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职业危害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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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职业危害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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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职业危害评价报告
诸城市汇润服装厂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诸城市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6日
声明
1本着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检测数据和职业病危害现状分析只对当时作业场所的实际状况负责。
2坚守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本公司检测仪器均已经过法定检测检验机构的强制检定,并在使用前进行了单机校准和系统测定。
4本公司名称及检测结果等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广告及商品宣传。
5本报告无签发人签名、涂改、未加盖本公司专用章或部分复制等均视为无效
1总论
评价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控制、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明确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和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对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的环节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依据,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1987年12月3日实施)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实施)
1.2.2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3)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
(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第63号
(7)《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第108号
(8)《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2.3标准、规范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
(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总粉尘浓度》GBZ/T
(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
(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GBZ/T
(1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
噪声》GBZ/
(1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17)《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1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
(2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2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评价范围
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生产车间主要包括:
仓库、裁断车间、缝制车间、气运区、整理区、水洗车间、污水处理站、锅炉房。
该用人单位辅助用室为办公楼、卫生间、休息室、宿舍、食堂。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该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次以正在生产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及辅助用室为本次评价对象,对该用人单位上述作业地点在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职业卫生相关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诸城市汇润服装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情况等。
评价单元
为便于检测与评价工作的进行,同时也为了使评价内容更具条理性,体现该用人单位在空间分布和工艺系统方面的相对独立性,避免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评价采取的防护设施时出现遗漏,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根据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的实际生产情况,按不同的作业区域划分单元,并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本次将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划分为5个评价单元:
裁断车间、缝制车间、熨烫整理区。
表1-1评价单元划分
评价单元
生产任务
裁断车间
布料裁断
缝制车间
布料缝制
熨烫整理区
半成品熨烫、整理
评价方法
根据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通过现场调查和对工艺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本次评价采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水平和定量、定性结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并通过检查表法评价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内容。
评价程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工作程序为:
诸城市诸城市诸城市诸城市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组织评价人员对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调查,收集与本次评价有关的资料,在对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进行工程及工艺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工作计划,并对计划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依据评价计划,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对其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现场检测;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给出评价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可行性建议,编制完成了《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复核,提出修改意见;评价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报告书。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程序,见图1-1。
图1-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图
注*:
质控审查由评价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
我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质量控制程序图,见图1-2。
注: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图1-2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质量控制程序图
2用人单位概况
企业概况
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于2010年8月23日;该用人单位厂区占地3000平方米,主要生产经营服装加工;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孙良云。
该用人单位年产400万件/年。
检测期间,该用人单位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其生产设备均正常开启。
2.1.1地理位置
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位于诸城市南外环兰家村工业园。
该用人单位北侧与南外环相邻,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
2.1.2自然环境概况
诸城市市地区气候类型属暖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夏两季较长,春、秋两季较短。
年平均气温9℃,1月份平均气温-3℃,极端最低气温-6℃,7月份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为℃。
年平均降雨量mm,主要集中在7~9月份汛期,汛期降雨量约占年降雨量的68%。
年平均风速s,全年春季风速最大,4月份平均风速达s。
年主导风向为S,其次为NNE,其频率分别为%和%,年风向最小频率为E,ESE,其频率均小于1%。
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尚未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培训。
但在诸城市2016年3月,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已向当地安监局申请,报名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培训。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该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职业病危害申报
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全厂职业健康教育的培训工作,并定期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关于职业病危害的相关知识培训。
该用人单位还未进行职业卫生申报工作。
岗位责任制
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该用人单位制定有下列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作业场所监测、检测评价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告知措施
该公司目前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该用人单位在缝纫车间张贴有注意粉尘警示标识,其他作业车间及作业区域内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该公司在与岗位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
该用人单位未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
个人防护用品
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在检测期间,各岗位劳动者均未佩戴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
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用品合格证书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参数。
防护用品配置发放情况,见表2-4。
表2-4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表
单元
岗位
防护用品
单位
发放周期
裁断车间
裁断
防尘口罩
个
1个/月
线手套
个
1个/月
缝制车间
缝制
防尘口罩
个
1个/月
线手套
个
1年/月
整理
防尘口罩
个
1个/月
线手套
个
1个/月
辅助用室
该用人单位内设置有卫生间。
男女各3个蹲位。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该用人单位在缝制车间醒目位置设置了粉尘警示标识。
其他作业区域均未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应急救援预案
该用人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日常监测情况
该用人单位未进行日常检测工作。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3.1.1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
裁断岗位劳动者首先对布料进行剪裁,在使用剪裁机剪裁过程中接触棉麻粉尘。
裁断机类似剪刀的工作原理,瞬间将布料裁开,基本上不产生噪声。
剪裁后的布料转至缝纫车间,缝纫岗位使用缝纫机对布料进行拼接,在此过程中接触棉麻粉尘以及缝纫机运转时产生的噪声。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见表3-3~表3-11。
表3-4工作场所空气中总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检测结果
单元
岗位
采样地点
粉尘
种类
接触时间
(h/d)
CTWA
(mg/m3)
PC-TWA
(mg/m3)
判定
结果
裁断车间
裁断
裁断机旁
棉尘
6
1
不合格
缝制车间
缝制
(1)
缝纫机旁
棉尘
6
1
合格
缝制
(2)
缝纫机旁
棉尘
6
1
合格
气熨、整理
整理
(1)
高级整烫机旁
棉尘
6
1
不合格
整理
(2)
整理区
棉尘
6
1
合格
注:
CTWA为根据短时间定点采样结果计算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表3-5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检测结果
表3-6工作场所空气中总尘超限倍数检测结果
单元
岗位
采样地点
CSTEL
(mg/m3)
PC-TWA
(mg/m3)
CSTEL/PC-TWA
超限倍数
判定
结果
缝制车间
缝制
(1)
缝纫机旁
1
2
合格
缝制
(2)
缝纫机旁
1
1
1
2
合格
气熨、整理
整理
(2)
整理区
1
2
合格
注:
CSTEL为短时间接触浓度的最高值,P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为CSTEL/PC-TWA。
表3-1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检测结果
单元
岗位
检测地点
A声级
(dB)
接触时间
(h/d)
LE诸城市·8h
[dB(A)]
接触限值
[dB(A)]
判定
结果
裁断车间
裁断
裁断机旁
6
85
合格
缝制车间
缝制
(1)
缝纫机旁
6
85
合格
缝制
(2)
缝纫机旁
6
85
合格
注:
LE诸城市·8h为依据测点A声级和接触时间计算的8h等效声级(噪声接触水平)
3.4.2检测结果与评价
(1)粉尘
该用人单位裁断、整理
(1)岗位劳动者接触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裁断、整理
(1)岗位劳动者接触棉尘的超限倍数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该用人单位其他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与超限倍数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噪声
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序号
作业场所/岗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危害
来源
检测
结果
设备状态
操作方式
是否隔离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总人数
女性
农民工
有
(名称)
无
有
(名称)
无
1
裁断
棉尘、噪声
布料反动
棉尘浓度超标、噪声强度合格
机械化
否
9
2
缝制
棉尘、噪声
布料缝制
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均合格
敞开式
机械化
否
50
3
整理
棉尘
成品检验
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均合格
手工操作
否
20
合计
79
(4)、结论与建议
结论:
经现场调查及综合评价分析,诸城市市诸城市汇润服装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噪声。
检测结果表明:
该用人单位裁断、整理岗位劳动者接触棉尘的超限倍数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该用人单位水洗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该用人单位目前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卫生专制经费、应急救援预案;
该用人单位建立了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不健全;
该用人单位尚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没有为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
该用人单位只在缝制车间内张贴了粉尘警示标识,其他作业区域均未设置警示标识。
该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该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发放了部分个人防护用品,但没有对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综合治理;并且劳动者在作业时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管理不到位;且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合格证书与购买发票。
该用人单位部分防护设施没有达到预期的除尘效果,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治理、检修。
建议:
该用人单位目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与操作规程;未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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