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04线网运营施工管理规定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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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04线网运营施工管理规定12
线网运营施工管理规定
GDY/QW-GL-SC-04
目录
1前言1
2范围1
3引用标准2
4总则2
5词汇定义(详见附录A)2
6施工管理体系与职责2
7施工计划管理4
8施工许可管理6
9施工安全管理7
10施工组织管理9
11列车调试、试验要求11
12施工组织分析和优化12
13施工管理指标13
14执行记录13
15附录13
1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线网管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彭桂昌、钟振山、庞灵艳、卢锦生、梁强升。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2次修订。
本标准2014年10月9日发布。
本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实施。
原第1版,第1次修订版本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线网管控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运营总部维修施工计划的管理办法、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车开行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地铁线网行车设备、服务设施(办公室、生活用房设施维修、装修施工等,不涉及到接水、接电、不影响消防设施、不影响墙体结构时除外)的养护、检查、维修施工及工程车、调试车开行的施工组织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DY/QW-GL-AQ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GDY/QW-GL-AQ-09运营事业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GDY/QW-GL-AQ-08运营事业总部作业通用安全实施细则
GDY/QW-GL-AQ-14运营事业总部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GDY/QW-GL-YS-01广州地铁节假日及大型活动运营组织办法
GDY/QW-GL-XF-04.03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GDY/QW-JG-XC行车组织规则
GDY/QW-GL-AQ-15运营事业总部设备安装、硬软件更换及调试、试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4总则
1
2
3
4
4.1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工作,以确保运营设备设施维护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能及时、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实现运营设备设施正常运转,保证地铁运营安全、顺畅为目标。
4.2在运营事业总部管辖范围内开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4.3施工协调采取对口协调、自下而上、逐级上升的原则。
跨中心的施工问题先由中心间进行协调,经中心层面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则提交运营事业总部层面进行协调。
4.4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总部一旦布置或下达指令,各单位必须遵循先执行、后理顺的原则。
4.5各单位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施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5词汇定义(详见附录A)
6施工管理体系与职责
5
6
6.1施工管理体系
6.1.1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采用两级管控体系的模式。
6.1.2线网管控中心作为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一级管控部门,负责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组织管理的整体统筹和协调,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管理业务的开展,并负责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的评估与考核。
6.1.3各运营中心、基地维修中心、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资源经营中心是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二级管控部门,负责本中心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负责本中心具体施工管理业务的计划、组织、执行、协调、评估与考核。
6.2各层级主要职责
6.2.1线网管控中心
6.2.1.1负责建立和健全总部施工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
6.2.1.2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施工计划完成情况,负责跨中心施工计划的统筹协调。
6.2.1.3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施工许可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负责跨中心施工许可业务的统筹协调。
6.2.1.4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各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相关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6.2.1.5负责牵头总部施工组织优化工作,提高施工效率。
6.2.1.6负责线网施工组织分析及专题研究。
6.2.1.7负责施工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运行情况跟踪和维护,牵头组织施工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研究和变更。
6.2.2运营中心
6.2.2.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施工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
6.2.2.2负责所辖区域施工计划的协调、统筹管理,对施工计划进行编制、审核、审批、发布和组织实施,并跟踪、检查施工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无法协调安排的跨中心施工计划,提交线网管控中心协调;定期对施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报线网管控中心。
6.2.2.3负责所辖区域外单位进场手续的办理和审核,签发《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安排相关单位主办以及配合,与外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无法协调办理的跨中心施工许可业务,提交线网管控中心协调;对担任配合职责的外单位、委外维修单位施工项目,负责协助、监督其施工的开展。
6.2.2.4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下属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相关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施工组织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报线网管控中心。
6.2.2.5对本中心所辖区域施工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开展施工组织优化,制定优化措施,提高施工效率;定期将施工组织情况的分析总结和施工组织优化情况提报线网管控中心。
6.2.2.6负责本中心总体施工组织分析及专题研究。
6.2.2.7负责本中心施工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跟踪和反馈系统运行情况;负责本中心及外单位、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密码的修改及管理;收集和提报本中心施工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和变更情况。
6.2.3基地维修中心
6.2.3.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施工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
6.2.3.2对内部及外单位、委外维修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需求进行汇总,根据施工需求向各运营中心提报施工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施工计划完成情况。
6.2.3.3对担任配合职责的外单位、委外维修单位施工项目,负责协助、监督其施工的开展;对与本单位相关且已签发许可单的外单位施工项目,负责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外单位的正常施工。
6.2.3.4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下属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相关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施工组织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报线网管控中心。
6.2.3.5负责本中心总体施工组织分析及专题研究。
6.2.3.6负责本中心施工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跟踪和反馈系统运行情况;负责本中心及外单位、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密码的修改及管理;收集和提报本中心施工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和变更情况。
6.2.4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
6.2.4.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施工管理相关制度。
6.2.4.2对内部施工计划需求进行汇总,根据施工需求向各运营中心提报施工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施工计划完成情况。
6.2.4.3对与本单位相关且已签发许可单的外单位施工项目,负责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外单位的正常施工。
6.2.4.4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下属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相关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相关情况报线网管控中心;
6.2.4.5负责本中心总体施工组织分析及专题研究。
6.2.5资源经营中心
6.2.5.1对内部施工计划需求进行汇总,根据施工需求向各运营中心提报施工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施工计划完成情况。
6.2.5.2对与本单位相关且已签发许可单的外部经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外单位的正常施工。
6.2.5.3协助各运营中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外部经营单位的施工组织情况,协助各运营中心督促外部经营单位在施工组织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报线网管控中心。
6.2.6总工程师室
6.2.6.1负责按照《运营事业总部技术管理制度》对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6.2.7安全质量部
6.2.7.1负责从安全管理方面对运营总部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监管。
7施工计划管理
7
7.1计划分类
7.1.1按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分为:
7.1.1.1A类:
指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的施工,其中:
a)A1类,开行工程列车、电客车的施工;
b)A2类,不开行工程列车、电客车的施工;
c)A3类,车站、主所、控制中心范围内影响行车设备设施的作业;
7.1.1.2B类:
指在车厂的施工,其中:
a)B1类,开行电客车、工程列车的施工(不含电客车、工程车检修作业);
b)B2类,不开行电客车、工程列车但在车厂线路限界、影响接触网停电、在车厂线路限界外3米内种植乔木、搭建相关设施及影响车厂行车的施工;
c)B3类,车厂内除B1/B2以外的施工作业(办公室、食堂等生活办公设备设施维修除外)。
7.1.1.3C类,指在车站、主所、控制中心范围内不影响行车的施工,其中:
a)C1类,大面积影响客运、消防设备正常使用及需动火的作业(含外单位进入变电所、通讯设备房、信号设备房、环控电控室、照明配电室、蓄电池室、水泵房、其它气体灭火保护房内作业);
b)C2类,其它局部影响客运、消防设备正常使用,但经采取措施影响不大且动用简单设备设施(如动用220V及以下的电力、钻孔等,不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
7.1.2按时间分为:
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临时补修计划。
7.1.2.1月计划应结合总部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属于A1、A2、A3、B1、B2、C1类作业应纳入月计划。
7.1.2.2对在月计划里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或月计划中需调整变更A1、A2、A3、B1、B2、C1类作业的计划为周计划。
7.1.2.3对在月计划和周计划里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或月计划、周计划中需调整变更A1、A2、A3、B1、B2、C1类作业的计划,称为日补充计划。
7.1.2.4运营时间对设备进行抢修后,须在停运后继续设备维修的A1、A2、A3、B1、B2、C1类作业的计划为临时补修计划(含总部临时布置的生产任务等)。
7.1.2.5属于B3/C2类的作业,不需提报施工计划。
7.2计划申报
7.2.1运营总部内部施工计划向区域管辖所属运营中心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按运营中心规定的要求执行。
7.2.2外单位取得《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后,方可提报相关施工计划给主配合部门,主配合部门必须审核施工安全措施、影响情况、本部门提供配合情况,并负责申报施工作业计划。
外单位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具体见第8章。
7.2.3承担运营总部内实施委外维修保养的委外维修单位不需办理《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委外维修单位将相关施工计划提交给设备归属管理部门,设备归属管理部门必须审核施工安全措施、影响情况、提供配合情况,并负责申报施工作业计划。
7.3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施工安排
7.3.1在法定节日前5天内,停止进行主要行车设备(硬件和软件)、AFC设备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影响节假日期间运行安全的除外)。
7.3.2对行车、客运服务影响较大的施工项目必须在节日期间停止施工,如不能停止施工的,不得在节日开始前安排。
7.3.3在法定节日的前1天起至节日结束,停止外单位(委外维修施工单位除外)的施工作业(抢险、抢修除外)。
7.3.4如遇临时提前或推迟运营服务时间的活动,各运营中心根据运营服务时间调整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计划。
7.3.5节假日期间需特别安排好维修施工作业和巡道作业,为次日安全、有序地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7.4计划编制
7.4.1计划编制原则
a)施工作业计划的安排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均衡安排,避免集中作业;
b)处理好列车的开行时间和密度、施工封锁等几方面的关系,避免抢时、争点现象;
c)为方便施工单位作业,施工作业计划内各项作业应注明作业部门、施工日期、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区域、安全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列车编组、行车计划、配合部门及详细配合要求、联系电话等);
d)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避免浪费资源。
7.4.2计划编制优化要求
a)结合作业条件、作业组织和施工资源情况整合作业计划,减少作业请点数量;
b)结合施工作业缓急程度,计划安排时应明确请点优先顺序安排,确保重点作业时间;
c)根据各类工程车作业的施工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工作性质及配合条件等进行资源整合,通过整合减少工程车开行作业的数量;
d)结合施工作业需求情况,提前划定具体的线路区域为挂地线“天窗”区域,使挂地线资源利用最大化。
7.4.3安排月/周计划时如计划涉及在邻线或影响邻线管辖设备的作业,该作业必须在邻线月/周计划中体现。
7.4.4安排日计划、临时补修计划时如涉及在邻线或影响邻线管辖设备的作业,本线OOC审核完毕后需将审核结果再发邻线OCC审核,邻线OCC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发回本线OCC,在审批过程中,如其中有一个OCC不同意,则视作不同意该项施工作业计划。
7.4.5作业部门须将相关配合要求(方案)发配合部门、中心、总部征求意见,只有配合部门、中心、总部同意后,作业部门才能申报施工计划。
如协调不成功,由各运营中心协调,如属于跨中心作业协调不成功,由线网管控中心组织相关中心、总部职能部门协调确定。
7.4.6使用施工管理系统时,施工计划的申报、审批具体按照《运营事业总部施工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GDY/QW-GL-XF-04.03的相关规定执行。
7.5计划发布
7.5.1月计划完成审批后,编制《施工行车通告》,于每月倒数第1个工作日前(含倒数第1个工作日)发布。
7.5.2周计划完成审批后,编制《施工行车通告补充说明》,于每周五(含周五)前发布。
7.5.3日补充计划完成审批后,于工作开始前一天的17:
00前发布。
7.5.4临时补修计划完成审批后,即时发布。
7.5.5遇节假日,适当提前申报、编制和发布时间,具体按运营中心通知要求执行。
7.6施工进场作业凭证
7.6.1凡编入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及临时补修计划的A1、A2、A3、B1、B2、C1类施工,需开具《施工进场作业令》,原则上须凭《施工进场作业令》进行作业。
《施工进场作业令》的审核、签发由计划编制运营中心统筹管理。
7.6.2属B3/C2类作业:
a)运营总部内部作业可直接请点作业;
b)外单位作业需在主配合部门协助下凭《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请点作业;
c)委外维修单位可凭《委外作业任务书》请点作业。
7.6.3外单位施工负责人(责任人)须持两证【施工负责人证、临时出入证】后,方可在地铁范围内申请开展施工(特殊情况除外)。
8施工许可管理
8
8.1外单位在运营总部所辖设备或所辖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必须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取得《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
《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由运营中心负责审核、签发。
8.2运营中心办理外单位施工许可业务时,需审查外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8.2.1《施工技术方案》电子文档,方案至少包含以下项目:
a)工程概述;
b)工程技术特点,含新技术的采用;
c)施工工艺与施工期间详细地点、工期、时间;
d)施工对地铁运行设备可能造成的影响;
e)为保证设备安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f)需要运营总部提供协助的相关事项;
g)其他需要在方案中进行说明的技术问题。
8.2.2与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与总公司范围内总部级单位、独立法人实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广佛公司签订的合同)。
若暂未能提供相关施工合同,则需提供总公司或总公司范围内总部级单位、独立法人实体(含广佛公司签订的合同)开具的施工委托单、证明或有运营总部参加同意施工的会议纪要。
8.2.3外单位施工人员在运营总部参加培训获得的施工负责人证(B3/C2类作业除外),若外单位施工人员没有施工负责人合格证,需参加培训和考试并取得施工负责人证。
外单位施工负责人培训要求见9.1.3。
8.3办理流程
8.3.1运营中心收取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外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审批,与外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8.3.1.1对施工区域跨不同运营中心管辖的作业,由该施工的主要作业区域(施工单位的方案中进行明确描述)所辖的运营中心牵头办理。
8.3.1.2跨中心施工技术方案中施工区域所涉及的任一运营中心在接到外单位的办理申请后审核确定属于其他运营中心办理的,不得直接退回外单位,必须与有办理权的运营中心联系并将资料移交该中心进行后续的办理,同时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外单位。
如各运营中心对受理权有严重分歧、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提交线网管控中心指定运营中心负责办理。
8.3.1.3各运营中心组织对外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同时将审批处理情况及时向外单位反馈;如涉及重大技术审批具体按《运营事业总部技术管理制度》执行。
8.3.2各运营中心完成外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审批、签署《施工安全协议》和确认外单位取得施工负责人证后,签发《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
8.3.3《施工安全协议》和《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统一盖运营总部进场作业令章。
8.3.4涉及地铁合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运营中心在签发《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后将有关的信息通报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
8.3.5外单位办理好《外单位施工作业许可单》后开展施工作业,主配合部门要现场监管外单位施工作业,协调现场作业关系;配合部门提供作业配合和协助主配合监管作业。
8.3.6外单位施工许可办理流程见附录B。
9施工安全管理
9
9.1每项属于A类、B类、C类(B3、C2类除外)作业需设立1名施工负责人,如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时,除主站设施工负责人外,辅站另设施工责任人,两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施工负责人证(安全合格证),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属于B3、C2类的作业不需设立施工负责人,但必须指定1名人员负责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
9.1.1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含B3、C2类作业的指定人员)职责:
a)负责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b)办理请/销点手续;
c)作业过程的组织指挥和作业安全的控制;
d)及时与车站、车厂联系作业有关事项;
e)组织设置/撤消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接触网停电及挂地线由电调负责);
f)出清作业区域/设备状态恢复正常。
9.1.2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任职条件:
a)熟知地铁线路划分、供电方式等基本情况;
b)熟悉该项作业的性质、内容、方法、步骤、要求等;
c)具备该项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d)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发证。
9.1.3外单位和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培训
9.1.3.1外单位和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培训组织工作由各运营中心负责,定期开展组织。
a)因生产需要紧急(10日内需进场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培训项目,各运营中心在两周内安排培训;
b)其他不紧急需求,由各运营中心在1个月内安排培训。
9.1.3.2运营中心要完善外单位和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安全培训工作,除组织上述施工负责人项目的培训外,应按总部三级安全教育原则,将外单位和委外维修单位施工负责人纳入班组长安全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9.2施工防护与安全
9.2.1接触网(轨)检修或需接触网(轨)停电和配合挂地线的作业,必须做好停电或挂地线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可进行作业。
9.2.2工程车及调试列车作业时,车站原则上须在作业区域两端对应的轨道中央放置一盏红闪灯(防护区域不放置)。
施工前,由请点车站负责组织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
施工结束后,销点车站负责组织作业区域两端撤除红闪灯。
下列情况除外:
a)行调组织出/回厂列车、列车转线组织时,运行线路两端可不需要设置红闪灯;
b)工程车及调试列车作业的区域,如一端属于尽头线或区间分界点时,车站不需在尽头线端或区间分界点处设置红闪灯;
c)全线开行工程车(含调试列车)作业时,车站不需在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防护;
9.2.3非开车作业时,车站和施工作业人员不需在作业区域两端设置红闪灯防护。
9.2.4开车区域的一端是区间分界点(区间分段标志)时,相邻区域不能安排任何作业(含巡道作业)。
线网分界点(区间分段标志)分布如下:
线别
区间
分段标志参照物名称
三号线
大石至汉溪长隆
3号通道
汉溪长隆至市桥
5号通道
市桥至番禺广场
4号通道
嘉禾望岗至龙归
嘉龙区间通道5
龙归至人和
龙人区间通道5
四号线
万胜围至官洲
4号通道
新造至石碁
新官区间所
官桥站(预留)
低涌至东涌
低东区间中段标
东涌至黄阁汽车城
庆盛站(预留)
9.2.5工程车、调试列车开行组织具体按《行车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9.2.6人、工程车在同一区域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与车长根据现场情况协调。
a)按施工前进方向,列车在前,人员在后,原则上不得颠倒或列车运行前后皆有作业;
b)非随车施工人员与列车应有50米以上的安全间隔距离,原则上列车不得随便后退,如有需要动车时须施工负责人和车长协商后才能动车确保人身安全;
c)作业人员应在自己现场作业区来车方向设置红闪灯防护。
9.2.7开行工程车、调试列车防护区域
a)在开行工程车进行作业的封锁作业区前后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站台区或站间区间空闲作为防护区域(作业区域一端为线路终点时除外);
b)在开行高速调试列车的封锁作业区前后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站间区间空闲作为防护区域(作业区域一端为线路终点时除外)。
9.2.8车厂内的设备检修施工和防护的有关规定按相关车厂运作手册执行。
9.2.9凡进入线路施工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荧光衣,并根据作业性质及作业要求使用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9.2.10施工作业过程中如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运营事业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GDY/QW-GL-AQ-09办理动火令及作业,严禁在无动火令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
9.2.11施工作业组织中,车站/车厂人员负责做好查验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相关证件、确认施工条件、办理施工作业登记申请和销点手续等工作。
9.2.12外单位施工由主配合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督。
9.2.13实施设备委外维修保养的设备归属管理部门为委外维修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委外维修单位的生产组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对委外维修单位作业质量、作业安全负责。
9.2.14施工作业时除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及公司相关安全防护规定外,并按施工部门的有关施工操作程序的防护规定执行。
9.2.15凡在运营时间内进行作业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地铁乘客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对乘客的影响。
9.2.16各施工单位、部门在申报施工计划时应严格按照GDY/QW-AZ-AQ-06《运营事业总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GDY/QW-GL-AQ-08《运营事业总部作业通用安全实施细则》、GDY/QW-GL-AQ-09《运营事业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GDY/QW-GL-A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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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SC04 运营 施工 管理 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