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跟相关内容》教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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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跟相关内容》教案2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教案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
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3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建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建筑法的生效时间——三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建筑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就是法律效力的消灭,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建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3、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建筑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4、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也称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起调整作用。
第二节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3、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比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从业资格制度
1、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
从业资格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估价师和注册建造师。
2、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
①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3、建造师的从业资格
①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建造师的执业基本要求: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的执业分类:
14个专业
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三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一、建筑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1、《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的规范
①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②发包单位发包行为的规范。
3发包活动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利的限制。
4禁止肢解发包。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承包的规范
①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禁止建筑工程转包
④建筑工程分包
4、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1联合承包:
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概念:
联合共同承包——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特点:
⑴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
⑵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更好地掌握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改进技术、增强管理经验积蓄力量,为企业谋求长远的发展。
⑶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
规范:
⑴必须是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
⑵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⑶联合承包方的资质要求,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带资承包——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
3转包
概念: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行为为我国〈〈建筑法》明文禁止。
主要表现形式:
⑴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⑵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⑶承包单位层层转包。
⑷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
⑸在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也是造成转包的重要原因。
4挂靠:
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
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特点:
⑴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要求想适应的资质等级。
⑵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⑶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到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不实施管理。
常见的挂靠形式:
⑴以挂靠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⑵以挂靠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⑶以实施挂靠的具体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二、建筑工程招标的规定
1、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
①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⑴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RMB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RMB以上的;
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RMB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RMB以上的。
2、建筑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①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文件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通一平”具体指:
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
3、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等级;主要施工经历;质量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简况;资金或财务状况;企业的商业信誉;准备在招标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准备在招标工程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安排。
4、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5、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①全过程招标——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准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②设计招标
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文件:
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文件的主要内容:
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对投标单位资质等级的要求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③设备招标
设备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⑴标须知,包括招标单位名称,设备性能和要求,投标的起止日期和地点、组织技术交底与解答招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和地点
⑵正式批准的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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