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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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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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桃园矿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桃园分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内容如下: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定期检查制度
(一)科室主任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小组成员对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检查、督促。
检查内容包括:
验收采购计划、入库药品、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等环节中的各种登记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对各药房、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全面检查;检查使用数量及基数是否相符,各种记录是否完整、药品质量保管等情况。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三)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双
人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
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
缓控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理人员,并要求药护理人员在处方上签收。
3、住院部药房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生产批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处方医生、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发出数、现存数。
空安瓿数。
4、病房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支/片)、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
数、空安瓿数。
病房交接每班清点,每班有专人签名负责。
五、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
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分
管领导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收回管
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二)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三)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四)对交回的空安瓿,要认真查对批号,不是本药房所发药品的空安瓿,应当拒绝发药。
(五)对收回的空安瓿要实行登记。
内容包括:
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六)对收回的空安瓿,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上报科室主任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销毁安瓿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七)空安瓿要按照管理要求,认真进行登记、统计与保管,定期填写销毁记录,并将空安瓿送交药品仓库,经批准后销毁。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八、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
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
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2016-09-1411:
30|#2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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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2016-09-1421:
36|#3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
人员的相关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
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
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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