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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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征求意见稿)
福建海事局
2018年3月
1总那么
编制目的
为成立健全我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标准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减少海上危化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平安和社会稳固,编制本预案。
编制依据
1.2.1国际公约
(1)《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补偿公约》;
(2)《73/78国际避免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1990年国际油污防范、反映和合作公约》;
(4)《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范、反映与合作议定书》;
(5)《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2.2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利用治理法》;
(7)《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
(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治理条例》;
(9)《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
(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治理规定》;
(11)《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那么》;
(13)《福建省平安生产条例》;
(14)《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
(15)《福建省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16)《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工作原那么
(1)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及时救援的理念,减少海上危化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阻碍。
(2)分级负责。
贯彻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的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依规认真落实海上危化品应急治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同配合。
成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和谐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一起参与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
(4)爱惜环境。
周密防控生态环境污染风险,以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作用为主,采纳先进技术,依托先进设备,尽可能降低海上危化品事故引发的环境生态损害。
事故品级
海上危化品事故依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阻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形,将事故分为专门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样(Ⅳ)四个级别。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超出福建省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2、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3、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特别严重污染;
5、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6、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响应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4、超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事故;
6、省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
2、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较大火灾、爆炸事故;
3、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较重水域污染;
4、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6、设区市以上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载运危化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和靠泊进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事故。
船舶载运危化品之外的其他海上作业活动、航空飞行器坠海、陆源流入等造成的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2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管辖海域发生的海上船舶载运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
(1)专门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Ⅰ级)的前期处置工作;
(2)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Ⅱ级);
(3)超出沿海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较大海上危化品事故(Ⅲ级);
(4)发生在福建省管辖海域外,但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阻碍或损害的海上危化品事故;
(5)省政府以为需要省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处置的其他事故。
较大(Ⅲ级)和一样(Ⅳ级)品级事故由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组织、和谐、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或成立适用的相应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
福建省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称“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谐和指挥全省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等组成,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负责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领导工作,对全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常务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做好本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治理局、省台办、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健全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指挥和谐机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要紧职责包括: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预案在我省管辖海域和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责任区域内的实施;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和应急处置行动;
(3)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情形下的计谋和方法,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和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和谐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力量参加火灾和泄漏操纵、监视监测、灵敏资源爱惜、污染清除等应急处置工作,和谐安排交通运输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生活和医疗物资等支援,并提供气象信息、物资通关、治安、人员出入镜等各项保障;
(5)负责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新闻发布;
(6)如有需要,和谐省外、台湾地域和国外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海上危化品应急救援行动;
(7)依如实际需要向所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通报在本省海域发生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外省籍船舶及其人员。
2.1.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福建海事局承担。
其要紧职责:
(1)组织海上危化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2)成立应急专家库;
(3)检查催促各级政府制定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按期演练及相关培训;
(4)承办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工作指令;
(5)成立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同意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
(6)在接到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后,迅速做出应急反映,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并通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危化品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由省危化品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报告。
在接到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主任,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当即进入工作预备状态。
(7)承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单位及职责
相关单位包括省有关单位、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付海上危化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和谐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
负责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和谐工作。
省安监局:
负责和谐组织省危化品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并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指导沿海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成立与自身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福建海事局:
具体承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及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对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省环保厅:
参与海上危化品污染阻碍区域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负责监督危化品废弃污染物的处置,避免其污染周边环境。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和谐组织提供输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港区内落实应急处置的船舶停泊、装卸和堆存。
省海洋与渔业厅:
负责组织对海上危化品事故现场的监视和监测;及时提供海区海况情形,同时预报近期海况;负责通知可能受危化品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范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海洋生态环境(包括渔业资源)阻碍或损害程度,提出海洋生态环境(包括渔业资源)补偿意见。
省公安厅:
负责和谐指导事发地治安秩序保护及陆上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推动应急处置相关项目建设,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
负责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系统资金支持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
负责组织和谐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依照福建省医药储蓄治理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蓄治理工作。
省卫计委:
负责组织和谐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及伤员救治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应急救援需要的特种药品和特殊救治器材。
省民政厅:
负责需政府救助人员的大体生活保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提供近期气象预报。
省通信治理局:
负责组织和谐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台办:
负责台湾船舶危化品事故处置工作中的涉台政策指导;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和谐等事宜。
武警福建省总队:
依照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防化专家和防化救援分队参加现场救援。
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与配合现场救援,并提供消防操纵方法等技术指导;协助遇险人员的搜寻等工作。
省质监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事故应急技术方法及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和谐、实施本辖区一样、较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组织、和谐与调动本地域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保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阻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补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保护社会稳固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后成立的临机会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指定人员担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级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救援队伍指挥员、专家和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代表省政府履行海上危化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各项应急处置指令,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和谐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事故进展态势及救援情形。
依照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手下设5个工作组(依照工作情形可作调整):
(1)综合和谐组:
由省应急办、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要紧职责:
落实和转达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各项应急处置指令;紧密跟踪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并组织、和谐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和谐与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2)应急行动组:
由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气象局、省通信治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依如实际工作需要,能够分为消防组、清污组、侦检组等。
要紧职责:
负责实施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扩散、泄漏污染等危化品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利用环境监视和监测网络,对大气及水上泄漏物质进行监视监测;负责水上清污工作;和谐有关力量,及时爱惜可能受污染的灵敏区域,采取适当方法疏散或救助可能受事故阻碍的人员、船只。
(3)医疗救护组:
由省卫计委牵头,由各级医疗机构组成,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要紧职责:
负责组织和谐伤员的转移、输送和医疗救治;负责和谐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物资。
(4)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通信治理局、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台办等参加。
要紧职责:
负责统筹相关资源,为海上危化品应急反映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类保障,包括做好应急物资的供给,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形;采纳平安、有效的现场通信、联络方式,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装备、人员、物资的运输;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海况、数值模拟等决策支持保障;做好应急沟通联络工作,并和谐开展相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安监局、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要紧职责:
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记录接待和效劳引导工作,增强对境内外报导情形和网上舆情的搜集整理、分析研判,和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专家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成立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专家组人员由省危化品事故应急中心成员单位选派有体会的石油化工和化学品、职业平安和健康、海洋、环保、航运、海事、救捞、船舶、航空、消防、法律、监测、渔业、水文、气象、新闻、医疗卫生、平安和防污染治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其要紧职责:
(1)针对发生的海上危化品事故,为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急决策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事故性质、事故规模、危害后果、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监视监测、保全财产、警戒区划定、危险和污染物处置等。
(2)为海上危化品事故调查、恢复重建、损害评估、索赔和补偿等方面提供咨询,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相关船舶、船公司、口岸、码头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做好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如实向省危化品事故应急中心报告事故情形,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同意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指挥体系
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如以下图所示。
3预警与信息报告
预警
3.1.1预警信息
海事、气象、海洋、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危化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其他各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其他预警信息。
3.1.2预警级别
依照海上危化品事故紧急程度、进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预警、II级预警、III级预警和IV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预警为最高级。
(1)I级(红色)预警。
情形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专门重大(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如:
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专门重大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专门重大人员伤亡、或专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II级(橙色)预警。
情形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如:
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重大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III级(黄色)预警。
情形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II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如:
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IV级(蓝色)预警。
情形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样(IV级)事故时。
如:
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1.3预警发布和解除
(1)IV级预警和III级预警: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
(2)II级预警:
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审核后签发,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发布和解除。
(3)I级预警:
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省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省政府审核后签发,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依照国务院指令发布和解除。
(4)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应紧密关注事故进展情形,并依据局势转变情形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经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或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依照情形及时报告国务院。
(5)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局势的进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从头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并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等方式进行。
(7)关于可能阻碍本省之外其他地域的II级、I级预警信息,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报请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域通报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
(8)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信息发布船舶和单位、发布时刻、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刻、可能阻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局势进展、应采取的方法、发布范围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性文件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1.4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刻、可能发生的危化品事故类别、起始时刻、可能阻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局势进展、相关方法、咨询等。
3.1.5预警方法
(1)发布IV级、III级预警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应急预案当即做好以下应急救援预备:
IV级预警方法: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反映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增强对海上危化品事故发生、进展情形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备。
III级预警方法: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海上危化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阻碍范围和强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化品事故级别,按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备。
(2)发布II级、I级预警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方法,做好以下应急救援预备:
II级预警方法: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预备。
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预备。
集结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预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够投入正常利用。
I级预警方法: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方法幸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化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帖安置。
通知相邻区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域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组织口岸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信息报告
(1)有可能发生或引发海上危化品事故时,获取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当即将事故信息报告至事发地海上危化品指挥机构或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
海上危化品事故报警12395;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24小时值班1,2,0;甚高频:
16频道;海事卫星;海岸电台等。
(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可迅速通过以下途径核实情形:
Ø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Ø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Ø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Ø通过现场周围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Ø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Ø向中国水上搜救中心查询;
Ø通过船舶交通治理系统(VTS)核实;
Ø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Ø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Ø其他途径。
核实报警信息后,开展初始评估并当即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应急办、省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形。
(3)事故紧急的可先用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书面报告;依照局势的进展和处置情形,随时续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见附件1。
4应急响应与处置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相关船舶、船公司、口岸、码头及其有关作业单位要当即启动船舶及本单位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船上被困人员;操纵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船上舱室,采取其他避免危害扩大的必要方法;向事发地海上危化品指挥机构报告。
(2)事发地人民政府: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依照情形,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当即组织、指挥有关部门依照一样处置方案和不同事故类型处置要点,以营救海上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方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幸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同时,指挥和谐所属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先期处置进程中的情形应随时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启动应急预备和先期工作,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发布II级预警时,及时通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相关成员等当即抵达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和谐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启动应急工作,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4)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即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响应
海上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依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方法进行处置。
当超出事发地自身处置能力或发生跨辖区事故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决定是不是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方法进行处置。
依照海上危化品事故相应品级,应急响应设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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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海上 危化品 事故 应急 救援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