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考核评价与衡量指标体系研究初稿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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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考核评价与衡量指标体系研究初稿子
大兴区网格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一、网格化城市管理考评指标研究的背景
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推行以来产生的积极作用已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具体来说有几点:
第一,明显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实现了传统管理模式向精细化方向的转变,极大改善了城市面貌;第二,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与科学的管理流程设计,有效降低了城市管理成本;第三,克服了传统城市管理模式的制度缺陷和技术障碍,强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做出了有益探索;第四,实现了沟通渠道的双向性,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民主化水平;第五,通过新型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管理者的执法行为,促进了城市和谐。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对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中的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网格中心)和指挥中心的工作岗位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部门的问题处置能力,提高系统中各个管理环节的运行效率,从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网格化城市管理考评的目的
针对目前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原则与方法不够规范、考核内容缺乏统一标准、监督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大兴区网格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设计“统一、规范、清晰、高效、综合”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的“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动态化、人性化”,从而提升大兴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建立科学完善的网格化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其目的旨在形成城市管理四个方面的监督。
一是对城市管理监督员、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城市部件、市容环境情况的监督;
二是对网格中心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是城市管理各专业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
四是对四级责任主体(区、街道、社区、网格)的监督。
以上四个方面的监督可以更具体的分解为:
一是客观真实的各地区城市管理的现状和水平;
二是对是城市管理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三是对四级责任主体的城市管理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是对城市管理各个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状况,促进各部门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是对新的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各个环节及相应工作岗位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新的工作流程顺利实现完成“闭环”,使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从而形成新模式运行中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网格化城市管理考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考核评价指标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地设计反映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特征和复杂性的明确而清晰的指标,所设计的指标应当能够真实考察和衡量各个网格社会服务管理的质量水平。
(二)规范性原则:
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考核评级指标的设计应当符合社会服务管理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应当是合乎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在制定全区统一的指导性规范和标准的同时,又要符合各街道、各乡镇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实际,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网格的差异性。
(三)全面性原则:
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既要反映对局部的、具体的人、地、物、事、组织等服务管理的成绩与问题,又要反映全局工作的绩效与特征,做到局部与全局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四)动态性原则:
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应遵循动态性原则,既能反映注重一定时段内的绩效,又能兼顾反映各个网格社会服务管理发展演变趋势的判断。
(五)重点性原则:
网格化城市管理涉及人、地、物、事、组织等,内容庞杂,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当突出重点,反映全局,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共性,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和指标群,使评估指标体系简洁、清晰,易于操作,便于基层评估工作的开展。
四、考评对象和内容
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评价对象包括管理区域、专业部门,以及监督中心(网格中心)和指挥中心的有关工作岗位。
根据对象的不同,考核评价分为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
评价的内容包括:
1、对工作内容的评价。
主要是评价城市管理监督员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发现及信息报送情况;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网格中心)接受、传递、处理信息情况以及任务派遣情况;专业管理部门问题处理情况。
2、对责任主体的评价。
主要是评价城市管理监督员、城市管理专业部门的工作状态。
3、对工作绩效的评价。
主要是评价专业管理部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数量、处理问题的时效性、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情况、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程度以及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等。
五、考评周期
考核评价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可分为日评价、周评价、月评价、季评价、半年评价、年评价等。
大兴区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建议以一个自然月为评价周期,进行月评价。
六、评价体系框架
(一)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标准
城市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重点包括:
构筑面向单元网格管理的评价基础,考核评价对管理空间进行分层、分级、全区域管理的实现情况;评价工作流程七个环节的运转情况,促使城市管理流程完整“闭环”的实现。
因此,必须制定网格化城市管理的工作流程标准,为城市管理提供工作标准和规范,便于绩效评估。
城市管理工作流程的七个环节如下图所示:
根据北京市地标,大兴区城市管理的工作流程标准如下示例:
(详见附件)
大类名称
小类名称
立案条件
结案条件
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法律依据
公共设施
上水井盖
破损
修复或更新
属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网格化城市管理的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网格化城市管理评价的具体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外评价和内评价两个方面。
外评价是由公众、社会媒体和上级政府的评价构成。
内部评价是指城市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信息,它是为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其城市管理的应有功能而进行的。
内评价一方面靠系统设计的科学合理来发挥系统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要靠对管理系统的各方面进行监督评价来实现。
通过外评价和内评价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外评价和内评价之间的一致性越强,则评价就越合理。
将外评价和内评价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对整个城市管理系统的综合评价。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区域评价。
通过对各区域城市各类部件,事件问题的发生量、问题处理效率及质量进行评价,客观反映各区域城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是部门评价。
其中包括:
1,对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网格中心)的评价。
重点对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准确性、快捷性、城市部件信息更新的实时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专业管理部门的评价。
重点对任务完成的数量、效率、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是岗位评价。
是指对信息采集监督员、受理员、值班长、派遣员等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
根据大兴区的情况,主要是对坐席员和监督员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七、具体评价指标
大兴区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评价指标分为以下几类:
1,基本指标,由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记录的案件数据汇总生成的评价指标。
2,比率指标,由多个相关基本指标计算生成的反映比率关系的评价指标,以百分数表示。
3,综合指标,从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中选取部分指标通过加权运算生成的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可分为上报阶段、立案阶段、派遣阶段、处置阶段、核查结案阶段指标和其他基本指标等6类,各项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见表1。
表1基本指标名称及说明表
(注:
其中序号1、6、10、11、13、15、19、20、21、24、33、34等12项为大兴区城市管理考核指标)
指标类型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上报阶段
1
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
信息采集监督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
2
公众举报数
公众举报的案件数
3
上报数
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与公众举报数之和
4
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
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数中,经监督中心(网格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5
公众有效举报数
公众举报数中,经监督中心(网格中心)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6
有效上报数√
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数与公众有效举报数之和
7
应核实数
公众举报数中,应由信息采集监督员核实的案件数
8
核实数
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完成核实的案件数
9
按时核实数
应核实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在规定的核实时限内完成核实的案件数
立案阶段
10
立案数√
有效上报数减去立案后作废的案件数
11
按时立案数√
立案数中,由监督中心(网格中心)在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予以立案的案件数
派遣阶段
12
应派遣数
指挥中心应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13
派遣数√
指挥中心派遣给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数
14
按时派遣数
指挥中心在规定的派遣时限内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15
准确派遣数√
指挥中心准确派遣给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16
错误派遣数
指挥中心通过二次(含)以上派遣才准确派遣到专业部门的案件数
处置阶段
17
应处置数
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18
处置数
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19
按期处置数√
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20
超期处置数√
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数
21
超期未处置数√
应处置数中,专业部门在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后仍未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22
提前处置数
应处置数中,案件处置时限的截至时间不在本统计周期内,但在本统计周期内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核查结案阶段
23
应核查数
专业部门完成处置后应由信息采集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的案件数
24
核查数√
专业部门完成处置的案件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案件数
25
按时核查数
应核查数中,信息采集监督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的案件数
26
应结案数
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
27
结案数
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网格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
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28
按期结案数
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29
超期结案数
应结案数中,超出规定的结案时限后结案的案件数
其他类型指标
30
反复发案数
在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类型的案件数
31
缓办数
指挥中心核准专业部门缓期办理的案件数
32
延期数
指挥中心核定专业部门延期办理的案件数
33
返工数√
因未通过监督中心(网格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34
返工次数√
因未通过监督中心(网格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所有案件返回的次数之和
35
挂账数
因责任不明无法派遣或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处置,暂时挂起的案件数
36
同类案件平均处置时间
专业部门完成某类案件处置的平均所用时间,该值等于该类已完成案件处置所用时间之和与已完成案件处置总数之比
(二)比率指标
根据大兴区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选取以下比率指标作为大兴区城市管理考核的比率指标。
其中包括:
有效上报率、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公众举报率、核实率、按时核实率、按时立案率、按时派遣率、派遣准确率、缓办率、处置率、按期处置率、超期处置率、返工率、驳回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等指标。
比率指标的值应按照表2列出的相应计算公式获得,采用百分数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按同一评价周期计算。
表2比率指标计算公式(注:
标注“√”的为大兴区城市管理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1
有效上报率
有效上报数/上报数
2
信息采集监督员有效上报率
信息采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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