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课件新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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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课件新版doc
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解读】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范围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
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
(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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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
1、因幼儿园的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
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
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
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组织学生
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5、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
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
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
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
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
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
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第二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处理的法律
规定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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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
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
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
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
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
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
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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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
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
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
“小朋友排队下楼梯
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
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
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
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恢复健康。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
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
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
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
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
(互动时间)
律师分析:
首先,虽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
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
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依据《民法通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且这样的监护责任是不会
随着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的。
上述案例中,萌萌的行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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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导致了飞飞受伤,萌萌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飞飞造成的
人身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学生
“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学生的管
理和保护责任。
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学生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
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学生排队下楼时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
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
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
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和明明执意
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两位家长的照看下东东和明明继续停留
在幼儿园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东东将明明推倒,造成其额头被摔
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
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的,是幼儿园管
理不力造成的,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
(互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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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虽然从
表面上看,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内,但是在家长接走学生之后发生的
且已经到了离园时间,幼儿园以及教师已经结束了管理教育职责,看
管义务已经转移到家长一方,故园方和教师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由于家长看管
失误,两名学生发生争执,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东东的家长即监护人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执意要在幼
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家长的照看下东东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东东玩耍的幼儿园滑梯突然断裂,导致东东头部受伤,
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东东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
儿园认为,事故发生在离园之后是由于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不应承
担责任。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吗?
(互动
时间)
律师分析:
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我们与上一案例做一下比较,
相同的是都是到了离园时间家长接走学生之后,且在幼儿园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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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同的是上一案例是两位学生互相打闹引起的伤害事故,该起
案例是学生使用出现故障的园内器械即滑梯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
该起事故是不是幼儿园也不负责任呢?
答案是园方应该负责任。
究其
原因,我们应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
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
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该案例中
幼儿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滑梯故障,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
致造成事故,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10年4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
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其中28名幼儿、2名教
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
面对这种恶性的伤害案件,幼儿园应该怎么应对呢?
这个案例我
们从责任承担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律师分析:
首先,从责任承担方面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需要
明晰的是第三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该第
三人承担。
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在事故
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和安保人员及园方相关负责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
等义务则园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失职或者幼
儿园相关负责人员出现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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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那么
园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
赔偿,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
小等相适应。
其次,从事故处理程序方面讲,这是一起恶性的刑事伤害案件,
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情况发生后应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如伤害已经发生,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实
施伤害幼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等待警察及医护人员的救助。
有条件的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与
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监护人。
幼儿园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案例应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报告。
就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如调解不成,也可以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
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五
一个早上,5岁的小万吃了一份糯米鸡外加一杯牛奶,就跟着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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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去幼儿园了。
中午吃饭时候,林老师说小朋友不能浪费食物,一定
要把饭菜吃完,小万是个乖孩子,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于是大口大
口把饭吃完了。
12:
10的时候林老师就叫孩子们回去睡午觉了,唱完
3首儿歌,林老师就要求小朋友要进入睡眠了,可林老师发现小万还
在玩,还没睡,便呵斥了几声。
小万跟老师说他睡不着,肚子还饱饱
的,可林老师却强迫他一定要睡,说小朋友一定要睡午觉,不然不会
长高,在老师的威严下,小万趴着枕头最终进入睡眠。
下午2:
30的
时候,大部分小朋友已经睡醒了,陆续回到教室上课,林老师见到小
万还没醒,以为迟睡原因,因此并未叫醒他。
20分钟后,林老师过
去叫小万的时候,发现怎么叫都没有反应,于是上前摸他额头,才发
现小万嘴唇发黑,嘴巴鼻子都有黑色污物,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后两
位老师合力把小万抬往医务室,不久又让司机开车送往医院,等去到
医院抢救时,孩子已经抢救不回来了。
医生诊断:
孩子午餐时,吃撑
了,还没消化就直接入睡,导致小孩子因食物倒流,堵塞气管致死。
最终园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林老师的结局也是丢了工作还得赔偿。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小万早上已经吃了很多,中午吃撑
了,报告老师,可粗心的老师却当小孩是贪玩,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
这样的意外真的很难预防吗?
如果幼儿园和老师们做好这几项安全
措施,发生这事的可能性便可大大降低。
律师建议:
对于午睡的时间律师建议在午饭后应该留给孩子充足的时间让
孩子消化刚刚吃下的午饭,如果午饭和午睡的时间间隔短的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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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意外的风险就会很高。
而对于幼儿睡眠的个体差异必须细心了
解,“对症下药”,用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不同个性的孩子,根据幼儿不
同的个性和需要作出个别的对待。
在幼儿午睡时,教师必须来回检查,
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做”:
“一听”是听听幼儿的呼吸
是否正常;“二看”就是看看幼儿的神态,严密注视幼儿的举动有无
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摸”就是摸摸幼儿的额头温度;“四
做”就是对个别踢被子的孩子要亲自为其盖好。
综上,通过今天的讲座,我们重点给各位老师讲解了《侵权责任
法》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
序。
相信各位老师已经明确了解了幼儿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责
任承担问题,那么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各位老师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
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希望老师们按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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