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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1985年颁布,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颁布,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条例》,2011年1月1日实行。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支付结算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
★《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颁布。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19日颁布,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性行为。
★《注册会计师法》宗旨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见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租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额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细化和补充,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实行,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的由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生僻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目的主要是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注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
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职责表现在: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2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3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罚;4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5;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6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7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8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9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会计学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汇源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三、单位会计管理工作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的反映。
★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会计资料是纪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的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
★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纪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内部和外部,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反之一样。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任务主要是单位负责人的领导。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1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中国家知道的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3各单位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资企业资,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得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以下因素:
1一个单位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规模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
(二)会计机构负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检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单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姻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委托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纪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给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是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素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给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企业的“门栏“。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包括: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填写注册登记表
3调转登记:
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正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的考试人员: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满2年
4取得博士学位
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岗位的设置:
1有利于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2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砖研分管业务。
3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和审核工作。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经营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
★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纪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一角的各项材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报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劵、支票簿、发票。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想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有价证劵的数量与会计账簿的记录一致。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鉴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鉴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颤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节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A、责令限期改正B、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地罚款。
C、给予行政处分;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E、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以上两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则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责任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管理制度。
4支付结算必依法进行。
5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烙守信用原则,履约付款2谁的前进谁的帐,由谁负责3银行不垫付。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结算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
支票、汇票、本票。
★结算方式包括:
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票据和汇兑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单位和个人广泛应用,并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
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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