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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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2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11农村2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切实转换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保障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2银行法》、《22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控制是其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确保本行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满足自身审慎经营的需要。
(二)确保本行正确处理内部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实现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
(三)确保本行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五)最大程度发挥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实行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内控文化扩大到每个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成为全体员工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的一部分。
第四条本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
内部控制是本行的核心竞争力。
要从着眼于本行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建设相对稳定成熟的内部控制机制,将内部控制战略纳入本行的整体发展战略。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个操作环节和所有的部门及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以实现内部控制的全方位监控、全过程监控和全员监控。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本行的经营管理应充分遵循“内控先行”的原则,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出适当的内部控制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
(五)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以保持内部控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六)独立性原则
本行应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七)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要根据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进行自我调整,不断充实和改进,促进内部控制机制的自我创新和自我完善。
第五条本行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本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政策和程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与评估指本行及时识别、系统评估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和首先发挥职能的要素。
(三)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指本行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而制定的政策、程序。
它是内部控制的核心。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信息交流与反馈是指本行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识别、捕捉、传递、交流和反馈的活动,确保信息在本行、本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评价与纠正。
内部监督是本行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它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第六条本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应结合自身实际重点关注本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流程、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点环节,提高本行内部控制的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二章 内部控制环境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为达到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创造各方面有利因素。
内部控制环境涵盖本行经营的所有要素、人员和机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产权制度
(二)公司治理
(三)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组织构架
(五)人员配备
(六)企业文化
(七)行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本行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目标,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
股权发生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前提。
本行股东代表大会要建立良好的制约机制,构建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要合理授权董事会从事内控管理决策事宜,要对董事会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切实促进董事会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
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董事会应建立专门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其处理内控管理决策事宜。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22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控政策,建立内控流程;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本行应建立高度协调的内控体系,构建扁平化的管理框架,建立明晰的授权体系,建立充分重视风险控制的考核激励体制。
第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健康的内控文化。
健康的内控文化应以诚信的道德观、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为基础。
董事会建立的内控政策、制度应当是健康内控文化的具体体现,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对行内各级员工进行考核与激励,培育和发展健康的内控文化。
董事会、高管层应身体力行,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内控文化,应该建立详细的员工准则,使全体员工有则所依,违则必罚。
第十二条本行应当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内控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设立履行内控管理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内控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内控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的专门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各种风险,制定综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业务的合规性风险进行审核。
稽核审计部负责稽核审计工作,要保持相对独立性。
本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职能,建立扁平化的内控体系,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十四条 本行应配备足够、能够达到内控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对内控岗位人员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确保内控职能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行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三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十五条本行业务流程再造的目标是:
结合本行统一法人改革后的需要,以全面促进战略转型和业务发展为指导,根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流程银行的标准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系统整合、优化和改进,从而构建以客户为中心、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职责明确、安全高效的业务流程体系,实现以流程落实内控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行应以业务流程为主导,合理设置前中后台,清晰划分前中后台的职责,简化和优化前台核心增值业务流程,强化和延伸中台内控、风险和财务管理流程,精简和集中后台,通过流程安排和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前、中、后台之间紧密配合又相互约束和制衡。
前台部门专司市场营销职能。
前台的业务部门应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来设置,专业化、一体化地对外开展营销,分支机构是前台的营销平台和窗口。
前台业务部门的设置处在全行各部门的核心位置,中后台部门为前台服务,前台是中后台部门的客户。
前台的运营应按以客户为中心的方式组织。
中台部门是指为前台的服务流程提供规范与控制服务的流程,能够为前台业务提供资源配置、监控风险和进行绩效测量。
中台的运营应按有效发挥其功能的最佳形式组织。
后台部门是指为业务流程提供支持和保障功能的流程,为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
后台的运营应按前台的业务需要和特点采用集约性的组织方式进行组织。
第十七条前台部门的内部控制以内部的自我监督为主,着重强调遵循“四眼原则”,以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事前自我规范作用、事中复核的实时监控作用及事后监督的跟踪监控作用。
负责识别、评估、承担与减少伴随业务而产生的风险,了解风险性质的变化,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
第十八条中台部门应根据授权的原则对前台部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为主要内容。
具备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资产处置的职能,承担风险评级和预警责任,指导、监督和组织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稽核审计部门作为独立运行机构负责对前中台业务和内部控制的所有要素进行全面监督,覆盖所有业务条线和部门,应对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控制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事前规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进行独立的、经常的、自上而下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行应在重新梳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上,通过流程图的绘制与描述,直观地表述业务流程中每项活动从起点到终点以及流程中判断环节、重要控制环节、各相关部门相关流程之间的结转关系,建立起以内控为主线、风险与合规为导向,流程再造为核心的本行业务流程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本行应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业务流程再造和内控体系构建中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逐步建立“前台前移、中台上收、后台集中”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四章授权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本行统一法人体制,强化本行集中经营与管理,本行应按照效率和制衡两大原则,合理划分权责,建立科学严密的分层次授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本行法人授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分支机构对职责范围内授权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负责。
(二)有限授权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和自身授权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
其中:
授权小于法人权限,转授权小于授权,再转授权小于转授权。
(三)差别化授权原则。
授权人根据被授权人经营管理范围、风险内控水平和业绩等的不同,实行差别化适度授权。
(四)适时调整原则。
授权权限在授权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五)先评价、后授权原则。
授权人应定期对被授权人评定授权等级,根据授权等级评价结果确定授权权限,保证授权权限的合理性。
(六)独立性原则。
授权人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向被授权人独立授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十四条授权的模式分为授权到职位和授权到机构。
授权到职位的,由职位负责人代表该职位接受授权;授权到机构的,由机构负责人代表该机构接受授权。
第二十五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本行行长在董事会授权及法定经营范围内就各项业务事项所进行的授权,但不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会计授权等事项的授权。
基本授权采用基本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和授权专项通知(或批复)的形式。
特别授权是指本行行长对超出被授权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项特定业务或某一特定事项所进行的临时性授权。
特别授权采用特别授权书的形式。
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被授权人本人行使,不得转授权。
但特别授权书中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行基本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制。
(一)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
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向董事长签发《授权书》,董事长代表本职位接受授权;
(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
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向行长签发《授权书》,行长代表本职位接受授权;
(三)行长向副行长、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转授权。
行长向副行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转授权书》,副行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本职位接受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本机构接受授权。
副行长、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再转授权。
特殊情况下分支机构可对下辖机构进行特别授权。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当地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等因素,定期对被授权人的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在授权的有效期内,被授权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如发生变更,继任者负责行使原授权权限。
继任者尚未明确之前的过渡期,应由在岗的临时负责人代表机构行使原授权权限。
第二十八条任何授权应有清晰的书面规定,并应具体明确被授予的权力,授权人再度授权的权力以及对于行使授权的限制。
授权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及负责人姓名、被授权人全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授权人声明;
(三)授权内容及权限;
(四)关于转授权权限(再转授权权限)的规定;
(五)对授权书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行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对外开展业务时,应在不违反本行相关22秘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将自己办理有关业务的权限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本行应按照“职责明确,边界清晰,流程优化,管理完善”的原则建立健全授权流程,明确授权启动、拟订、审定、制作与签发等方面的程序,优化授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本行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归口管理授权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组织修改授权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审核、汇总授权方案及授权变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分支机构转授权工作;负责制作基本授权书和特别授权书;组织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对授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机制。
各级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非现场监督的基础上,可通过专项检查或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被授权人权限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就授权执行效果、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或变更授权的依据;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行应建立授权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明确各层级业务操作中的权责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实现权责挂钩、权责对等。
本行应加强超授权事项的审批和监管,通过授权检查和规范化管理来防止超授权风险。
被授权人在行使被授予的权限时,必须接受本行的统一领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严禁越权从事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凡发现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凡发现被授权人有重大越权行为,或者有其它不适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风险的,以及被授权人存在授权管理上的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授权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依据授权变更程序变更或者撤销该被授权人的某项权限。
第五章授信管理控制
第三十四条 授信是本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最高额度保证的行为。
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十五条本行应本着为入股股东服务,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办行宗旨,授信范围应主要在辖区内,授信对象主要是辖区内的入股股东、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及涉农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行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本行应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二)依法合规原则。
本行授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授信对象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
(三)风险可控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四)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五)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重点关注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风险。
第三十七条本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
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董事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本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管理。
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本行应建立完善客户信用评级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
客户调查人员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作为信用评定的基础。
应对客户进行整体风险分析和价值判断,据以测算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分析客户所处经营环境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周期和经营状况,再结合客户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及管理体系等综合调查情况,对客户进行整体风险评价和价值判断,形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调查报告,提交给授信分析与评估部门。
加强信用评级审查及风险度复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行应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流程,按照授前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后检查相关流程工作,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严格按照流程完成授信工作。
授信工作按照受理程序分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授信后检查岗和尽职调查岗。
以上岗位的授信工作人员除授信后检查岗可由调查岗兼任外,其他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授信工作各岗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2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四十条本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本行应建立科学的以确保授信资产质量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从源头上遏止授信人员为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长期目标的短期行为。
对授信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问责制。
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内容和方式,细化案件责任、违规违纪责任、资产质量责任的界定标准和责任追究措施,包括规范化的考核管理、常规性检查评价和实行适时追究责任机制。
第六章 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本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22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当对内部特种转账业务、账户异常变动等进行持续监控,发现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行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本行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当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五十二条 本行应当建立会计、储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行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七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本行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五十六条本行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七条本行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
对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异常资金交易和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资金交易。
第五十八条本行应当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第五十九条本行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六十条本行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六十一条本行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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