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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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生态环境破坏。
(2)坚持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提高我县环境污染防范、处置能力,坚持职责分明、各负其责的原则。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指挥机构
茶陵县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挥中心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挥:
陈璐山
副指挥:
谭春喜、刘牛哲、孙成、吴桂品、王凯娇
指挥中心下设四个小组,分别为:
现场组:
谢昱、欧阳钢、陈琦、谭文桦、段华鑫、刘闯
后勤组:
罗建新、刘唯凡、李三红、唐志宇、何懿、陈海波
综合组:
谭华新、陈文艺、谭文明、刘晖、吴娟娟
监测组:
彭丁勇、李晓琦、谭祖琴、雷丽红、许华、陈燕波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由环境监察大队队长谢昱任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工作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挥、协调环境突发应对工作,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国家、省、市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组织体系构架图
三、工作要求
1、当启动应急处置方案时,各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时起30分钟以内迅速赶到指定位置,有组织地展开各项工作。
2、各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指挥: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立即通知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挥应急事件处理。
副指挥:
协助指挥做好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的各项工作。
后勤组:
在接到指挥通知后,迅速通知各应急小组及时赶赴现场,各司其职,并负责各小组的联络协调工作,了解各厂矿应急事故处置的物资贮备情况及采购、调拨的地点、运输装备等,负责各小组的后勤保障。
现场组:
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掌握事故的第一手资料及情况,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并检查厂方实施事故预案情况。
综合组:
负责事故材料的收集、汇总,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向各级部门汇报,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配。
监测组:
负责现场采样,并及时对污染源进行分析,准确提供监测数据。
四、预防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1.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展开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1.2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与安检部门合作做好相关工作。
1.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市、省相关部门。
2、预防预警行动
2.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
2.2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②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③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小组进入应急状态,监测组立即开展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预警支持系统
3.1茶陵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与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预警系统形成全省三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2环境保护局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库、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县环境保护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应急响应行动
1、IV级响应
(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信联系,必要时,请求技术支持。
2、Ⅲ级响应
(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相关部门,成立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实施应急处置。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授实施情况,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信联系,必要时,请求救援力量和技术支持。
3、Ⅱ级响应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听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I级响应
环境应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听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l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2、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
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取书面形式。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四)指挥和调查
1、指挥协调机制
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时间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2、指挥协调内容
(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围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应急指挥中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中心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五)应急处置
1、县环保局组织、协调本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2、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站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2、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结束程序
(1)应急指挥中心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2)应急指挥中心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各单位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
协同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
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分析评估
3.1应急指挥中心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3.2县环保局对全县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
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2、装备保障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3、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造纸、水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4、技术保障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要建立环境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八、监督管理
1、宣传、培训和演练
1.1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2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1.3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升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2、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实施到位。
九、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县环保局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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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陵县 环境保护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