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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职责Word最新版
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篇一: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3.会议制度
4.代表工作制度
5.办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方法
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
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8.代表联系选民方法
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1.代表大会职权
12.学习制度
13.接待选民制度
14.视察、调研制度
15.民情日记制度
16.争先创新活动制度
17.秘书档案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探讨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看法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指责和看法,并检查其办理状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恳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状况。
2、依据主席团会议的确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详细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仔细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指责和看法。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看法和要求。
6、担当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别的人身保障权利。
详细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
4、有权参与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与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殊爱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
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帮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亲密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看法和要求。
3、仔细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加探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确定、决议。
4、主动帮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
5、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安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
10、爱护社会主义全民全部的财产和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爱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妇女的男女同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篇二:
重庆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其次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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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安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
(五)探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爱护、生育、减轻农夫负担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罢免或免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
(九)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确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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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爱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全部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爱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妇女的男女同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实行适合民族特点的详细措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实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实行。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实行。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十五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实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打算事项的决-3-
定。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二条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确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应转为建议、指责和看法。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大会主席团作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确定之日起至确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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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代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组探讨,然后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指责和看法,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探讨处理,并在二个月内答复代表。
个别的确须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四个月。
对迫切须要办理又有条件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或者提出办理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确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内容和要求。
质询案由主席团确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看法;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状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5-
篇三:
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方法
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指责和看法的方法
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别的人身保障权利。
详细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指责和看法。
4、有权参与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与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殊爱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帮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亲密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看法和要求。
3、仔细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加探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确定、决议。
4、主动帮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安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
5、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安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确定和吩咐。
10、爱护社会主义全民全部的财产和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
全部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爱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给予妇女的男女同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概括起来,乡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主要职权:
保证权、确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状况。
2、依据主席团会议的确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详细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仔细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指责和看法。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看法和要求。
6、担当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方法
1、人大代表应当坚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需与本选区选民保持亲密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当向选民宣扬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看法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4、代表可依据执行职务须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
代表联系选民的状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沟通汇报一次。
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看法,代表必需刚好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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