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3143495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53KB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Don'tthinkaboutcreatingthesea,youmustfirststartwithsmallrivers.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
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
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
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经理任职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经理的任用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三)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或安排其亲属(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在本公司经营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
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重要财务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期间责成财务部门随时了解贷款人使用贷款和财务经营状况;贷款到期,应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全部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组织制定工程招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考核经理的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总额。
对经理的考核以利润增长率为主。
第十八条对经理的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考核方案包括奖惩两个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责任制目标,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在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有造假账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追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虚报、伪造经营业绩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