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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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发文单位:
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
[89]体改经38号
发布日期:
1989-2-19
执行日期:
1989-2-19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一)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
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三)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五)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六)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一)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二)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三)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四)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二)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三)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
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四)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五)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
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4项:
(一)企业留用利润;
(二)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三)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四)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
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
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
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1
2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_商法论文
内容提要】企业兼并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目前尚缺乏一部完备的法律对此加以规范。
文章结合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方式分类、程序、产权转让价格、协议内容及外商介入兼并市场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企业兼并/立法
1997年以后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重组,而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和焦点。
企业兼并蕴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动荡。
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这一兼并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兼并一部分是无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规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为了适应现阶段改革的需要,应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学的企业兼并法规。
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
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布《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发布《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
(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
二、我国兼并实践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的企业兼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80年代首先出现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汉市,由此开始便迅速扩展,在短短的几年内,全国已形成了一股企业兼并的浪潮。
据统计在80年代,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
1989年全国先后有12个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营业,到1993年全国已有一万多家企业被兼并。
目前的企业兼并,不仅在大中城市发展快,一些县办和乡镇企业也开始实行。
同时出现了一些跨国兼并的现象。
目前在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问题。
即企业兼并是政府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即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问题很重要,它是我国企业兼并立法的出发点。
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规定我国的企业兼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兼并是一种政府行为,由于资产的处分权是由资产的所有权人来行使的,而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这本身就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企业兼并本身的性质。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的性质,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行为,这在立法中就应当体现,如企业兼并的原则,既应坚持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和市场竞争等原则,同时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以及防止垄断等反映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的原则。
在权利设计上,既应赋予企业自主兼并权,同时又应赋予政府的监督管理权。
同时,为防止公权侵犯私权,还应严格界定两种权利的界限,即限定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兼并,而只能为企业兼并提供各种优惠和对企业兼并进行审验批准、监督检查。
2.企业兼并方式的立法问题。
企业兼并方式的设定,是兼并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方式一般是从产权转移程度和方式来划分的,主要分为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有些地方规章还规定了抵押式兼并、行政划转式兼并、破产式兼并、先承包后兼并等,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规范兼并方式,以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为主。
在一般企业兼并实践当中,应当取消行政划转式兼并,要区分破产与兼并的关系,对破产企业再行购买不属兼并的范畴,而先承包后兼并不应构成一种独立的兼并方式。
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与西方国家只能由主要债权人接管负债企业的方式不同,兼并企业既可以是被兼并的债权人企业,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企业。
其兼并方式是把资金直接付给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而间接地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那么,兼并企业如何承担债务?
其范围是什么?
有些学者认为,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企业全部承受,而有些学者认为“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只能以其全部资产额来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所谓承担债务式兼并在我国一般是指“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的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
”因此在立法上承担债务式兼并应规范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大体相同的范围内。
即便是目标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兼并企业亦愿以此方式兼并的,其应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这样既能使目标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体现了企业兼并的自愿原则。
在购买式兼并中,因其是一种用资金购买企业而实现兼并的方式,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转让费的归属问题,从理论上讲,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从实践来看,有的将转让费上交财政,有的则由“企业兼并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谁来代表国家?
如果上交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为部门所有,如果上交财政,是地方自留还是上交中央,还是按比例分成?
笔者认为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3、8条规定,对这部分资产应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企业兼并的程序立法问题。
企业兼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关于企业兼并程序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
《公司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股东会作出决议、签订协议、公告、报请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5项程序,即确立兼并双方、确定资产底价、确定成交价、签订兼并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有些学者主张因兼并方式不同应有不同的程序,基本上有9至10项程序,如直接“洽谈而完成的兼并须经确定主体、提交报告、资产评估、确定成交价、签订合同、审批和公证、办理变更手续、产权交接、公布兼并公告等程序”。
上述规定和主张大多是从指导企业如何兼并的角度作出的,也即归纳了兼并实务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这与兼并立
1、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需要的流量和水压时,应设置贮水池。
储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以下哪几个方面的用水量来确定?
请选择正确的一组:
()。
ⅰ.调节水量;ⅱ.冷、热水供应系统用水量;ⅲ.消防储备水量;ⅳ.生产事故储备水量。
a.ⅰ、ⅱ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2、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高位水箱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
a.最大时用水量的50%
b.最大时用水量的70%
c.最高日用水量的50%
d.最高日用水量的70%
3、设置水处理设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水锅炉、热水及机组或水加热器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最低水温为()。
a.60℃;50℃
b.75℃;50℃
c.50℃;40℃
d.65℃;40℃
4、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
a.下行上给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
b.上行下给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
c.水加热器集中设置的分区热水供应系统
d.水加热器分散设置的分区热水供应系统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在保温条件下,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口的最高温度与配水点最低温度的差,不应大于()。
a.5℃
b.10℃
c.15℃
d.20℃
6、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可与排污(废)水管采用直接连接方式的有()。
a.屋面水箱的溢流管和泄水管
b.医疗消毒设备的排水管
c.空调冷凝水管的排水管
d.厨房地面清扫排水管
7、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超高层建筑,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小于(),其他高层建筑不应小于(),否则应设增压设施。
a.150m;7m
b.100m;13m
c.130m;10m
d.150m;10m
8、消防增压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
a.5l/s;1l/s
b.5m3/h;1m3/h
c.1l/s;5l/s
d.1m3/h;5m3/h
9、闭式喷水系统,在选择喷头时,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应比环境最高温度高()。
民用建筑顶棚吊顶内,宜采用()喷头,锅炉房、洗衣房宜采用()喷头。
a.30℃;79℃;93℃
b.35℃;79℃;93℃
c.30℃;68℃;79℃
d.35℃;93℃;141℃
10、湿式报警阀的下列描述中,()是错误的。
a.能防止水倒回到供水水源
b.能检验系统的供水装置和报警装置
c.能启动水力警铃报警
d.可安装在垂直立管上或水平干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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