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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局(公司)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部门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国家局和省局(公司)制订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根据国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局(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任制为主的管理方法,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经营)、治安保卫、消防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物资管理和救灾六个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局(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下同),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法人代表担任,安委会的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要求,研究和部署企业安全工作,讨论和处理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安委会办公室是局(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安委会的决议,处理有关事宜,检查安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是局(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有关法律、规章的监督指导职能,对安全工作有检查监督权,制止危险作业权,责令隐患整改权,重大事故紧急处理权,工程项目“三同时”参加监督权,奖励与处罚建议权。
第七条各部门设安全员一名,安全员接受局(公司)安全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各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依照安全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等,对所在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局(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均兼职、人数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九条局(公司)办公楼、物流配送中心、职工宿舍设保卫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担负日常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值班人员工作由所在部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措施
第十条根据省局(公司)要求,局(公司)按通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交通安全四部分建立管理制度,并具体分二十四项单项制度,使局(公司)的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各工种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制度,仓库货物放行制度等应悬挂上墙。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经营)人人有责,安全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制度,必须层层落实,每个员工都要明确本身的安全职责,认真履行,各尽其责。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与经济效益挂钩。
局(公司)每年按省局(公司)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根据局(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目标分解,层层落实,制订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工作要贯穿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各部门要做到每日进行“日检”,局(公司)安委会每月进行“月检”,职能部门则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如春季用电安全检查、冬天防火检查、机动车辆检查、节假日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安全检查等)。
做到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性检查相结合。
各项检查均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局(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工作。
各部(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讲评和布置安全工作,组织安全学习。
局(公司)每年向职工大会汇报工作时,安全工作将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列入。
第十七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治安、交通安全和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对漠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根据《广东省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汇编》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为确保“三同时”工作的落实,局(公司)工程项目(新进、改建、扩建)其消防、治安、环保和职业安全卫生等的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及时通知安保部门参加,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查,经地方消防、环保、劳动卫生等部门审批,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如电梯)的安装和使用按地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局(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五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各级领导负有开展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经常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共同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要结合经营工作的实际并贯穿其全过程,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防火检查、交通安全、经营安全、物资安全、防抢、防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知识和技能,使员工明确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三条新招人员、调入人员、聘用临时工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局(公司)、部(室)、中心],考试合格,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本部门负责,安保部门协助。
第二十五条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及领证,按技监部门的规定,并参加复(年)审。
第二十六条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分期分批组织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技术战术的学习、训练和考核。
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现场安全管理是指在经营场所的活动中,把安全措施、标准,规范地落实。
是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好坏的直接体现。
第二十八条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应符合GY.XF-001《企业灭火器材管理标准》,做到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有效,失效及损坏的要及时补充更换。
所有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不得乱动用,不得在其前面摆放杂物,保证取用方便。
第二十九条仓库管理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消防规定,卷烟仓库应设置留火种箱。
凡应装漏电保护装置的设备或场所,必须按规定安装,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保证灵敏可靠。
第三十条电梯及有关特种设备,要经技监部门核发的登记使用证,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工作要以技监部门或其指定委托单位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细则》,机动车辆出车前要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每台车辆有独立的安全检查记录,凡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严禁出车行驶。
第三十二条所有办公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门、窗要做到完好牢固,无损残缺。
按要求该采取其它防盗措施的应及时落实。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
因着火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交通运输事故:
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或因对车辆维修保养不善和因驾驶员技术不精,思想不集中或货物保护措施不当等因素导致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3、工伤事故:
员工在经营活动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职工突然死亡、重伤、轻伤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4、经营事故:
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造成商品和财产损失,或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误、渎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事故等级
分为:
1、特大事故,2、重大事故,3、一般事故,4、小事故共四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省司《广东省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中事故等级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所在部门要立即报局(公司)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局(公司)接报后立即报省公司。
2、发生火灾、交通运输、经营、重伤类的一般事故和小事故,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市局(公司),局(公司)安委办则应在48小时内把情况报告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4、各类事故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所发生的事故,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登记、统计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对口管理部门。
5、发生事故后,其所在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局(公司)在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奖惩制度,有关奖惩办法按国家局和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及市局(公司)制定的规定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有关安全责任人和肇事者责任。
1、对新装电梯及其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报检、报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在用而不按期申报检验,继续运行,造成发生事故的,追究分管该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2、因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期限及时检修,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分管该项安全工作的局(公司)领导和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责任。
3、局(公司)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员工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或虽然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但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或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独立操作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分管该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安全责任人责任。
4、对新建扩建工程不落实“三同时”或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主管领导和审核者的责任。
5、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公司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6、盲目指挥,强令违章作业。
不论发生事故与否,都要追究指挥者的责任,如造成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安全规定和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8、因设施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9、明知有安全隐患又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对已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安全隐患无理拖延,不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追究贻误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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