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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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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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合同
期货居间人合同
篇一:
居间人协议
附件1.***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编号: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甲方: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
电话:
***传真: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和期货投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双方签约;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居间人提供相应服务。
在此基础上,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居间事项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允许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期货经纪业务,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期货经纪合同》做出调整,且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须协助甲方了解客户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向甲方及时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酬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1、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酬金计算
(1)甲方依照其确认的经乙方介绍并签约客户缴纳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扣除相关期货交易所费用、投保基金等规费以及甲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后按%支付酬金(酬金中包含甲方按《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提和延期发放的居间人风险准备金)。
(2)乙方酬金中的个人所得税等应缴税项由甲方代为扣缴。
(3)甲方有权在国家税费发生调整、交易所推出新品种、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调整或者
客户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时,对现有酬金标准进行变动,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重新确定酬金比例。
3、酬金支付方式
(1)酬金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2)甲方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乙方上月酬金支付至乙方本人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3)甲方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规定,于次年支付(若上年有违规等事项发生,公司将按规定扣除此准备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
(2)依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
(3)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立即终止协议等权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行承担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依照本协议规定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包括《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在内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及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
(4)遵守业内公认的下列居间服务行为准则:
忠实准则:
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客户与甲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订立,不得阻挠、妨碍客户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
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了解客户准则:
必须对所介绍客户的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介绍给甲方;
禁止越权代理:
乙方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甲方或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账单,无权接受客户委托
下达交易指令,无权接受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
乙方应按约定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实名原则:
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乙方应主动向客户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不得以甲方人员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宣传;
(9)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为其他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四、培训
1、在与公司签订本协议前,居间人必须通过北京期货行业协会、北京期货商会或者本公司16小时的培训,并取得备案号;
2、居间人签约后每年参加后续培训不少于10小时,具体培训内容与方式按照北京期货商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五、保密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非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漏、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六、特别约定
1、乙方保证自己不属于以下人员:
(1)曾因违反有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未满三年者;
(2)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人员;
(3)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未满三年的期货从业人员;
(4)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站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5)在北京期货居间人备案管理系统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2、乙方不是本公司、其他期货公司在职员工或本公司员工的直系近亲属。
3、乙方不是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
4、乙方明白并同意,双方均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乙方并非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关联机构,与甲方无任何劳动雇佣关系。
5、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委托人等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及管理规定并愿意遵守,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居间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如乙方不接受并遵守上述事项的调整,则视为乙方自动终止本协议。
8、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电话:
4008001001),并通过业务人员签署《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否则甲方仍然有权将原收款账户视为有效账户;收款账户若失效,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方式;若乙方联系方式连续三个月失效,且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其联系方式,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与甲方的居间关系,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居间关系。
10、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11、对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各地监管局对居间人准入标准的改变,在新条件下不符合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准入条件的已签约居间人,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双方的居间业务关系。
12、乙方需据实提供所开发客户信息,不得隐瞒、串通客户或公司员工领取奖励。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居间关系,并向乙方追讨已发放奖励。
13、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参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环节的任何工作,如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收益或约定共担风险;
(3)直接或者间接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4)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5)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交易提供融资、担保;
(6)成为其介绍客户的交易指令实际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7)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公司营业场所之外的集中交易场所;
(8)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点;
(9)诋毁公司和客户的名誉;
(10)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1)开发公司已有客户;
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活动,(12)或借以公司名义从事非居间业务活动;
(13)扰乱公司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
(14)制作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向所介绍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15)损害客户、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4、甲方实行居间人公示制度,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监管部门和甲方指定的途径向公众公布乙方的相关信息。
15、甲方对乙方所开发的客户实行尽职回访制度,乙方不得阻挠甲方对其所开发客户进行客户回访。
16、如遇居间人监管政策调整,甲方有权依照新的监管政策单方调整乙方居间酬金计算标准或者提前解除本协议。
17、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1)违犯《居间协议》相关规定;
2)违背本协议第六条《特别约定》相关条款的;
3)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更新,公司3个月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居间协议》期满后3个月仍未完成续约手续的;
5)不再满足公司或监管部门居间人准入条件的。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如果甲方延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酬金及相关利息。
3、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如果因为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关风险准备金并有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居间人协议调整确认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以附件的规定为准。
九、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篇二:
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
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
甲方: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上海市浦电路500号期货大厦2203室住所:
邮政编码:
XX2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为规范甲方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认同甲方指定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
第二条乙方与甲方没有隶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劳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亦不是与甲方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约定。
第三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居间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从事客户开发。
2、乙方居间成功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且资金到位),有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获取约定佣金的权利。
第四条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4、须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
必须遵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
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的收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
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
乙方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签交易月报,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
乙方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方。
实名原则:
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时,乙方不得隐瞒身份。
同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真实身份。
第五条:
乙方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代扣乙方佣金收入税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情况简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甲方有关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约时,乙方必须安排客户与甲方直接见面,以
确保期货经纪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条:
本协议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及有偿性,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其居间的客户对月结算单的确认工作。
乙方居间的本地客户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完成月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异地客户必须在次月二十日前完成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如客户不签返,乙方同意甲方暂扣乙方佣金发放,直至月结算单确认后为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费比例见附表。
第十三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甲方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甲方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利用客户的资金、帐户,直接为本人或客户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4、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点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7、其他有损于东亚期货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8、误导他人使他人相信其是甲方的工作人员,或明知他人对其身份有误解,而
不澄清的。
第十四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指定三位《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
违反居间协议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服务费比例》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实施。
甲方: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盖章:
签署日期:
篇三:
期货居间人合同书
期货居间合同书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期货居间人(下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协会”)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期货交
易委托居间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期货居间人合同书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居间事项:
乙方就甲方与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法向甲方提供居间
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与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中
介服务。
二、居间责任:
甲、乙双方之间仅存在居间法律关
系,不存在劳动、合伙、联营、承包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乙方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
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三、居间费用:
不论甲方是否与期货投资者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居间报酬:
甲方与乙方居间介绍的期货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根据甲
方收取该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的净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甲、乙双方在《期货居间
人客户确认书》中具体明确)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并由甲方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支付上月的居间报酬。
篇四:
期货交易居间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以及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
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
乙方有权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_____%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篇五:
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和现状
1、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XX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通俗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介绍来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供返佣。
2、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和现状
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的,并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称之为居间人,现在行业内也仍然普遍采用这一称呼。
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因此市场开发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
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在此后的10多年中,居间人一直活跃在我国期货市场上,这充分说明居间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国的期货业需要这样一个群体。
居间人最早从国外“泊”来的时候,是衔接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居间人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客户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时其作为客户的授权人,根据客户的授权程度不同,代替客户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客户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
很明显,在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概念的居间人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因此,国外居间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居间人。
中国特色的居间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目前国家对其身份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居间人也独立于期货公司员工编制之外,不算公司员工。
从期货公司目前的状况来看,居间人是作为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的形式出现的,还有一部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居间人则以操盘手的身份出现。
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他们都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但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是根据其成交量收取期货经纪公司的佣金返还。
另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居间人可以不用来期货公司上班。
3、期货居间人的地位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1)、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
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也不会轻易拒绝现成的客户。
(2)、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此外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
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
从这两方面来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逐步发展的今天,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这个群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矛盾。
4、期货居间人的作用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不甚了解,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
期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
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者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时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
(2)、利用自身的资源络开发客户。
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络,为期货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资源。
(3)、服务广大客户。
由于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期货居间人与客户联系密切,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提供信息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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