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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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
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1.1.2建设地点
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位于XXX市市中区,涉及七个改造点。
具体建设地点分别为:
XXX市市中区凌云路、海棠路、碧山路、青果山路、XXX、斑竹湾、XXX社区XXX后街。
1.1.3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X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X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XXX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由XXX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的法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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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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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地点XXX省XXX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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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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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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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名,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融资部、资产管理部,人员共计15名。
主要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经营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建项目的开发,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相关领域业务。
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利用自身优势,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经营管理,引领各类资金投向XXX市城市基础建设,推动城市基础项目建设。
1.1.4建设内容及规模
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是XXX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安置房、配套商铺、小区物管用房、小区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建设。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55,707.53㎡,总建筑面积271,323.85㎡,拟建安置房3136套。
其中:
(1)住宅建筑面积247,301.92㎡;
(2)配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4,438.51㎡;
(3)小区配套建筑面积1,579.79㎡;
(4)地下建筑面积8,003.63㎡。
1.1.5建设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64,494.10万元,其中:
工程费用51,467.05万元,占总投资的79.80%;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152.05万元,占总投资的9.54%;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2,4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3.75%;建设期利息4,455.00万元,占总投资的6.91%。
1.1.6资金来源
本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64,494.10万元,资金来源:
(1)自筹14,494.1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2.47%,通过业主项目资本金投入解决。
(2)申请银行借款50,00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7.53%,为长期贷款,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为5.94%。
1.1.7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24个月,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
1.2可行性研究范围、目的及编制依据
1.2.1研究范围
我公司受X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次研究范围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方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人防、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贷款偿还及风险分析、社会效益评价等。
1.2.2研究目的
通过对“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的研究分析,对本项目建设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实施的可能性提出综合性可行性研究报告,供相关部门决策。
1.2.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5)《XXX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6)《X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8)《XXX省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8月;
(9)《X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10)《XXX市统计年鉴》;
(11)《XXX市城市总体规划》;
(12)《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2007]48号);
(13)《XXX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补充意见;
(14)《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X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0]13号);
(15)《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XXX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
(16)XXX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乐建发[2010]15号);
(17)XXX市棚改办《XXX市棚户区改造三年(2010-2012年)规划》;
(18)国家现行的行业规定,法律法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
(19)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
1.3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XXX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改善民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宏观背景下提出。
我们通过对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选址、建设规模及方案的分析,认为本项目工程建设条件具备,建设方案合理。
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动XXX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改善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效益巨大。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是必要的,方案可行。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项目建设背景
2.1.1宏观经济背景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
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对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中央经济会议提出,2010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特别是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提出了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重点。
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增加对“三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等方面和中小企业、居民消费、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领域改革。
二、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
三、夯实“三农”发展基础,扩大内需增长空间。
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
五、推动出口稳定增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明年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
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棚户区改造。
2.1.2棚户区改造政策背景
2.1.2.1国务院及部委政策
五部委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包括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
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编制规划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强化监督检查。
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1.2.2XXX省出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一系列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XXX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
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
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
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
(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
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
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
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
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
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年度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
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
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
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
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
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
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
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
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
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
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
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
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
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
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八项民生工程中的“百姓安居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2.1.2.3XXX市出台政策
X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推进。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任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一系列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统一协调。
XXX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拆(搬)迁补偿安置,统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XXX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XXX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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