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列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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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列分析题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招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发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报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供应商以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
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却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说明理由。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2)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3)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最后我方如数赔偿。
请评析此案例。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南韩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至目的地釜山后,恰巧当时该产品市价上涨,进口人为抓住有利行市,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进行提货,但货物出售后买方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到货款?
为什么?
(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
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
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1、分析意见:
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6、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试问: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故用证的有此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会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全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
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7、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
案例分析:
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8.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理由: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且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
(1)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另据平安险规定,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9.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
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
市场价格急升。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10.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
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试问:
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1)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
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1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拒绝买方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仓,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为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没有租到船而造成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FOB就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安排运输的,他可以委托卖方来办,如果合同没有更改为CIF或者是CFR的话,卖方不承担这个风险的,就算没有船可以运,这个责任也只能由买方来承担。
所以,他们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必须履行。
而承运人是谁,则要由买方自己去解决了。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12、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合同。
”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7月初日商来函称:
货物即2000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试问:
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
在本安全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安全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13、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为什么?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
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投保,在出仓至船舶途中灭失,买卖双方均得不到赔偿,即此时的责任起讫是“船至仓”。
这是依据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14.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除这些内容以外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实质性的了。
�8�5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1�8�5该案例中美商对包装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即该合同除包装条款改为INNEW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发盘中列明的条款,双方应按此合同承担义务与责任。
15.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16.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
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应由谁负责?
(1)不合理,因为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分
(2)5000美元是单独海损,应受损方负责,不应由船方负责(3)6000美元是共同海损,因由货方、船方各受益各方共同分担。
17.国内某厂家以CIF广州价进口数批机械设备,在货物运达广州后,我方会同有关单位(包括商检局)预先检验,发现外形良好,无破损,但没有开箱检验(事实上在广州港无法开箱),但当货物运到工厂时,箱子的外形仍然良好,开箱复检时,发现破损及短少。
试问:
(1)我方应该向谁索赔?
(外国出口商附有出口独立公证报告)为什么?
(2)如果保险公司、船公司、出口商三者互相推诿,不理睬,此时我方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该机器可以修复,只同意赔偿修理费,但我方认为修复后性能不佳,不打算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卖方2,看提单,清洁的找船方,破损的可以找原因,找保险公司
18.我国一艘载货船舶驰往日本大阪港,靠近日方港口时,因雷击引起货舱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到驾驶舱。
船方立即采取救火措施,但未能控制火势,最后求助日方消防船将火熄灭,随后货船由拖轮拖进日本港口,事后发现有以下损失:
(1)两间船员工作室和部分甲板烧毁;
(2)2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3)4500箱货物救火时被水浸泡报损;
(4)日方救火协助费;
(5)日方拖轮费;
试问:
损失性质上分析,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并说明理由。
(1)、
(2)是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3)、(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9.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
“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知合同号码”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20.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试问: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故用证的有此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会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全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
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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