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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资料收集76
附件
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类
款
项
目
101
01
外办
01
护照费
财综〔2012〕47号。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01
护照
200元/本
浙价费〔2012〕187号
0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浙价费〔2012〕187号
03
领事认证费
财综〔2012〕47号,计价格〔1999〕466号
0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0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0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0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财综〔2004〕14号
0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
每证45元
02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03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02
物价
01
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详见文件
〔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
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
03
教育
01
幼儿园保教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价费〔2005〕204号
0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城市)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
03
普通高中学费
01
学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02
择校费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三限”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87号,浙教监〔2011〕96号
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2012年秋季开始,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择校生比例必须降到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以内。
04
普通高中住宿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0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0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价法〔2010〕239号
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
02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06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浙价法〔2010〕239号
07
高等学校学费
01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价65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价5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
02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1)普通(非艺术类)专业
基准价:
大学4000元/生.学年,学院3600元/生.学年,专科学校3200/生.学年。
浮动幅度:
浙江大学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师范专业);其他院校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含农林水师范专业);农林水师范专业收费标准最高按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下浮幅度由学校自定。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2000〕67号、浙价费〔2000〕222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
(2)艺术类专业
1、中国美院:
绘画、设计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美术学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其他普通高校:
表演、导演、摄影、音乐指挥等专业9000元/生.学年,其他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99〕248号、浙价费〔1999〕250号、浙价费〔2000〕222号
(3)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5〕283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92号
(4)浙江警察学院
60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7〕205号
03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3〕261号
04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8〕52号、浙价费〔1998〕137号,教外来〔1998〕7号
08
高等学校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教计〔2007〕72号
09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01
中国美院研究生
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2〕85号
02
其他学校研究生
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财综〔2012〕47号,浙教计〔2002〕152号
10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01
成人教育学费
(1)脱产班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33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浙江大学
41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270号
(2)业余班
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医药、体育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20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专业
基准价(含实验实习费)1800元/生.学年,学校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浙江大学文理、农林水、财经、政法类专业(本科)
2100元/生.学年(含实验费200元)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270号
(3)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4)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02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127号、浙价费〔1999〕382号
03
成人教育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
04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63号
05
电大住宿费
400元/生.学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原非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剥离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学生宿舍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生.学年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63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2〕152号
06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
15元/人.门
财综〔2012〕47号,〔1997〕财综112号、浙价费〔1997〕340号
不含在校生补考
07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271号
(1)注册费
60元/人
(2)学费
基准价80元/学分,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
30元/人.门
11
自学考试收费
01
研究生学历报名考务费
150元/人.课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4〕225号
02
其他学历报名考务费
48元/人.课次
同上
03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农、林、理类120元/生.课次,工、医、药类180元/生.课次,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由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6〕137号
04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同上
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05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同上
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06
学位审定费
7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同上
07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15元/张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4〕23号、浙价费〔2004〕62号
08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5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6〕137号
09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2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6〕137号
10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10元/生.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6〕137号
12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合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学费按成本收取,其中高校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高中及高中以下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2006〕124号
13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40元/生(含体检站建站、体检信息统计处理费用)
浙价费〔2006〕74号
14
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
40元/人
浙财综字〔2002〕97号、浙价费〔2002〕160号
由学校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含成人高校、高职、大专证书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
15
考试考务费
01
普通高中会考收费
〔1997〕财综7号、浙价费〔1997〕34号
(1)考试费
6元/人.科
(2)补考费
5元/人.科
(3)实验操作、劳动技术考查费
2元/人.科
02
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16元/人.科
浙财综〔2000〕35号、浙价费〔2000〕126号
03
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172号
04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按3+X的4门科目核定)仍保持现行标准不变,即每人次110元;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后增加或减少考试科目的,每门每人次按30元加收或减收,按每次考试计收。
2、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以及各院校经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主招生(含保送生、小语种)考试、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招生考试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110元。
3、省教育厅在组织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和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2+2)时,收取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10元/人次。
4、中国美院自行组织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三门)。
未增加考试科目的,仍按每人次110元标准执行。
5、浙江传媒学院自行组织的省外考点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0元。
6、浙江理工大学自行组织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考试费标准为:
美术类每人次160元(三门,如采用真人模特180元/人次),未增加考试科目的,仍按每人次110元执行;表演类140元/人次(省外考点)。
7、浙江大学自行组织的美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三门),未增加考试科目的,仍按每人次110元标准执行,上述政策自2010年招生起执行。
8、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考试费标准为160元每人次(素描、色彩、速写三门科目)。
9、中国美院自行组织的成人教育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素描、色彩、速写三门科目)。
10、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实行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改革后,减少招生考试科目的,按每门每人次30元减收;新增加的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基础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操作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均按每次考试计收。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08〕185号、浙价费〔2009〕312号、浙价费〔2009〕327号、浙价费〔2010〕22号、浙价费〔2010〕30号、浙价费〔2010〕355号、浙价费〔2011〕237号、浙价费〔2012〕39号
05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号
(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费
65元/人次
(2)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费
80元/人次
06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110元/人,免试生考试费15元/人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5〕222号
07
中英合作开设的商务管理专业(剑桥高级商务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报名考务费
130元/人.课次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08
中英合作开设的金融管理专业(剑桥高级金融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报名考务费
130元/人.课次
同上
09
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参赛费
初中数学4元/生.次,初中自然科学5元/生.次,高中数学5元/生.次,高中物理6元/生.次,高中化学6元/生.次,高中生物6元/生.次,高中信息科学6元/生.次
浙财综〔1998〕88号、浙价费〔1998〕224号
10
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1)自学考试
130元/课次.人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2)高校非计算机专业
3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10〕331号
11
申请硕士学位考试费
(1)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试费
80元/人.科
财综〔2012〕4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浙价费〔2004〕347号
(2)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
外语水平考试100元/人,学科综合考试100元/人
财综〔2012〕47号,计价格〔2000〕545号
1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3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10〕331号
其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参照执行
13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学生30元/人.次,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74号
14
中学生(高中应届毕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报名考务费
A级证书100元/人,B级证书80元/人
浙财综〔1999〕25号、浙价费〔1999〕42号
15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130元/课次.人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16
剑桥少儿英语报名考务费
130元/课次.人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17
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报名费
20元/人,录取费30元/人(由录取机构向招生学校收取,学校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收)
财综〔2012〕47号,浙财综〔1998〕116号、浙价费〔1998〕329号
18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报名考试费
150元/人,免试生50元/人
浙财综字〔2005〕46号
19
浙江警察学院体能测试费
130元/人.次
浙价费〔2005〕35号
20
教师资格考试费
280元/人
财综〔2006〕34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
浙价费〔2009〕46号
04
科技
01
专利纠纷案件收费
〔1995〕财综40号、浙价费〔1995〕109号
01
案件受理费
50-200元/件
02
案件处理费
1、案件涉及财产的:
不满1万元的每件500元;超过1万元至5万元部分按4%收取;超过5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2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5%收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2、没有提出具体赔偿额的,根据专利发明的高度、技术含量以及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在500-5000元之间收费;
3、专利权、申请权争议案,根据案件处理难易程度在200-1000元之间收费。
02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70元/人.科(含上缴国家9元/人.科),上机考试另加收30元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10〕258号
05
公安
01
证照费
01
外国人证件费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1)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
(2)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3)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4)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财综〔2012〕47号,公通字〔1996〕89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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