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地区外汇案件选编材料企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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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地区外汇案件选编材料企业版
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
各企业、个人应从下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办事。
外汇局在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强化服务意识,满足企业、个人合理外汇需求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一、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一)出口预收货款未及时登记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
处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违规案例:
嘉兴××有限公司(嘉兴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截至2009年底,该公司2009年3月30日出口预收USD2499994,2009年9月29日出口预收USD3000000,共计USD5499994未及时办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二)进口延期付款未及时登记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第十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违规案例:
1、嘉兴××电装有限公司(嘉兴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有1笔进口延期付款未在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未付汇金额为USD19715.88,海关签发日期为2009年11月9日。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2、浙江××有限公司(平湖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有1笔进口延期付款未在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涉及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未付汇金额为JPY1950000.00,海关签发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3、浙江××有限公司(桐乡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有8笔设备进口,进口总价为1231955美元,至今还余552910.9美元未对外付汇,均已超过海关签发日期120天,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
(三)外资企业未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
”
违规案例:
1、平湖市××有限公司(平湖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境外投资者为中国HC国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办理外汇登记时未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中国HC国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第2页。
该页内容显示,中国HC国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9%的股份为中国境内机构持股。
处罚如下:
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罚款。
2、嘉兴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嘉兴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的时间为2011年6月13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10年4月2日。
该公司未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3、××(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企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9月27日,浙江省商务厅批复同意该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A公司将所持股权分别转让给香港B公司、C公司。
2009年10月29日,该公司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截至2011年4月1日,该公司尚未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行为
(一)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资料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规案例:
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行为
2009年12月22日,该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1笔,结汇金额港币4580万元,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用途为预付工程款人民币11862400.00及支付工程建筑款人民币28382060.00。
其中支付工程建筑款部分,该公司承诺支付后6个月内向银行提供工程建筑款发票复印件。
但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仍未向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复印件。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二)贸易项下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资料
政策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起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规案例:
1、嘉兴市××针织有限公司(嘉兴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行为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提交26笔远期收汇备案申请,出口报关日期介于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4月26日,出口报关金额合计USD1255487.55。
该26笔出口远期收汇备案提交时,收汇日期已超过报关日起180天,但未在报关后60天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2、嘉兴××家具有限公司(嘉兴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行为
该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向外汇局提交45笔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申请,出口报关日期介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09年11月21日,出口报关金额合计USD326176.00。
该45笔出口远期收汇备案提交时,收汇日期已超过报关日起180天,但未在报关后60天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
三、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行为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问题使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第二条“进出口单位……;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等,属于提交单证不真实行为,也应按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规案例:
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企业)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行为
该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至5月4日对外进口付汇5笔,共计USD742490,至今未核销。
该5笔付汇系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对应的转口贸易收汇2笔,共计USD769725。
该公司将上述2笔货物出口合同的相关收汇凭证移用于一般贸易核销。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四、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行为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中第六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规案例:
1、嘉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企业)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
2009年9月20日,该公司与嘉兴市凤桥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嘉兴市凤桥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流转费和拆迁补偿费。
2009年11月27日,该公司以支付拆迁补偿费名义结汇800万美元,折计人民币54612840.96元。
结汇资金划转后,该公司委托嘉兴市凤桥镇××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划转给宁波HH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
2、嘉兴××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嘉善企业)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
2010年2月25日,该公司与大云镇××实业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大云镇××实业公司支付土地款。
2010年6月至10月,该公司以支付土地款名义分3笔结汇共计5429925美元,合人民币36625225.34元,其中人民币600万元为归还代垫土地款款项。
剩余人民币30625225.34元经多次划转后,转入关联公司和个人账户。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28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政策规定: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额定项目总投资。
”和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及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等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规案例:
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企业)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该公司有5笔共54942美元出口收汇实际是从境外个人及境外公司借入的借款,共5笔,金额合计54942美元。
上述借款均与外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投注差为80000美元,已登记短期外债2笔共80000美元,实际可借外债余额为零。
该公司目前实际借用外债余额已经超出该公司投注差54942美元。
处罚如下:
警告,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九条“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规案例:
嘉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嘉兴企业)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该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3月25日期间,分18笔以备用金名义结汇96.98万美元折计人民币660.96万元,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存在明显异常。
经查,该公司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为其他企业大量垫支,累计金额220.8万元。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七、逃汇行为
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和第六条“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规案例:
蓝XX逃汇行为
蓝XX未经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2008年以前采取委托他人代持的形式100%控制了于2005年11月24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WL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在嘉兴投资设立嘉兴WT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WT集团有限公司)。
蓝XX在未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前提下,实际以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返程投资国内公司,并存在利润转增资的行为。
处罚如下:
人民币300万元罚款。
八、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违规案例:
1、××(嘉兴)有限公司(平湖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截至2010年9月30日,该公司未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向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会计报告、统计报表。
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警告,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
2、浙江××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该公司未参加年检,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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