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贴息贷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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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贴息贷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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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文稿纸
渝公积金()号年月日
市公积金中心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签发: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陈小平
2013.12.23
处室:
处室:
处室:
办公室意见:
处室会签意见:
孙开颜2013.12.23王澎2013.12.23齐路2013.12.23
主办处室意见:
请领导审定。
邓小瑜2013.12.20
拟稿部门:
信贷管理处
拟稿人:
赵作铭
联系电话:
63651154
密级:
缓急:
秘书核稿:
是否公开: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理由:
标题: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分、支行、直属支行、营业部
抄送:
是否已上外网公开:
□是□否签名:
印刷份数:
打字:
校对:
归档: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支行、直属支行、营业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求,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批复》(渝住公积金委会发[2013]2号)精神制定了《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规范高效办理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执行《实施方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所属市分行报告。
附: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为支持公积金缴存人在购房时获得公积金贷款,在当前公积金缴存人个贷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
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方案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只按公积金个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额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的贷款。
第二条获得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公积金个贷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并办理公积金个贷及贴息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个贷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标准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贴息贷款利息差额应根据同期利率差额计算。
第四条贴息贷款的风险由发放银行承担;贴息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个贷后,其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承办银行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条本次贴息贷款资金规模30亿元,优先安排解决已受理尚未发放的首套房公积金个贷需求;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期间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可提前置换为公积金个贷。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与承办银行签订《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履约责任、贴息贷款发放、回收、贴息及置换等具体事项。
第二章贷款对象、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七条贴息贷款对象是符合公积金个贷和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八条贴息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最终还贷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一般为男70,女65)。
第九条贴息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按当期公积金个贷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积金个贷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标准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一条办理贴息贷款需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不得使用所购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抵押或除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办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第三章贴息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借款人选择及确定
1、承办银行从本行已受理,且经公积金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联机审核符合公积金个贷条件的借款人中,选择符合银行个贷条件的借款人作为贴息贷款拟选对象,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贴息贷款协议》约定,填写《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拟选明细表》(以下简称“《拟选明细表》”,附件1)并签章后传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对《拟选明细表》上的贴息贷款对象进行核定,核定无误的签章返回承办银行。
第十四条贷款的发放
1、承办银行利用银行自有资金,在《拟选明细表》核定的借款人范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发放贴息贷款。
2、承办银行发放贷款时,应使用现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版本签订借款合同,并可在与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基础上签署《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范本)(附件2)。
3、承办银行发放贴息贷款后,应在发放当月25日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发放明细表》”,附件3)并签章,连同电子信息数据传送公积金中心。
4、借款人贴息贷款档案在贴息期间及置换回公积金个贷后,由承办银行负责全程保存和管理;承办银行发放贴息贷款后,应将填写的《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档案备查表》(以下简称“《档案备查表》”,附件4)连同电子文档按月传送公积金中心。
第四章贴息资金拨付和结算
第十五条承办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贴息收款通知》(以下简称“《贴息收款通知》”)并打印明细清单,加盖银行印章后传送公积金中心,同时将与纸质资料相一致的电子数据通过FTP服务器传至公积金中心。
《贴息收款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承办银行名称,经办网点、户数、结算月份、当期应收商贷利息、当期应收公积金个贷利息、当期应收贴息资金。
打印的明细清单应包括每一借款人的以下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贷款帐号、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贴息收款通知》及打印的明细清单,由业务部门填写《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附件5)。
连同承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收款通知》(含打印的明细清单)由财务部门会签后报领导审签。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其核定后的贴息资金拨付承办银行。
第五章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承办银行承担贴息贷款在公积金中心贴息期间的贷款风险,并对其按自营性个贷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贴息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个贷后,承办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按与公积金中心原就公积金个贷项目或直客式贷款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十九条已发放的公积金贴息贷款,由承办银行自发放次月起,按月将公积金贴息贷款借款人还款和余额对帐电子文档数据,按《公积金个贷还款数据接口文件(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还款数据接口文件》”,附件6)要求的格式,通过专用FTP服务器传送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承办银行在发放贴息贷款时提供的《发放明细表》、《备查表》以及按月传送的《还款数据接口文件》(电子数据信息)建立台帐,将贴息贷款借款人视同公积金个贷借款人进行贷款日常管理,并督促担保或保险机构按其出具的担保函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责。
第六章贴息贷款置换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中心置换贴息贷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办银行并约定具体置换时间;在约定当月10日前,公积金中心应对确定的置换借款人(以下简称“置换人”),向承办银行提交《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置换明细表》(附件7,以下简称“《置换明细表》”),签章后传送承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承办银行对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置换明细表》确定的借款人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核对无异的签章,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根据《置换明细表》确定的置换人、贷款余额、剩余期限、还款方式、当期公积金个贷利率等,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完成贷款发放操作、审签后,将委贷资金划拨至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委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承办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拨付的置换人借款剩余本金款项后,在其核算系统中对置换人作自营性资金贷款的还清处理;同时,直接将置换人的贴息贷款在其“个贷业务系统”中转换为公积金个贷。
公积金中心对置换人停止贴息。
第二十五条置换回公积金个贷后,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按照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原就公积金个贷项目或直客式贷款签订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方案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贴息贷款工作开始起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拟选明细表》
附件2: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范本)
附件3: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发放明细表》
附件4: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档案备查表》
附件5:
《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表》
附件6:
《公积金个贷还款数据接口文件(贴息贷款)》
附件7: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置换明细表》
附件1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拟选明细表
(新增贷款贴息)
承办银行(签章):
第页,共页
序号
经办网点
项目名称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贷款金额
(元)
贷款期限
(月)
备注
合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附件2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
(范本)
本协议为编号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立约人信息
1、借款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2、贷款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经办支行: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了题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贷款人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了《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协议》,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人将应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
3、借款人已充分知晓《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完全了解“贴息贷款”的操作模式,并同意申请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因此: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贴息贷款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贴息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对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同时符合银行自营性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贷款人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公积金个贷利率支付利息,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与同期公积金个贷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支付给贷款人的贷款方式。
第二条贴息贷款的发放
1、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必须符合贷款人有关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同时必须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任一条件不符合,则申请贴息失败,贷款人无义务发放贴息贷款。
2、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贴息贷款申请,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贷款人即应将《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三条贴息贷款的要素
贴息贷款的核心要素(包括贷款的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偿还等)均按《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四条贴息贷款的置换
一旦公积金中心提供足额资金并拨付给贷款人,贷款人立即将本协议项下的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贴息贷款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贴息立即终止:
1、《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
2、《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全部清偿。
3、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贷款人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贴息贷款的管理
贴息贷款发放后,直至贴息贷款置换前(或直至贴息贷款终止前),贷款人将按照贷款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贴息贷款进行管理。
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或贷款贴息自动终止后但贷款本息并未全部清偿的),贷款人重新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借款人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时,借款人已认真阅知本协议并同意接受全部条款。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
2、本协议应与《借款合同》一并理解和适用。
本协议不涉及的部分,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借款人执一份、贷款人执二份。
借款人(签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发放明细表
(年月)
承办银行(签章):
第页,共页
序号
经办网点
项目名称
银行贷款帐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放款日
贷款金额
(元)
贷款期限
(月)
还款方式
当前商贷年利率
(%)
当前公积金年利率
(%)
备注
合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说明:
本表中所有信息和数据均应与承办银行实际发放的贴息贷款数据一致。
附件4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档案备查表
承办银行(签章):
第页,共页
序号
银行贷款档案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银行贷款帐号
放款日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
项目名称
经办网点
备注
合计
说明:
1、本表中所有信息和数据均应与承办银行实际发放的贴息贷款数据一致。
2、置换回公积金个贷后,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系统中生成的贷款档案号需填写在备注栏中。
附件5
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表
(年月)
填报部门: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承办银行
本期商贷利息应收总额
本期公积金个贷利息应收总额
本期商贷与公积金个贷利息差总额
本期应付贴息金额
合计
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年月日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6
公积金个贷还款数据接口文件
(贴息贷款)
1、还款数据文件
网点代码
银行帐号
借款人
计息日期
帐单时间
还款年月
业务类型
(参数)
是否冲销
(参数)
资金来源
(参数)
当月还本金
当月还利息
实还罚息
实际贴息
银行操作员
1、余额对帐文件
网点代码
银行帐号
借款人
贷款余额
逾期本金
逾期利息
还款常数
说明:
1、数据文件以TXT文件格式生成;
2、各项参数代码由中心统一设定并维护;
3、处理日期为银行业务处理日期或处理截至日期;
4、处理日期的月份和日期为两位,不够两位的左侧补“0”;
5、每条数据记录按信息排列顺序依次排列,各数据项间用“|”分隔(结尾处也需用“|”分隔),各条记录间用回车符作为换行符。
对数值为零的数据项,用“0”表示,不得缺项;
附件7
重庆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置换明细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第页,共页
序号
经办网点
项目名称
银行贷款帐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放款日
贷款金额
(元)
贷款期限
(月)
还款方式
贷款余额
(元)
剩余贷款期限
(月)
备注
合计
承办银行(签章)
说明:
1、本表中所有信息和数据均应与承办银行实际发放的贴息贷款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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