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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粮参考信息
依法管粮参考信息
第02期(总第2期)
南京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主办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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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编者按: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新生法律。
为深化依法行政、创建法治单位、构建和谐粮食,帮助大家了解《劳动合同法》法,明确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各自的法定责任、权力和义务,我们编辑两期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辅导材料。
今后,还将选登精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知识,供相关人士参考。
普法研讨
《劳动合同法》简介—————————————————(3)
关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利于企业维权的条款——————(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4)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5)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7)
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问答1-15)————————(7)
1、什么是劳动合同?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5、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8、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1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2、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13、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1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法》名词解释(1-11)———————————(10)
1、民办非企业单位;2、其他证件;3、担保;4、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8、支付令;9、月工资;10、非全日制用工;11、商业秘密
案例分析
已签两次固定期合同2008年后再签必须是“无固定期”吗?
———————————(12)
普法研讨
《劳动合同法》简介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新生法律,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三年时间。
该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65号主席令公开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九十八条。
是一部明确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
关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利于企业维权的条款
据CCTV.com消息(午夜新闻)播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条款似乎只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却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权利。
其实,《劳动合同法》中有多项内容有利于企业维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相关的情况,如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罚性解雇。
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另外,劳动者如果在与一家劳动单位保持工作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听单位劝告的,解雇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如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还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在有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中,对违约金没有上限规定。
这无疑为用人单位、尤其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好的法律环境。
以前,按法律要求,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现个别被辞退员工消极怠工、故意破坏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出现法定情形:
比如企业在特定情况下要辞退非过失性员工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用“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将使企业的用人制度更加灵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2007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先生就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谈及以下问题:
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铁饭碗”,还有人认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该负责人还指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与先前的劳动法律规定相比,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件才是有效的。
1、内容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这些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另外,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合理、适当,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制定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遵守下列步骤: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与先前的制定规章制度“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相比,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是双方的“共决”行为,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3、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回答记者有关山西黑砖窑案的问题时表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问答1-15)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9、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3、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1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完待续)
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法》名词解释(1-11)
提示:
《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关键性的专用名词,只有理解和把握了它们,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
2、其他证件——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3、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4、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
如高档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8、支付令——即督促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9、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时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1、商业秘密——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
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案例分析
已签了两次固定期合同
2008年后再签必须是“无固定期”吗?
【案例回放】范某自2000年2月5日起就在某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2008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
他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他认为,到2008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时,企业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范某的理解对吗?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法律解读】此案例中范某的理解不完全正确。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的起算时间也做了规定,即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因此,本案中,到2008年2月,如果单位与范某续订再一年的劳动合同,算是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年以后,即到2009年2月单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就是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范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他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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