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3101255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195
- 大小:107.79KB
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docx
《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docx(19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
资产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文件
目 录
一、产权管理类
1.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09〕40号)………………………………………………………………………………………………3
二、资产使用管理类
2.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烟财办〔2006〕21号)……6
3.烟财资(2010)6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
4.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程序的通知(鲁财资〔2010〕17号)…………………16
5.2011年烟财资(2011)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积极推行公物仓建设的意见……………………………………………………………………………………PDF文件
6.关于制定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17
三、资产处置管理类
7.2008年烟财资(2008)1号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5
8.烟财资(2008)2号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电子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7
9.2010年烟财资(2010)5号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房改房资产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28
10.烟财资(2011)3号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机动车辆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9
11.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1)23号)…………31
12.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1)26号)………………32
13.烟财资(2012)2号关于实施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34
四、资产收入管理类
14.烟财资(2010)7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5
15.《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1号)…………………38
五、改革改制类
16.关于加强文化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资〔2009〕23号)…40
17.关于规范省直文化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鲁财资〔2012〕36号)42
六、其他
1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4
1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45
20.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54
2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鲁财资〔2009〕4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对《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鲁财国资〔20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所属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产权登记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资料等,及时进行搜集、整理,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积极做好所属单位产权登记的组织工作。
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产权登记资料,各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产权登记表的各项数据要与资产统计报表的数据衔接一致,各项原始证件、证明、资料要真实、有效、齐全。
2009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底前报送我厅。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以2008年度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对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统一换发新版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由我厅统一印制,相关软件参数由我厅统一下发,产权登记表(附件1)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打印、下发。
各市要精心组织,做好市、县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
县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进行产权登记,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对相关资产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产权登记证》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相关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变更,应当审验《产权登记证》。
第四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资产独立管理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政策;组织实施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以“产权清晰”为准则。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办理占有登记,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后申领《产权登记证》。
(一)批准设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交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已设立单位没有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或财政部门收回原《产权登记证》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隶属关系改变、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相关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原《产权登记证》;
(三)其他应提交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变动产权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与产权登记年检合并进行。
第十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和资产移交清册原件;
(四)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五)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政部门普查、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单位资产价值量、重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三)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四)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检查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资产管理情况统计表、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需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产、财务资料须经中介机构审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登记专项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产权登记证》有效使用年限为五年。
对于有效使用期已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持失效的《产权登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由单位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需出具《产权登记证》: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三)申请处置国有资产;
(四)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
(五)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
(六)事业单位改组、改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本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第二十条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鲁财国资〔200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烟台市财政局
烟财办〔2006〕21号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综合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部门、单位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活动中,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资产管理思路,更新管理理念,逐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三结合”的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各项管理活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努力实现“资产效能提高,预算分配规范,公共资金节约,国有资产安全”的管理目标,全面提高财务综合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积极配合,要建立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办理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审批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工作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配置程序。
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在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按照配置标准,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提交财务管理部门,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未经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的资产配置项目,一律不得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各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配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各主管部门对超出本部门审批权限的,要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资产配置项目,财政部门在审查预算时,不予安排。
对属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使用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清查资产,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要从严控制,按规定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下达之前已经用于经营的,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尽快进行妥善处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处置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关于机动车辆的报废更新,采取市财政部门统一回收,集中管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报废条件的统一进行报废;能继续使用的,优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进行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实行集中对外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明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并对资产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防止国有资产低价处置、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
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
按照市财政局科室职责分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即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的业务科室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分管部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办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年检、产权界定、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事项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报相关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的业务科室。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规定需行政事业资产科备案或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各业务科室转送行政事业资产科进行办理。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
国有资产管理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帐面原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评估价值(残值)
技术鉴定意见
第一联:
批准后退回申报单位
金额合计
资产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帐面价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评估价值或(残值)
技术鉴定意见
第二联:
财政部门业务科室
金额合计
资产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帐面价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评估价值或(残值)
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联: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科
金额合计
资产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帐面价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评估价值或(残值)
技术鉴定意见
第四联:
退主管部门
金额合计
资产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帐面价值
已提折旧
净值
评估价值或(残值)
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联:
调入单位记帐
金额合计
资产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烟财资(2010)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0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细则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产 专项 审计 相关 制度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