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式防爆电梯定期自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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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式防爆电梯定期自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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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式防爆电梯定期自检报告
防爆电梯定期自检报告
信息表
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制造日期
制造企业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整机防爆标志
燃爆物质
整机防爆合格证号
区域防爆等级
□1区□2区□21区□22区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站门
控制方式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T7003-2011)
整机
检验条件
1、机房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6、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仪器
自检结论
□合格□不合格
说明
检验:
审核:
批准:
日期:
填写说明
1.1.“□”:
本页自检结论中在所选项划“√”;报告中当某项合格时不用填写,不合格或不符合项,应在相应的“□”内划“×”,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无此项时,应在相应的“□”内划“/”;对有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测数据”一栏填写实测数据;
2.“检验结论”:
某项合格时划“√”;不合格时划“×”.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1
B
1
技术资料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性
(2)安全技术档案:
制作资料;□
安装资料;□
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准概况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年度自行检验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到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管理规章制度:
防爆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防爆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4)日常维护保养应与取得电梯维保相应资质单位签定的合同;
(5)电梯维保单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
2
C
2
防爆技术要求
防爆
等级
(1)防爆电气部件的铭牌:
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
(2)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3
C
外壳
要求
(1)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光滑无损伤;□
透明件应无裂纹;□
(2)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
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应完好;□
4
C
应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
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
□
5
C
隔爆型设备
(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防爆要求。
(2)隔爆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有打不开功能;□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
(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6
C
2
防爆技术要求
增安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不允许有火花产生的环境)
7
C
浇封
部件
(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露。
8
C
油浸
部件
(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油浸型电气部件必须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需有防松措施□
9
C
正压
机房
(1)进入正压型机房空气的进风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气电联锁装置。
□
通风电气部件如安装在非正压型机房内,则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装在风压、气压最低
点的出口处;□
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
10
C
防爆
接线
盒
(1)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允许有接头□,如必须连接或分路时,应设置防爆接线盒;□
(2)防爆接线盒应符合本规则项和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11
C
电缆
配线
(1)防爆区域内应采用橡胶电缆或铠装电缆配线;
(2)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分开;□高压与低压或控制电缆也应分开。
□
(3)在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不是防爆用的)
12
C
本安
配线
(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电线以及防护套管至少在进出端部应设有浅蓝色标识。
(2)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应当分开敷设。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需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应大于50mm。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13
C
2
防爆技术要求
电缆
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14
C
防爆
封堵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符合出厂要求的封堵件封堵。
15
C
3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3.1.1
通道与通道门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高度≥0.60m×1.80m;口
门不得向房内开启;口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口
16
C
照明与插座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在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防爆型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3)防爆型电源开关:
井道照明(如有);口
轿厢照明和插座(如果有)。
口
17
C
应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口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口
18
B
主开关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如有)、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如有)、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19
B
3.8.1
驱动
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5)电动机和减速器散热应良好,其外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20
C
3.9.1
制动
装置
(3)防爆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21
B
3.10.1
紧急
操作
★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1一个符合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
装上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口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
可拆卸盘车手轮;口
3在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
不能拆卸的可在手轮上标出;口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
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口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口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22
B
3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3.10.1
紧急
操作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除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3
B
限
速
器
(1)铭牌:
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并与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设有上、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口
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口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防爆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或者防爆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24
C
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25
C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250
≥
≤500
500
≥
>500
1000
≥
26
C
4
井道及相关设备
井道安全门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7
C
井道检修门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28
B
4
井道及相关设备
4.9.1
极限
开关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29
C
随行
电缆
(1)随行电缆配线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口
(2)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口
30
C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和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井道,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1
C
底坑设施与装
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5)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照明开关。
32
B
4.13.1
缓冲器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撞面应采取无火花措施;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33
B
限速绳张紧装
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防爆电梯停止运转。
34
C
对重
下方
空间
的防
护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该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35
C
5
轿厢与
对重
5.1.1
轿顶
电气
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刀:
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口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防爆电梯恢复正常工作;口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口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口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口
(2)轿顶应当装没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旦。
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口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人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口
(3)轿顶应当设置电气照明和开关,如果装设电源插接装置应为2P+PE型;
(4)上述电气部件均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36
C
轿厢安全窗(门)
(3)其锁紧应由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37
C
对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38
B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并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防爆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39
C
轿厢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40
C
5
轿厢与
对重
超载
保护
装置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41
C
5.11.1
安全钳
(3)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4)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42
C
6
悬挂
装置、
补偿
装置
及旋
转部
件防
护
悬挂
及补
偿钢
丝绳
状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
折;口
(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口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口
43
C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44
C
补偿
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补偿链(绳)端部固定应当可靠,补偿链(绳)外部应当采取无火花措施,运动时不得碰擦其他金属构件和底坑地面。
45
C
★
旋转
部件
的防
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限速器,在井道内滑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亡的滑轮等与钢丝绳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固定牢靠的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异物进入绳与绳槽。
防护装置应当固定可靠,不得碰擦运动部件。
46
B
7
轿门
与
层门
自动
关闭
层门
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时的无火花措施。
47
B
紧急
开锁
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48
B
7
轿门
与
层门
7.7.1门的
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9
B
门的
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防爆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50
C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1)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
(2)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防爆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51
C
10
相关
试验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52
C
耗能缓冲
器试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防爆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53
B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
验
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防爆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倍额定载荷,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防爆电梯,取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54
B
对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序号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测
数据
检验结论
备注
55
B
10
相关
试验
空载曳引力试验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防爆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56
C
运行
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57
B
消防
返回
功能
试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防爆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口
(2)消防功能启动后,防爆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
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3)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
求。
口
58
A
超载
下行
制动
试验
轿厢装载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注1: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第(3)项],应当进行附件A第项实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防爆电梯类型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注2: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防爆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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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曳引式 防爆 电梯 定期 自检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