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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
目录
第一讲导论
1、法律关系————————————————————————————————4
2、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5
(1)经济法
(2)经济法学
(3)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3、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5
(1)指导思想
(2)研究方法
第二讲经济法的若干原理
1、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问题————————————————————————6
第一组定义
第二组定义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特征——————————————————————6
(1)调整对象
(2)本质
(3)经济法的特征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
(1)法的原则
(2)经济法的原则
4、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1)经济法的渊源
(2)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4)经济法vs行政法
(5)经济法的体系
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1)经济法的制定
(2)经济法的实施
6、经济法律关系——————————————————————————————9
(1)分类
(2)主体,客体,内容
*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10
第三讲企业法律问题
1、企业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10
(1)企业
(2)企业法
2、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11
3、市场准入制度——————————————————————————————11
4、特殊企业————————————————————————————————12
第四讲公司法律问题
1、有关公司的基本概念———————————————————————————13
2、跨国公司————————————————————————————————13
3、公司的法律特征—————————————————————————————13
4、公司的类型———————————————————————————————13
5、公司的股票和债券————————————————————————————14
(1)股票
(2)债券
(3)股票债权持有人在收益风险和公司的关系有什么不同
(4)公司的行政管理
第五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问题
1、案例研究与相关讨论———————————————————————————15
2、国际投资概述——————————————————————————————15
(1)分类
(2)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
3、关于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7
(1)特征
(2)合营对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各有什么好处
(3)出资形式
4、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8
(一)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5、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18
(1)本质特征
(2)对东道国好处
(3)对外国投资者的好处
6、国有化征用和有关冲突的管辖权——————————————————————19
第六讲企业破产法律问题
1、关于破产和破产法的几个基本问题—————————————————————20
(1)破产
(2)破产法作用
(3)破产法的制定原则
2、关于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1
3、破产清算、宣告—————————————————————————————21
(1)破产宣告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破产清偿顺序
第七讲合同法律问题
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及其法律调整——————————————————————22
(1)合同
(2)构成合同的三个基本要素
(3)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环节
(4)解决难度较大的合同纠纷
2、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23
(1)要约
(2)承诺
(3)对价制度
3、合同的有效、无效和撤销问题———————————————————————24
(1)有效条件
(2)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的履行和担保问题——————————————————————————25
(1)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
(2)遵守原则
(3)条款不明的合同
(4)合同担保
5、合同的违约和救济————————————————————————————26
(1)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3)继续履行合同
6、合同责任制度——————————————————————————————27
(1)责任形式变化
(2)新术语
(3)责任制度变化
第八讲竞争法律问题
一、————————————————————————————————————27
第九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一、————————————————————————————————————28
第十讲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1、中国产品质量——————————————————————————————28
(1)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2)生产者、经销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3)中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5)争议的解决
2、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29
(1)疏忽理论
(2)违反担保责任
(3)严格责任
3、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30
(1)特拉斯(人身安全)
(2)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3)海洋公约
第十一讲工业产权的法律问题和商标法律问题
一、————————————————————————————————————31
第十二讲税收法律问题
1、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33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33
3、国际逃税、避税问题———————————————————————————34
第十三讲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一、涉外经济贸易——————————————————————————————34
(1)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构成条件
(2)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分类
(3)解决方法
(4)法律适用
第一讲导论
一、在经济贸易活动中,除了经济关系之外还有一层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
(一)分类
(1)根据西方法学惯例,将法律关系分为公法性关系和私法性关系。
公法性关系:
政府在此关系中行使权力或扮演重要角色(国家干预)。
私法性关系:
政府很少干预,奉行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干预),但有时一些合同有损于他人或公共利益,政府视其无效。
(2)按法律关系性质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民法通则》。
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
(3)纵向法律关系:
政府和企业之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横向法律关系:
自然人,法人之间,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4)经济合同的自然领域之分:
货物买卖,运输,代理。
(二)现代经营、贸易活动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法律环境:
国内:
国内立法机构。
国外(国际):
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国际条约等。
(三)各个经济主体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和法律责任。
(四)跨国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五)政府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合理性)
(六)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国内法与国际法相配套)
(七)各类经济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
(一)经济法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经济法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德法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国内经济法出现在改革开放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
3.经济法着眼于经济要求和经济规则的法律化,但不拘泥于社会经济关系抽象的法律层面和法律程式。
4.经济法承认西方法学中公法和私法的应用,但在中国又不拘泥于公法和私法的分解。
5.经济法着眼于宏观,也不忽视微观。
在表现自己价值的同时,为自己争得了存在的合理性。
(二)经济法学
1.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中国最富有朝气。
2.以社会为本位(这一点与经济法一致),理论联系实际,是经济法学的固有社会观和方法论。
(行政法以政府权利为本位,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3.体现了整合性,开放性,包容性的特点,体现了创新精神。
思考:
1.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联系和区别
2.整合性、开放性、包容性的含义
(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并非所有企业都是法人,且法人不能是自然人,法人不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另外还有事业法人。
)
1.共同要素:
“经济”和“法”,经济法为经济法学提供素材和课题,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促进经济法的发展。
2.区别:
(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提高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指导思想: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关系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在一定时期,上层建筑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但只可适度,不可过度。
否则,脱离经济实际,①阻碍经济发展,②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其严肃性受到挑战与威胁。
大部分国外法律可移植中国,只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但不可全盘照搬,要根据中国法律作出调整。
2.以社会为本位,立足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的发展的理念。
3.理论联系实践,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价值观。
(二)研究方法
1.文义演绎法/论理解释
2.比较研究法:
如横向有社会主义法律vs资本主义法律;发展中国家法律vs发达国家法律;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
纵向从历史角度比较。
3.综合研究方法:
将法律与政治文化人的价值观等因素结合。
4.案例研究方法:
步骤①弄清基本案情②了解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案件纠纷性质,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效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无,是哪一方的过错③根据纠纷性质,确定可以使用的法学原理和法律④在对抗时的辩论练习中,为所代表的一方提供论据和立场。
思考:
1.中国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完备经济法的效果评价。
2.关于经济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学派之争以及各自的主要观点。
3.发达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在中国移植的效果评价。
4.人文主义理念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
(人文主义提倡以人为本,最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出,与神权相对,贯穿经济法制定始终)
第二讲经济法的若干原理
一、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问题
第一组:
1.经济法是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
2.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3.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它在采用传统的行政调整方法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第二组:
1.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今法学界主导的一种定义)
第一组没有强调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用其他法律定义。
第二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有体现自身特色的法律原则,法律对象,法律标准。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特征
(一)调整对象
1.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不是交叉重叠。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
3.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
①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调整
②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税收
③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体现经济法的特点)
④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
⑤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现在已经淡化,外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这也是全球通行的做法,与中国企业大体相同)。
(二)本质
(1)各种法律所共有的本质
1.阶级性:
在阶级斗争不是主流矛盾的社会,阶级性正在淡化,如环境法等。
2.社会性(最主要的本质)。
(2)经济法自身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局部和整体,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等)
2.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作为最高准则。
3.是系统综合调整法,对整个经济社会进行系统综合和调整。
4.是经济集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专业性:
以经济为核心内容。
2.政策性:
执政党的政策在立法过程中有很大作用。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
(二)经济法的原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3.维护公平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A渊源的范围
(1)国内的
ⅰ宪法
ⅱ法律(调整范围大的由人大制定,小的由常委会制定)
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ⅳ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制定)
ⅴ政策与习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就可作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ⅵ法律解释
①有权解释: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②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解也属于无权解释。
(2)国际的(国际组织没有立法权,只有主权国家有)
ⅰ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都由主权国家制定
三者区别:
条约由两个或几个国家制定,公约由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制定;条约的范围广,可包括很多方面,协定关注某个方面,涉及一些具体内容。
ⅱ国际组织宣言决议
ⅲ国际经济贸易惯例
要素:
a在国际经济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
b有确定的内容,明确地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可操作性,不空洞。
c不成文,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Ps:
法律文件的范围大于法律,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的之间制定的合同是法律文件,而非法律,所以不是经济法渊源。
B.渊源的法律效力
1.效力层级低的要服从于效力高的,特别法的渊源由于普通法。
2.国内法与政府间国际公约的关系:
(1)如果一个国家加入政府间国际公约,就要按照公约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本国国内法和所加入的政府间国际公约由不同的规定,以国际公约为准。
(2)一个国家只受所加入的国家公约的约束。
(3)即使加入国际公约,可以根据本国的特殊利益,特殊需要对公约的条款提出保留。
3.国内法与国际组织宣言决议的关系:
(1)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组织没有立法权,因此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是靠各个签字国自觉执行的。
(2)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通常是原则性决议,需要各个签字国通过国内法加以落实。
(3)既然各国在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上签字,就意味着宣言决议代表签字国的利益,要求应当主动自觉遵守。
4.国际惯例和国际经济贸易合同
法律效力层次:
法律>合法合同>国际惯例
(二)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判断一个法律系统能否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标准有:
①调整对象性质标准说
②方法标准说
③方法和调整对象结合说
(三)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调整的关系都有经济关系,经济法在借用民法中的概念,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部门。
(1)联系:
a经济法延用借用了民商法的一些概念、原则。
b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民商法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以民事法律行为意识、意思表达制度为核心,反映市场竞争平等自由竞争原则。
其作用是保证合法主体按自己真实自主意愿参与经济活动并保证合法意愿的实现。
侧重经济主体。
经济法的作用是保证全社会有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商法按社会需要和利益发挥作用。
从社会角度出发。
(2)区别:
a调整对象
民商法包括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法不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包括纵向和横向,而且不调整人身关系。
b主体称谓
经济法:
协调主体(国家,执行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企业)和协调受体
民商法:
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
C民商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利益为主,经济法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D调整方法:
经济法以奖励和惩罚结合;民商法以民事制裁形式为主。
(四)经济法vs行政法
同:
(1)国内法体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组成部分。
(2)渊源(范围有重合):
政府政策,政府主导性。
不同:
行政法对人调整为主,对事调整将分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
(五)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综合经济法律制度,部门经济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2.经济组织法,经济和技术合同法,经济仲裁,经济司法
3.经济组织法(主要企业),经济管理法(核心,包括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
4.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经济法的制定:
制定新法律,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都是立法活动,废除原有法律也是立法活动,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也是立法活动。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和行为,是创制*活动。
(二)经济法的实施:
知法,守法,执法。
知法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法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或者消失一定的法律关系,使法的规定得以正常地或通过一定的救济而实现,这一过程也是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法律事实:
事件:
不受当事人主管意志决定,自然不可抗力过程,社会方面的战争革命动乱等。
行为:
是带主观意志的合法行为或是违法行为。
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
六、经济法律关系
(一)分类:
管理关系,竞争,协调
(二)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关系的当事人:
管理主体(协调主体),活动主体(协调受体)
协调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及(协调经济)及特殊企业(执行一些公共职能)和一些中介组织。
有决策权,执行权,检查监督处罚权,要求权责一致。
协调受体包括:
企业,法人,自然人。
2.客体: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多为物或行为或金钱。
3.内容
(1)概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体现与别的法律部门的区别的特点:
权利和利益的内在一体性,权利和义务的一体性,义务的纵横统一性,行为和不行为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奖惩一体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思考:
1.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判决在中国作为经济法的渊源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2.经济法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正对国情的立法思路问题。
*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
1804年拿破仑法典是标志,其殖民地也适用大陆法系。
分为德国法律和法国法律两大分支。
2.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或是海洋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为传统。
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和xxx之外,英联邦国家及也适用普通法系。
3.区别:
(3)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大陆法系是演绎法,从法条公文到社会生活,包罗万象。
普通法系是归纳法,从以往案件归纳出准则。
(4)法律的形成:
大陆法系:
以成文法为主,制定法为主。
普通法:
以判例法为主,维持前例原则。
(5)大陆法系有编纂法典的权力,普通法系无编纂法典的权力。
(6)法院审判程序的区别:
大陆法系以法官主导,而在普通法系里,律师讲话最多。
第三讲企业法律问题
一、企业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
(一)企业:
(1)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还作为概括的资本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的经济体,也可作为交易的客体。
(2)企业是个经济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3)企业具有经营性,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经济行为,任何企业都有经营性,但参与生产再生产的才有经济性。
(4)应当是一些组织,有一定的人员构成,若取得法人资格,就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从事经营。
(5)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
企业分类:
传统典型企业: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传统非典型企业:
合作社,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中国现有: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即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企业法:
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
总体是一种组织法,但也不排除其有关于活动的法律。
分类:
特殊企业法vs普通企业法
普通企业法:
商事合伙法,公司法,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
发达地区:
特殊企业法(大致就是国有企业法或是公共企业法)基本是一部法律对应一种企业,特企主要是公共企业。
我国:
我国企业多为普通企业,特殊企业(法)的概念尚未确立。
普通法模式:
(1)纳入民法典的模式(瑞士)
(2)纳入商法典和制定单行法模式(德国,日本)
(3)制定公司法模式(日本)
(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制定法和判定法相结合模式
(5)我国:
核心法规和配套法规相结合
二、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实质:
有效选择经营领域。
形式:
除了自然人独资企业外,其他皆可满足。
)
(1)建立基础:
信用,契约,(自然)科学,法制(即现代社会的基础)
(2)必需要素:
a所有者支配,b企业资本的市场化契约化,c对国有企业和公有制企业还必须有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3)雏形:
a船舶共有b西方,康孟达commenda两合公式,资本家+航海冒险家,c家族企业。
Ps:
三个空想社会主义者:
欧文,傅里叶,圣西门。
中国:
(1)中国近现代企业
A外国洋行外国商行设立的其他企业,b,洋务运动中兴办的企业,c中国最早的民族企业。
(2)新中国成立后:
A政府没收官僚资本收为国有,b赎买的私营企业(公私合营),c由中央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
(以上三个为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来源)d1958年,大跃进;1966年,小集体,产生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革开放前,无法律规律;改革开放后,走向法制化。
三、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概念
(1)企业设立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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