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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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法律依据:
《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范围】
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前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地点
(一)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跨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工程;
8.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依法应验收的建设工程;
10.其他需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建筑工程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不超过40000平方米且建设高度不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设总面积大于500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总投资不超过5亿元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备案范围】
(一)下列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消防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除上述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7、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外的其他工业建设工程。
(二)下列范围内的内装修建设工程,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消防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酒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m2的其他建筑。
(三)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第二篇: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
工作分工范围
支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馆;
7.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9.本条第七项、第八项及本分工范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Λ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12.生产、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3.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大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大于1000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以上功能的综合楼);
6.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量瓶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支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谈、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5.本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不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6.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商住楼;
7.洁净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8.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大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形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5.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6.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7.二类高层住宅(不含商住楼),多层住宅;
8.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202x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9.不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10.不属于支队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的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张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给水总平面图);电气(弱电、强电)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调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3项所有材料)。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9.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11.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设计院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
12.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
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
xx及接收时间”。
备注:
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上述申报材料的1项至11项所有材料)。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9.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
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
xx及接收时间”。
备注:
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
(1)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消防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等,折成a4大小,分专业装订成册),(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张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
(2)专家评审项目(含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项目)的受理材料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设计评估文件、评估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具体评估分析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资格证书。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设计院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
9.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
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
xx及接收时间”。
备注:
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
7.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8.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
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
xx及接收时间”。
备注:
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咨询电话:
85916595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审批大厅领取);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包方出具,印有建设、设计、总包、消防、监理单位公章,各方认可工程已竣工);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测站85837993)
(六)总包施工、消防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申报建审的全套图纸放在验收现场;其中1.图纸的电子版光盘、2.工程总平面图、3.建筑施工图、4消防设计专篇上交到验收申报窗口;
(十)钢结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测站85837993)
(十一)
(十二)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抽检报告;(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十三)件;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若是装修、改造工程需要提供原主体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保合同;
建设单位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有关消防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隐蔽工程记录;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责任主体执业人员填写的终身责任负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第三篇:
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行政许可范围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实施细则》(鄂公消〔202x〕58号)、《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宜公消〔202x〕25号),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支队承担。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1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以上第1类、第2类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四)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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