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处环卫绿化办公用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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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处环卫绿化办公用房
公用事业处环卫绿化办公用房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
HXGK-2010-1
招标人:
华北石油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华北石油华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部门:
华北石油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二、投标须知------------------------------------------------(4)
(一)总则--------------------------------------------------(4)
(二)招标文件----------------------------------------------(5)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2)
(五)开标和评标--------------------------------------------(13)
(六)合同的授予--------------------------------------------(17)
(七)补充条款----------------------------------------------(18)
第二章合同条款----------------------------------------------------(19)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19)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20)
第五章图纸目录(图纸另册)------------------------------------------(21)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2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2)
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23)
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29)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47)
第八章评标办法和标准----------------------------------------------(59)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公用事业处环卫绿化办公用房
2
1.1
建设地点
公用事业处院内
3
1.1
建设规模
2007㎡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2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暖、电、信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招标文件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153天(日历天数);
预计2010年2月22日开工,2010年7月24日竣工。
(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
8
3.1
资金来源
华北矿服计财【2009】70号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10
5.1
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
11
12.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2
14.1
投标有效期
60个工作日(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13
1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贰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交招标人(投标人应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14
1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及使用“河北省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电子标书光盘二套。
15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2月5日9时00分
标前准备时间:
8时30分至9时00分,请投标企业携带企业身份认证锁、企业IC卡、项目经理(建造师)IC卡在标前准备时间进行网上登记,投标企业或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能进行网上签到的投标无效。
投标地点:
华北石油管理局矿建工程交易中心
(华油宾馆南楼四楼405室)。
16
22.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0年2月5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华北石油管理局矿建工程交易中心
(华油宾馆南楼四楼405室)。
17
27.8
评标方法和标准
见“第八章”
18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其他
6.1投标人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2除招标人发布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口头或书面解释与答复均属无效。
6.3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河北省的法律、法规执行。
6.4本工程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目录及图纸(图纸另册)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的,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判定为废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5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证照的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一致、有效,评标委员会提出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应及时提交原件,不能按照评委会要求提交原件的,该复印件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事实或情形进行认定。
7.6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无损坏、无涂改,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若有任何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和形式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投标文件由文本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共同构成。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以及电子标书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应次序分明、内容恰当,不得出现交叉混杂。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2.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0.2.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0.2.5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6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投标信用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区建设市场准入证、(复印件);
10.2.7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10.2.8项目经理的身份证、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
10.2.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0.2.10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或表格形式提出)。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3.1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顺序应按下列顺序装订,不按下列清单顺序装订的有可能被判为无效标书而不予评审。
(1)投标总价
(2)报价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
(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二)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暂列金额明细表
(12)材料暂估单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计日工表
(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3.2填表须知
(1)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内容不得修改。
(3)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要求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与合价中。
(4)本工程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5)投标人应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写入报价说明。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3)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出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务分包情况表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工程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扬尘治理措施。
10.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0.4.3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没有分包项目可不附此表)。
10.5电子标书
10.5.1电子标书应刻制在不可擦写的CD-R光盘中,并在光盘背面注明所投标段及投标人。
10.5.2电子标书应使用“河北省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
10.5.3投标人在编制实体部分和措施部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时,须用MicrosoftExcel或MicrosoftWord文档格式存入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11、投标文件的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全部格式及排列顺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方式。
12.2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GB50500-2008《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3投标总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是按照本须知第2条所列工期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全部工作的费用总和。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金额填报;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金额应按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金额应按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和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填报。
以上填报的金额必须做到各分项报价之和等于总价,除非有计算错误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否则各报价之和不等于总价或拒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将按废标处理。
12.4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投标报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否决其投标。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一)中的措施项目必须填写,不需要的措施项目填“0”。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12.5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擅自修改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并考虑规范规定应承担的风险,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投标人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不得修改,擅自修改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12.6工程量清单的修正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须依据设计图纸、规范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如认为存在缺漏项或描述有误,而此漏项或描述是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所必须的工作,根据设计图纸或施工验收规范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或者按照良好的工程建设惯例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情况,则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列出并另附明细。
如认为存在重大失误,应立即咨询招标人。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措施项目变化,其相应综合单价和措施费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进行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按规范规定调整。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规范确定的原则分别承担。
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以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12.7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现状、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5.2.1银行汇票
15.2.2支票(仅限于同城)
15.2.3现金
1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但因合同签定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推迟时,最迟将在本须知第14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6.1投标人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15.6.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
15.6.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7.5条规定修正标价的;
15.6.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6.5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总价、投标函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凡要求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6.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的装订
17.1.1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可以单独装订成册,也可以组成一卷;技术部分参加量化打分,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技术标的“正本”写明投标人名称并盖章;“副本”封面式样见本招标文件第47页(A4白纸),且封面和内容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也不得盖章,若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盖章、或特殊标志者,“施工组织设计”将按0分论处。
17.1.2投标文件应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组成一卷的应统一编制页码。
17.2投标文件的密封
17.2.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投标函及商务标可以单独密封,也可以密封在一个袋内;技术标必须单独密封在一个袋内,并标明技术标。
17.2.2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17.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7.3.1写明招标人名称;
17.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
(2)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7.3除了按本须知第17.2款和第17.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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