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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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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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样本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传:
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险;附加险:
___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日,在___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后___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__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d)装箱单一式____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
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
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
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
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
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
(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
14国际贸易合同(DAF)
合同编号:
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
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
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
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
_____����������购方名称:
_____
��地址:
_______����������地址:
_______
��电报挂号:
_____����������电报挂号:
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
______����������到站:
________
��签字:
_______���������购方签字:
______
15成交确认书(港澳台)
�������������合同第___号附件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1.商品名称:
_______
��2.规格:
_________
��3.数量:
_________
��4.单价:
_________
��5.总值:
_________
��6.包装:
_________
��7.唛头:
由卖方决定。
��8.装船口岸:
________
��9.卸货口岸:
________
��10.交货时间:
_______
��11.信用证受益人:
_____进出口公司
��12.商品检验:
按本合同第五条第____项规定办理。
��13.备注:
_____
��卖方:
中国_____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_______
��地址:
_________����������地址:
_______
��传真:
_________����������电话:
_______
16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
(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
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
“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
“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
“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
“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
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
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X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
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
X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
如X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标准:
“卖方”向X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
“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X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
如X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X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X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X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博�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
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
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
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国法律为准。
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
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
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某地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
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证明人����������签署
�����������������职称
����证明人����������签署
�����������������职称
17外商代理协议样本
����������������代理协议
��本协议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签订,协议双方为:
��名称:
____
��地址:
____
��������(下称甲方)
��名称:
____
��地址:
____
��������(下称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1.1�产品:
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
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国____。
��1.3�商标:
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2.1�委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
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法律关系:
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
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指示: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
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甲方的责任
��3.1�广告资料:
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支付推销:
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转介客户: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价格:
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优惠条款:
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
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保证:
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
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
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乙方的责任
��4.1�推销:
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4.2�禁止竞争:
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最低销售额: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____元。
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费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醛�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产品”价格与条件: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
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
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督促履约:
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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