,必须具有相应的惩治能力和制裁手段,如果只是停留在一般的思想批判和道德谴责上,那么监督就容易流于形式。
各级人大在本级政权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有权查处各种违宪,违法案件,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人大监督有助于扼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
人大要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可以进行质询和询问,并且可以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
对于各种违宪、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违宪、违法案件的决定。
这种高强度高力度的监督对象恰恰直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这就为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守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而有助于扼制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人大自身建设。
人大可以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检查各种法律的实施效果,检查法律的原刚、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实际,特别是是否符台时代发展的要求,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对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积累大量资料,为制定新的法律做好准备。
三、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一)问题
1、监督实质的党委化
2、监督效果的空泛化
3、监督运行的非程序化
(二)当前人大监督的突出问题
1、监督观念滞后,造成监督乏力。
2、监督意识淡薄,出现监督缺位。
3、忽视调查研究,致使监督受牵制。
4、监督效果不明。
5、监督内容不深。
6、监督手段不硬。
改进方法:
1.对监督程序的建设。
首先,要大力发展基础性程序建设。
将对具体事项的监督和抽象事项的监督结合,将多种监督方式与具体操作相结合,避免顾此失彼,有政策却无从下手的现象产生。
其次,不断优化监督程序。
将其与具体实践后得到的经验方法相结合,避免纸上谈兵。
根据时代和现实的需求,建设具有科学,高效,可实践的监督程序,使其符合合法性、简捷性、完整性、效率性、具体性等原则。
2.完善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违宪行为加于制裁,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依法治国。
其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法。
人大的监督往往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实践性,这造成监督仅仅是流于形式,难以深入。
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程序的监督法,可以使其工作明确化和规范化。
3.明确人大的处置权
仅有监督权却没有处置权使得人大的监督常常被忽略,对于被监督方没有权威影响。
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在监督立法中明确人大对权力滥用、权力腐败和法定权力不作为的违法处置权。
同时,还应借鉴国外通行的不信任投票、弹劾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等做法,增加人大监督的处置手段和力度。
4.总结各地的经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应用。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人大代表专业化,规定一定的任期和职权,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各项事务,从具体情况出发,是监督更具有效果。
四、中西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对比及监督效果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的主要区别
第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制产生于我国人民大革命斗争中;
(2)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
(3)这两种制度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实现统治国家时采取的不同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经济基础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2)议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第三、法律地位不同。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2)西方的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仅行使立法权同政府是制约和分权的关系;
第四、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西方政党的职能是进行选举;
第五、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1)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
西方议会制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的场所;
(2)议员由竞选产生,竞选则以金钱为后盾。
议员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选民无权撤换议员。
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第六、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上不同。
(1)我国采取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机构组成
(2)西方的议会制,大部分采取一院制、两院制;在组织结构上西方议会有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国家元首组成
第七、权力和组织活动原则不同。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有权组织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
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全权性的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西方议会制一般按照三权分立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彼此平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政党是参政党,我国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不容许实行多党轮流执政。
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情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饱受灾难和屈辱、又亲历国富民强的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
中国共产党还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对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也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中的政治核心,这是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的政治地位显著不同之处。
所以,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用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来套我国党与人大的关系。
(二)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成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执政方式上提出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更加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标志。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能够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极大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国家机关这种合理分工,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进行,避免相互扯皮,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把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吸纳到国家政权中发挥作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
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
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西方立法监督的成效
(1)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确保了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2)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3)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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