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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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国际结算讲义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时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门学科,国际结算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点。
(现金————非现金直接结算————间接结算)。
第一节国际结算总体介绍
一、国际结算的涵义
㈠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
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
㈡如何理解国际结算的定义:
①国际结算是一种货币收付行为。
②国际结算的货币收付行为时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而不是在同一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就不是国际结算)
③国际结算的主体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单位,企业或者政府。
④国际结算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⑤国际结算行为必须通过银行来完成。
㈢国际结算的基本要素:
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单据
①结算工具——包括货币现金、票据(以及电报、邮寄支付凭证等)
②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现汇结算中的(属于商业信用的无证支付即)汇款和托收与(属于银行信用的有证支付即)信用证
A、除了现汇(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外,还有记帐(以政府双边支付协定为基础)结算方式
B、现汇结算方式又有顺汇(债务人主动委托银行)和逆汇(债权人出票委托银行)方式之分
③单据——国际贸易中的物权凭证和附属凭证;包括基本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等贸易中必不可少的单据,以及附属单据,如产地证明书、品质检验证明书和卫生证明书等根据不同的规定和要求,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另外提供的单据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
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oftrade):
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
非贸易结算(Non-tradesettlement):
由无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即国际贸易结算以外的其他国际结算。
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产生,贸易结算也因此在国际结算中占主导地位;1980年代以来,金融交易结算比重显著增加,并远远超过贸易结算;但贸易结算更加复杂,始终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货物交换货币交换
2.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
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活动成为可能。
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
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
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研究对象
国际结算的工具、国际结算的方式、国际结算的单据、国际结算惯例。
五、国际结算的性质与特点
(一)是一项银行中介业务
(二)与国际金融密切相关
(三)以国际贸易为基础和前提
(四)比国内结算复杂
第二节国际结算产品介绍
一、银行国际结算产品的具体内容:
①国际结算产品种类:
汇款、托收、信用证。
一般都是根据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以及资信情况来确定。
②国际结算产品的付款时间:
预先付款、装运时付款、装运后付款。
③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
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通用货币。
第三节国际结算往来银行
一、银行的作用
国际汇兑、提供信用保证、融通资金、减少外汇风险
二、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㈠联行(sisterbank):
是指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内(DomesticSisterBank)、国外(OverseaSisterBank)设置的分支机构。
主要有:
(1)分行(Branch)
(2)子银行或附属银行(Subsidiary)
⑴分行:
国外分行是总行在东道国开设经营常规银行业务的机构。
分行资本全部由总行提供,主要负责人由总行任命,经营方针和重要业务决策都由总行制定,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盈亏都在总行财务报表中。
根据国际惯例,海外分行只代表总行在东道国的派出机构,他与总行和其他分行属于同一法人机构,总行与分行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⑵附属银行:
是国内银行在国外按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
国内银行可能是该子银行的全资,独资股东,也可能占大部分股份,其余少部分股份由当地资本或者其他外国银行资本掌握。
因此国内银行对该子银行有控制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方式控制该子银行的经营,但是子银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日常业务必须按东道国的法律来办理,其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发生亏损,总行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总行不承担连带责任。
㈡代理行关系
1.概念
⑴国外代理行(foreigncorrespondentbank):
是指与国内外汇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国外代为收款、传递命令、联系国外客户的银行。
⑵代理行关系含义:
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2.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意义:
①一家银行不能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
②国际结算不可能一家银行直接把款付给受款人;
③所有收付都要通过银行间清算来完成;
④外汇管制的原因。
中国银行在海外有40多家分支机构,又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银行建立了5000多家代理行关系。
3.建立代理行的步骤:
⑴选择代理行;
⑵签订代理协议;
⑶互换控制文件。
控制文件包括:
(1)印鉴册签字样本(SpecimenSignatures):
是银行列示有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式样和其权力等级的文件。
(2)密押(TestKey):
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发电行在发送电报或电传时加在电文内,经收电行核对相符,即可确认电报或电传的真实性。
建立密押关系可由一方用寄送密押给对方银行,经双方约定共同使用。
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密押。
(3)费率表(TermsandConditions):
是银行承办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
三、往来银行的选择
第二章国际银行清算与支付体系
第一节支付系统概述
一、支付系统的含义
支付系统:
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券、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候也称为清算系统。
二、支付系统的种类:
㈠按经营者身份不同划分
⒈中央银行拥有并经营
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与支付清算活动,并负有监督职责的中央银行。
如美联储、日本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瑞士国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
2.私营清算机构拥有并经营。
在该支付系统下,资金清算主要通过各银行在中央银行账户进行,中央银行不直接参与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但中央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对私营清算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如纽约清算所协会的CHIPS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等。
3.各银行拥有并运行的内部支付系统。
银行为处理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汇兑往来和资金清算,通常建有行内支付系统。
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开通了各自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大便利了行业内支付清算。
㈡按支付系统的服务对象及单笔业务支付金额不同划分
⒈大额支付系统:
是一国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注意:
⑴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行间往来、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黄金和外汇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及跨国交易等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
一般的大额支付系统单笔资金转移的规模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
大额支付系统通常都对系统准入资格有严格的限定。
⑵大额支付系统不仅处理境内各种大额交易的资金清算,一国对外经贸、金融往来也多通过其处理债券、债务的清偿和资金头寸的转移。
⑶为控制国家支付系统的主动脉,中央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予以高度的重视。
2.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制度系统是与社会经济与消费活动紧密交融、分布广而种类多的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的特点:
⑴服务对象众多,支付处理业务量大
⑵每笔交易金额较小,支付比较分散,拥有广阔的服务市场。
⑶具有强大的处理支付能力。
⑷小额支付系统采用的支付媒介众多,如现金、信用卡及旅行支票等。
㈢按照支付系统服务的地区范围划分
⑴境内支付系统
主要处理一国境内各种经济活动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支付与清算,既有中央银行经营的也有私营清算系统;既有大额支付系统也有小额支付系统。
⑵国际性支付系统
主要处理国际间各种交易往来所产生的债券、债务索引发的资金转移。
两类:
一类是由某国清算机构建立并运行,鉴于改过金融既货币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遂逐步被沿用至国际支付清算领域。
如美国的CHIPS、英国的CHAPS以及日本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
另一类是由不同国家共同组建的跨国支付系统,如由欧洲中央银行建立的“欧洲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等。
第二节国际清算组织
一、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1、名称: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
2、性质:
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该组织由北美和西欧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发起,1973年开始筹建,1977年正式成立。
3、特点:
直接、准确、快速、安全;使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并具有严格的工作制度;机构设置分区域,严密、合理,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SWIFT每星期7天运转,每天24小时运转。
4、中国银行:
于1983年2月率先加入SWIFT组织。
1985年5月正式开通使用SWIFT系统。
CHIPS,系“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ystem)
FEDWIRE,美国的第一条支付网络是联邦储备通信系统(FederalReserveCommunicationSystem)
CHAPS,英国伦敦同业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ClearingHouseAutomatedPaymentSystem)
二、国际清算银行
㈠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
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
1.成立时间:
1930年巴塞尔
2.成员:
80余家中央银行。
我国: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参与该系统,在该行存有外汇和黄金。
3.宗旨:
促进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向他们提供最新的和多样化的国际金融业务便利,并在国际金融清算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
4.业务范围:
⑴既可为自己,又可为中央争银行购买、出售、交换和储存黄金;
⑵在各国中央银行保有自己的专项黄金;
⑶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托管
⑷凭黄金、汇票或其他属于优等流动资产的短期债券或经认可的债券,向各国中央银行贷款或借款。
⑸贴现、再贴现、购买或背书或不背书地转让货票、支票或其他属于优等流动资产的债券,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可即时出售的政府短期债券;
⑹自行或为各国中央银行购买或出售外汇及除股票意外的可转让证券;
⑺为各国中央银行取自本书营业的票据贴现,凭取自本身营业的票据向各国中央银行再贴现;
⑻在各国中央银行开立并保有往来或存款账户;
⑼接受有关存款;
⑽担保国际清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
国际清算银行以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为服务对象,不办理私人业务。
目前各国的国际储备约10%存在国际清算银行。
5.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该行建立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1969年增至15亿金法郎(goldfrancs),以后几度增资。
该行股份80%为各国中央银行持有,其余20%为私人持有。
(2)借款。
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补充该行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
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黄金存款和商业银行的存款。
第三节清算中的银行汇兑
一、相关概念
1.国际汇兑:
国际汇兑是将资金从一家银行调拨到国外的另一家银行。
2.汇出行:
汇出资金的银行;
3.汇入行:
接受资金的银行。
二国际汇兑的方式
㈠由帐户行直接入账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了往帐
授权借记报单
汇出行汇入行
偿付指示
①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授权借记的偿付指示
偿付指示:
“请将汇款金额借记我行在你行账户”
“Pleasedebitthesumtoouraccountwithyou”
②汇入行在借记该帐后,应寄出借记报单通知汇出行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来帐
发出贷记报单
汇出行汇入行
偿付指示
①贷记汇入行的来帐
②发出偿付指示
偿付指示:
作为偿付我行已将汇款金额贷记在你行在我行的账户
“Incover,wehavecreditedthesumtoyouraccountwithus”
③汇入行在收到贷记通知后,即按照委托解付汇款。
㈡由共同的帐户行转账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并无往来账户,但他们都在同一银行开立有账户时则汇出行可以通过共同的杭虎行进行转账。
①汇出行委托汇入行偿付款项,并委托共同帐户行将资金从汇出行转入汇入行账户中。
偿付指示中写明“作为偿付,我行已授权xx银行借记我方账户并贷记你行在该行账户。
”
②汇入行收到偿付指示并收到共同账户行发出贷记报单后,即按照委托解付汇款。
三、无共同帐户行时的转账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含义与分类
㈠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的、约定某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㈡分类
广义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清偿和结算的凭证。
注意:
本书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①(狭义)票据的范围由票据法规定
②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上图即根据我票据法所作)
③大陆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单作一类。
④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特殊汇票。
二、票据的特性
1、设权性
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3、文义性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4、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
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6、金钱性(或有价性)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
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7、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8、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9、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
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
基本功能
2、信用功能:
核心功能
3、流通功能
4、融资功能
5、汇兑功能
四、票据法
㈠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㈡分类
广义:
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
狭义:
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㈢票据法系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英美法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
持票人权利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伪造背书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件
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写明票据名称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3、《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支票公约》
4、我国的票据法
五、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附属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
1.出票人——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开出票据后,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若持票人被拒付,则应自己履行付款责任;是未经承兑票据的主债务人。
2.付款人——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其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只是在承兑之后取代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
3.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
作为主债权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并在被拒付情况下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也可在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成为背书人,承担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4.背书人——在票据反面签字并将其转让给他人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接受背书人转让的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再背书转让,成为其后手的前手;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即承担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之责,并应证明包括该前手在内的所有背书的真实性和连续性;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可免背书人自己的责任;但票据因此不易流通转让。
5.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是;是债权人;一般分为三种:
A。
单纯持票人:
票据的必备手续齐全
B。
付对价持票人:
本人或其前手取得票据时付过对价
C。
正当持票人:
或称善意持票人,满足五项条件;其权利优于其前手,且不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
6.保证人——应有关当事人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字作保的人。
是为保证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履行的票据第三方;被担保对象一般是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等;未注明具体担保对象的被担保人是付款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并对持票人独立负责;对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足额付款,并因此取得对被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7.承兑人——在付款前的远期汇票上签字的付款人
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称参加承兑人
8.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被退票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预备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汇票的定义
㈠英国《1882年票据法》:
Abillofexchang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persongivingit,requiringthepersontowhomitisaddressed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㈡《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需包含: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㈢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货币。
6.付款人名称和地点。
7。
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9.汇票号码
就汇票的必要项目分别说明:
1、注明“汇票”字样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也给有关当事人提供不少方便。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作为命令式语句。
如:
PaytoAororder
3、出票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国际汇票注明出票地点,就应按出票地点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有效。
出票日期可起三个作用。
⑴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有关法律规定.
⑵决定到期日.付款时间是出票日以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就从出票日算起.
⑶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4、付款时间(Timeof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有四种:
(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⑴即期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
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
无须承兑。
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⑵定期付款汇票,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adeterminablefuturetime.),俗称远期汇票(TimeBill/UsanceBill/TermBill)
①远期汇票的种类: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汇票(Billpayableat….daysafter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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