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三清零百日冲行动之政策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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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查三清零百日冲行动之政策清单
2020年“三排查三清零”百日冲行动之政策清单
一、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八条措施
(一)做好贫困患者治疗救助
1.对确诊、疑似的贫困患者,落实现行救治措施,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切实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2.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急事急办实行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低保、特困供养等政策。
(二)积极促进务工就业
1.充分发挥社区工厂、扶贫车间等作用,提供更多岗位,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2.积极主动与务工吸纳地用工企业对接,对组织实施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按输出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奖补。
3.提前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健康认定、对接互认等工作,协助外来企业做好劳务组织。
4.充分利用苏*劳务协作等机制,加强沟通对接,有序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
5.对务工人员自行返工有困难的,就近集中归并,统一送达。
6.自行外出务工或到岗复工的,由人社部门落实交通补贴。
资金不足部分可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增设扶贫公益岗位。
设立一批临时性防控公益专岗,新增的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护林、设施管护、看摊护院等岗位,优先安排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并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用于公益岗位和支付贫困劳动力劳务费。
(四)支持带贫企业开工复工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带贫市场主体,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2.对已使用贷款的或疫情期间贷款的,根据带贫规模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的,按照吸纳贫困户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可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
(五)加快扶贫项目落地见效
1.对有利于尽快恢复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优先使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简化程序,采取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方式尽快开工建设。
2.落实财政直补到户、扶贫小额信贷、扶贫互助资金等政策,对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种植、家庭养殖、庭院经济等“短平快”项目的贫困户加大奖补力度。
3.以县为单位集中组织货源、统筹统购,以村为单位分散发放,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饲料、农药、化肥、种苗等生产资料进不来、原材料供应不足等问题。
(六)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延期、快贷
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贫困户,延长还款期限,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2.疫情期间,对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采取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线上方式办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
(七)畅通消费扶贫渠道
1.加快扶贫产品认定,畅通扶贫产品销售、运输绿色通道。
2.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消费扶贫。
3.各类帮扶单位要采取点对点方式,做好积压农产品的采购。
4.支持和引导物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服务站采取上门收购、定点采购、电商销售、以购代捐等方式,解决贫困地区农产品“卖难”问题。
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贴。
(八)帮扶干部下沉一线
1.各级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要全部到岗到位,深入一线开展帮扶;
2.各级定点帮扶单位,要及时了解帮扶村困难和需求,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帮扶。
二、“两不愁三保障”政策标准
(一)两不愁
1.不愁吃:
贫困户家中的粮食、副食、蔬菜等食物满足基本需求,全年无缺粮、缺水情况。
2.不愁穿:
贫困户家庭衣服被褥齐备,干净整洁,四季有换洗衣服,精神状态良好。
(二)贫困人口义务教育有保障。
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证有学上、上得起学。
(三)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救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
(四)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
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五)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有保障。
指贫困人口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即: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三、贫困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退出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
备注:
2019年全省扶贫标准为3600元。
2.有安全住房;
3.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5.有安全饮水。
(二)贫困村退出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2.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5.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6.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三)贫困县退出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
4.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
5.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6.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四、产业发展扶贫政策
(一)产业直补。
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制定产业到户补助办法,对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特色经济、庭院经济和自主创业的产业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补贴到户。
(二)扶贫小额贴息贷款
1.对有劳动能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棚栽业、林果业、手工业、家庭旅游业等产业,且有资金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实行全额贴息。
2.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3.由贫困户提出发展产业贷款申请,经村风控领导小组(成员含村“三委会”和驻村干部)审定,提交乡镇和县扶贫局审核备案通过后,交由承贷金融机构办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放贷。
4.贫困户贷款到期归还后,扶贫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予贫困户。
5.贷款逾期率严格控制在0.5%以下。
(三)扶贫互助资金
1.各县为每个贫困村注入20-30万元(达不到50万元的逐年补齐),建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2.制定协会章程,组建5户及以上联保小组。
3.协会会员向联保小组提出借款申请,联保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协会,协会审查合格后,签订借款协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放款。
4.借款户数低于联保小组户数的60%,借款额度一般为5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协会资金总额的60%。
5.借款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成本的原则,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当地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
6.借款占用费所得不超60%用于日常运行开支,其余部分做为储备金滚动发展。
(四)光伏扶贫
1.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贫困户自愿、民主评议、村内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市、区)批准的程序进行选定。
2.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建设联村电站。
建设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联村电站建设规模不得超过6000千瓦。
3.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场址和用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4.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市、区)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市、区)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省级专项扶贫资金等用于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5.光伏扶贫电站运维人员必须经过运维技术和安全培训,且具备相应的证书。
运维产生的费用,可由电站发电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得高于发电收益的5%,最高不得高于7%。
6.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7.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8.县(市、区)要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村级每年要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
9.每月5日之前,县级有关部门在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收益分配信息,确保收益分配规范、对象精准、过程可追溯。
10.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
(五)消费扶贫
1.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
2.坚持贫困地区群众发展生产增收脱贫与解决城市“菜篮子”“米袋子”相结合、政府鼓励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新试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消费扶贫与社会扶贫相结合、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相结合,采取政府主导建立各类消费扶贫交易平台,推动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各类企业主体积极参与销售扶贫产品,扩大中国社会扶贫网和电商网络销售等形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消费扶贫。
3.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产品供给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
4.完善公司、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在农产品销售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中的参与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规范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
扶贫产品名单统一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所属品类、生产单位、带贫成效、认定单位等。
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
6.扶贫产品要求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真实,坚决防止打着消费扶贫旗号敛财牟利。
五、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一)转移就业扶贫
1.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
2.特设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
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4.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5.就业扶贫基地每新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次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若贫困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进入就业扶贫基地,则就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累计达到20人、50人、100人,且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万元、5万元、10万元。
6.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贫困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技能培训扶贫
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
2.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按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贴。
3.对有效提高培训就业率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性补贴。
培训后3个月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率高于3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5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60%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8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00%的奖励性补贴。
4.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分别为3个月(63个培训日)、3-6个月(64-128个培训日)、6个月(129个培训日)以上,培训结束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且培训就业率达到50%的,按每人每期3000元、3500元和45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低于50%的,按以上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接受技工院校教育就读期间,可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扶贫助学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直接补给贫困家庭。
6.到技工院校进行技工教育或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免除学费所需资金从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列支,发放助学金所需资金从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补助资金列支。
(三)创业扶贫
1.为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补贴。
对自主创业成功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享受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区工厂,贫困劳动力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1/5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优先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六、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政策
(一)搬迁安置
1.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镇街复审公示、向村组反馈后汇总上报县级审定公示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公示期7天。
3.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集中供养三种方式安置。
对于有搬迁意愿的农村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居住生活问题,可通过新建、共建集中供养机构或通过新建(改扩建)互助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解决。
4.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建房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
5.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人均不超过2500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
6.集中安置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分散安置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
7.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二)宅基地腾退
1.坚持“一户一宅、搬新腾旧”法律政策规定,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修复。
2.坚持“应拆尽拆、应收尽收、能垦尽垦”的总体要求,搬迁户纳入拆除的旧房应做到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拆除的,要在腾空的基础上,依法收回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收归集体;拆除后的旧宅能复垦的全部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采取复绿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4.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经营使用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
5.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在宅基地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
七、危房改造政策
1.危改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
2.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
落实改造对象在村和乡镇两级公示制度。
3.坚持原址加固、就地重建,原则上D级危房拆除重建,C级危房修缮加固。
新建补助标准每户不低于2.65万元(中央补助14000元,省级补助5000元,市级配套2500元,县级配套5000元);修缮加固补助标准户均不低于1.5万元。
4.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
八、教育扶持政策
1.学前教育。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3元,一年750元。
2.义务教育。
①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全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4元,一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一年1250元。
对非寄宿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补助。
②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在校就餐计算补助800元。
3.普通高中教育。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已脱贫但仍在攻坚期内)学生享受特困标准。
4.中等职业教育。
①国家助学金: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②免学费: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5.中职和高职一次性补助。
对*西省户籍新入学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已脱贫但仍在攻坚期内)中职和高职学生,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6.大学教育。
①国家助学金。
对在*西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已脱贫但仍在攻坚期内)的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在校学生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标准补助。
②延安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项目。
对当年被国家普通高校(三本及以上)录取的延安户籍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年资助1000名)。
③“泛海助学行动”项目。
当年参加高考的应届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且在国家统招计划范围内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成绩居全省建档立卡家庭前一万名的优秀学生(提前本科批次录取的军事院校学生、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等享受国家免费和补助政策的学生除外),入学前一次性资助5000元。
④中央彩票公益金“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对户籍在延安(安塞、志丹、吴起除外)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发放路费及短期生活费补助,省内院校录取的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每人1000元。
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本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九、健康扶贫政策
1.在确保贫困人口100%参保的前提下,2018-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县(市、区)财政补贴标准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农村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资助50%。
2.农村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为100元。
免除贫困人口镇村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
3.经市县两级定点医院认定的贫困户慢性病患者,按照日常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8000元、60000元的限额进行门诊救助。
4.农村参保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患者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较非贫困人口提高20%。
5.提高贫困人口在省市县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6.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50%执行,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为5000元,各分段赔付比例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7.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三重”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
报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85%,达不到80%的继续给予兜底补差,不得全额报销。
十、生态扶贫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年补偿政策(省市县扣除部分管理费)。
部分县区、村组按人平均分配,标准以原始分配方案为准。
2.开发护林员、防火员公益性岗位,按时发放岗位工资,促进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其中,国家每年下达延长、延川、宜川三个贫困县生态护林员资金619万元,共聘用护林员850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
十一、兜底保障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具体措施
①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4560元/人年。
②实施“分类施保”。
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14周岁以下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③实施“渐退帮扶”。
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延长6个月。
④强化动态管理。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
⑤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基本生活标准均达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15%(半护理)、25%(全护理)。
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规划,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左右。
十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一)市、县本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在确保满足脱贫攻坚任务、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按照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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