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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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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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集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集团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学校事、企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集团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参照本办法办理。
3.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属员工的管理,监控部负责监督。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集团聘用员工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集团的岗位设置要求,不得擅自增加岗位。
集团鼓励通过增加员工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提高劳动效率。
第六条集团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办理招聘事宜。
第七条集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经验、体格及工作需要条件为准,要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对应聘和安排的岗位要有强烈的认同感。
员工招聘实行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并举,所有员工的聘用一视同仁,择优录取。
第八条具体招聘程序:
1.申请
用人部门填写《人员招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核。
2.审批
集团分管领导对用人部门提交的《人员招聘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集团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3.发布信息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招聘申请表》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始通过适合方式、各种有效途径向集团内部和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收集和整理应聘资料。
4.内部招聘
内部员工应聘,应填写《内部员工应聘申请表》并上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要对内部应聘员工的档案进行审查(包括应聘员工在集团内的工作表现和对应聘岗位所需业务技能的掌握情况),并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专业考核,经考核确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情况和所在部门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员工的岗位调动手续(若申请补员的部门和该员工所在部门为同一部门,则由该部门负责人最终确定)。
5.面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人员招聘申请表》,对应聘人员的简历进行初选,对于并将筛选结果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确定并通知面试人员。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面试日程,通知总经理、分管领导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必要时通过现场操作考查其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面试结束后,面试考核人员进行意见汇总,确定是否录用。
如属于内部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还应与应聘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咨询和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免影响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
餐饮服务保障类应聘者,在面试前应提供淮安市或淮阴区卫生监督部门发放的有效健康证件。
6.录用
(1)应聘者凡不符合社会保险交纳条件的,不予录用。
(2)经面试合格,确定录用后,应聘人员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后勤集团员工报到证》至用人部门报到。
第九条曾经在集团任职,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录用程序与新聘员工相同,并且在集团的工龄重新计算。
第三章试用
第十条用人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报到证安排新进员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
第十一条员工试用期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试用期满,员工可向部门递交转正申请,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试用期考评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予以转正,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试用期员工享受集团正式员工节日福利,如试用期满考核不通过,则不予录用,所享受的福利将在试用期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停止试用
在试用期间的员工,有下述情形或相关情形时,集团可以立即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系。
1.不服从工作安排。
2.不能胜任工作。
3.试用期内迟到、早退达3次。
4.试用期间旷工累计达1天,或事假累计达5天。
5.打架、斗殴,产生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严重违反集团或学校规章制度。
8.被发现应聘时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不属实。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1.集团印发的《员工信息登记表》;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一个星期内二级及以上单位(医院)的体检报告单;(体检费试用期满后给予报销)
7.三个月内的免冠一寸彩照及二寸彩照各四张;
8.如果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要提供再就业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交纳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
1.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国家法规及集团制度统一办理。
(1)新员工入职后须按规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2)新员工入职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单位为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如果符合社会保险交纳条件,但由于员工个人原因不愿交纳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2.签约年限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第一次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签订3年,再次续签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交纳
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到淮安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档案备案,办理社会保险交纳手续,应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表》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再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确认是否与其续签。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集团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集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集团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辞职与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辞职
1.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2.其他所有员工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辞职申请表》。
3.辞职人辞职前进行工作交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工作交接意见。
4.人力资源部凭《辞职申请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根据部门提供的考勤记录办理薪资结算。
5.辞职者自《辞职申请表》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应正常出勤,遵守集团和学校各项规定,正常工作。
在此期间,若没有出勤即论旷工处理,若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或是请假7天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不予办理薪资结算。
6.如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没有获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视为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作自动离职处理,集团不予办理薪资结算,由此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集团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辞退与开除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负责人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集团和学校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集团其他岗位工作的;
(4)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6)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经过多次谈话或教育仍无明显改善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和学校规章制度;
(3)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4)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五天者;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集团蒙受较大损失者;
(6)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7)偷盗同事和集团财务者;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打架、斗殴者;
(10)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3.当辞退或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辞退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到人力资源填写《辞退申请表》,交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
(2)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签发《辞退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3)员工将所在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后,持《辞退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5.辞退或开除决定由员工所在部门作出,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被集团辞退或开除的员工仍须按集团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7.被辞退员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期间,需继续遵守集团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集团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影响集团正常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开除,且不予以办理薪资结算。
第六章退休
第二十二条退休条件
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休手续办理
1.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将第二年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在员工退休前两个月告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2.人力资源部在员工符合可办理退休条件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退休档案管理费由集团承担。
4.根据市医保处的相关规定,需补交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在集团服务的年限,由个人和集团共同承担。
(如:
某女员工在集团服务10年,在这10年中,集团为其缴纳了65个月的医疗保险,在其退休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要求再补交175个月的保险,此时,集团承担其在集团服务10年中未交医疗保险的55个月,其余的120个月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如果员工在集团服务期间,集团已全部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则退休时需补交的医疗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退休后,员工不再在集团内享受任何待遇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离岗时间
上半年退休的员工于6月30日退出工作岗位。
下半年退休的员工于12月31日退出工作岗位。
第七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水平,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工作由培训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员工培训种类:
1.职前培训:
新进人员应参加由所在中心、部门组织实施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
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安全教育等。
培训合格后由所在中心填写《新员工培训档案记录表》,经本人签字后,记入本人档案。
2.在职培训:
员工在工作中应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工作技能,以求精进。
3.专业培训:
视工作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集团作系列专题演讲,提升整体水平和效率。
4.专业技术培训
(1)工人技术等级或国家职业资格进修
①适用范围:
在集团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员工。
②审批程序:
1)事业编制员工:
根据学校人事处的计划要求,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其他员工:
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推荐,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③费用报销:
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由集团所属部门报销80%。
(2)特殊岗位证书年检
①适用范围;凡需持证上岗的集团员工(司炉工、电工、电梯工、高配值班员等)。
②费用报销:
所属部门报销80%。
5.学历、学位进修
(1)适用范围:
集团中心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
(2)学历、学位进修是指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
本科及以上学历(限国民教育)或学士以上学位。
(3)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报考专业应根据集团经营管理的需要,与本岗位的工作特点保持一致。
(4)审批程序:
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5)费用报销:
凭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集团按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相同专业学费的50%给予报销。
由集团提供培养费用的学历、学位进修每人仅限一次。
第二十八条不分培训类型,都须将培训方案及培训效果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其他:
1、由集团报销培训费用的员工需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5年,签订服务协议后因个人原因调离集团,应向集团返还培养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培训费的20%。
2、学历、学位进修一般安排在假期、周末等业余时间进行。
3、凡本办法公布前经批准参加在职进修培训并已获得有关证书的,按原规定执行。
4、职岗一致以申请学历在职进修时为准。
第八章考勤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
1.以8小时工作制为原则,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员工一个月工作满22天或一周工作满44小时,即为满勤。
3.员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
在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轮休。
第三十一条考勤要求
1.所有员工应根据岗位要求的到岗时间提前5分钟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但由中心、部门负责人证明因公外出的除外)。
2.迟到1小时、工作时间无故中途离岗超1小时论旷工半天处理(但由中心、部门负责人证明因公外出的除外)。
3.当月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天处理。
4.各中心、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考勤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所有员工需在考勤表上签字认可当月出勤情况,各中心、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
5.每月1日由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交至人力资源部。
6.事、企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全日制人员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满勤工资的1/3,旷工两天扣发当月满勤工资的1/2,旷工三天扣发当月满勤全部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三十二条加班
1.各中心、部门应将工作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尽量减少加班。
2.如确实需要加班的,需严格按照集团《员工加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3.员工双休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调休(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集中安排在寒暑假调休),并在考勤表上注明,如实在无法安排调休的,按集团薪资分配办法计算加班工资。
4.如因考勤人员失职,导致员工个人或集团损失的,其损失由考勤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九章请、销假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享受以下法定假期。
1.法定节假日
员工每年享受法定节假日共11天: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具体放假时间按学校的时间安排执行。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的,支付加班费。
2.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延长婚假10天。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工资、奖金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3.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
(3)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应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生育津贴报销手续,报销后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返还给职工个人。
4.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员工料理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三十四条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本人处理时可请事假。
2.事、企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请事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当月累计5天内不扣发津贴;当月累计超过5天,每超1天扣发月基础津贴的1/10。
法定假(不含公休假日)超过10天者,其请假期间,停发基础津贴。
3.非编员工事假期间工资按月工资÷30×请假天数扣除。
4.全日制员工如果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则所有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支付和个人支付总和)由员工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须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生诊断证明请病假,并填写集团统一的《申请病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
2.事、企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请病假(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当月累计10天内不扣发津贴;当月累计超过10天,每超1天扣发月基础津贴1/20。
3.非编员工根据员工病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80%÷30天×病假天数作为生活补助。
4.若是因工伤休病假的,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集团给予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不再支付其他生活补助。
5.若出现申请虚假病假的情形,或在休病假期间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经证实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6.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请、销假程序
1.请事假、病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2.病假需填写《申请病假审批单》并附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无审批手续的病假不予发放病假期间的生活补助。
3.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
4.中心、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5.所有请假手续审批结束后须于当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6.续假审批手续与请假审批手续相同。
7.假期结束后,如果未经续假没有返岗的,视为旷工。
8.假期结束返岗后须在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如果不销假则视为旷工。
第十章考核
第三十七条集团考核实行岗位量化分级考核,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其中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级工资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考核指标的确定
1.月考核指标为:
优秀比例为0-10%,良好比例为0-15%,合格比例为0-100%,不合格比例为0-10%。
2.集团年度考核指标由人力资源部拟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考核工作实施
1.月考核
(1)管理岗的考核由集团领导根据管理人员所在部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确定考核等级。
(2)技术岗和普通岗的考核由中心、部门负责人根据劳动纪律、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标准、服务规范等确定考核等级。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定于每年12月底举行
第四十条考核等级
1.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集团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人数占本中心、部门的30%,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优。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由所在中心、部门进行培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合格或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行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奖励采取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奖金、晋级等形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给予奖励:
1.在服务管理中业绩突出,为集团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2.在维护学校和集团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获得校级以上个人先进和集团年度考核优秀者。
4.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并在建议实施后给集团带来明显的效益者。
第四十四条奖励程序:
1.中心、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员工推荐、个人自荐。
2.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研究确定奖励形式和奖励标准。
第四十五条凡违反集团和学校规章制度、给集团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都应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处罚采取经济处罚、降级、停职、开除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处罚程序
1.由员工所属部门根据发生的违纪情况对当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对违纪情况核实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处理意见备案。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为每位员工建立个人档案,并对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十九条对离职(退休除外)人员的档案,人力资源部义务保管两年,两年后仍不取回的,集团作销毁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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