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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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汲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6.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
(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全省中小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月至少安排
(2)课时安全教育,并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8.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11.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12.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
(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13.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要清晰,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摄像头的安装数量,应覆盖监控区域且无死角。
14.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15.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16.《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或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事故。
1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19.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
(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7.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28.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9.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1.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
32.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33.《公安部八条措施》规定,每月选派民警至少
(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4.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刊、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
(一)次。
填空题
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不超过6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填空题:
1、《规范》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2、《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3、规范第二条"爱岗敬业"中,教师要做到的三个认真是(认真上课备课)、(认真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4、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特意提到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5、规范第四条"教书育人"中对评价学生作了明确要求: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6、规范中对教师的言谈举止作了明确规定,这就是: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7、规范要求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8、新《规范》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9、慎独指的是在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时候,在(闲居独处)的情况下,更要小心,谨慎,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论行为)符合道德要求。
10、中小学教师必须养成的职业道德习惯有八个:
一是(热情主动);二是端庄大方;三是规范得体;四是(宽容公正);五是沟通合作;六是(双赢思维);七是关注细节;八是(不断更新)。
一、填空:
09.爱岗敬业是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的基础,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来源。
10.在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能够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教育效果)就好,反之,(教育效果)就差。
11.热爱学生所包含的道德境界:
第一是(尊重信任学生),这是为师执教对学生应有的起码态度和行为。
第二是(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12.好学不倦的第一要义是(有志于学)。
13.苏霍姆林斯基说:
只有把自己知识的(百分之一)有于课堂讲授就够了的教师,才是真正热爱自己学科的人。
14.只有按照客观的而不是臆造的(教育规律)办事,才有条件谈得上教育成效问题。
15.要想学生好学,(必须)先生好学。
惟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16.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培养和教育别人。
17.从微观上看,教师的劳动方式是(个体)的脑力劳动,教师劳动具有鲜明的(个体性)。
能从宏观上看,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群体性)和(协作性)是教师劳动的又一基本特征。
教师劳动的(个体性)和协作性是有机统一的。
19.家长视孩子如珍宝,会满足孩子的各种需要,易产生(教之不足)、(爱之有余)的结果。
20.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应注意通过(道德)手段来调节。
21.家长对(学校教育)的了解、参与和监督,可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教育质量。
22.所谓师道,说到底就是(做人)之道,为(真)为(善)为(美)之道。
23.教师要自觉接受外在监督,增强廉洁从教意识。
从监督的操作主体来看,有(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4.教师为人师表对学生品德具有(定向)作用。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教师没有高尚的品德,是不可能教育出具有(良好道德)的学生的。
26.所谓自律,是指(自我控制),是教师依靠发自内心的信念对自己教育行为的选择和调节。
所谓他律,就是指外部凭借奖惩以及各种制度规范等手段对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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