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银行会计 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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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银行会计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教学内容
本章所讲贷款与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1、贷款业务概述。
2、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3、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4、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二、教学要求
1、本章中涉及到信贷业务方面的知识,要注意与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通则》联系。
2、通过本章的教学,学生要进一步熟悉贷款与贴现的意义、种类及其区别,熟练掌握贷款与贴现的科目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方法。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将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
它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产生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区域。
银行通过对贷款的发放、计息、回收的会计核算,完整地反映该项资产的资金运动过程,并通过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管理、计提多种损失或风险准备金,为抵御贷款风险设置财务防线。
一、贷款的分类
(一)按货款期限划分
按贷款期限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二)按货款的风险程度划分
按贷款性质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含质押)贷款、贴现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
(1)信用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是单凭借款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2)保证贷款是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双重信用为基础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向银行提供抵押品为担保形式的贷款,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补偿;
(4)贴现贷款是持票人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商业汇票或未到期债券转让给银行取得贷款,由银行于汇票或债券到期后,向承兑人(或发行人)收取票款的一种贷款业务;
(5)进出口押汇贷款是指异地间(国内或国外)商人进行交易时,为融通资金,以汇票、运货单据、保险单、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三)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
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银行贷款可分为正常贷款、展期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正常运行的贷款。
(2)展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客户申请展期期限内的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催收贷款是指贷款逾期时间较长或客户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小,需要作为催收对象管理的贷款,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其中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或逾期不到2年但因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并准备核销的贷款。
(四)按贷款损失程度分类
贷款按损失程度分类又称贷款五级分类,是指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其中,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按贷款经营方式分类
贷款按经营方式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银行收取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贷款本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二、会计科目及其基本运用方法
为了正确反映贷款资金发放与收回的过程,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银行设置了以下贷款类会计科目:
(1)“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科目,分别用于核算短期、中期、长期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
(2)“逾期贷款”科目,用以核算信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借款人仍不能归还部分、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及其他各种垫款(贴现垫款除外)。
(3)“抵押贷款”科目,用以核算借款人以其财产或其担保人财产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
(4)“贴现”科目,用于核算办理贴现业务中垫付的款项。
业务发生时按买人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5)“进出口押汇”科目,用于核算本行接受国外开来保证凭信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保证凭信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本行偿付所垫付的款项。
关于本科目的使用将在第七章中介绍。
贷款业务是银行的资产业务,以上贷款类科目均属资产类科目。
当银行发放贷款时,以实际发生额记入相应贷款科目的借方;当银行收回贷款时,记入相应贷款科目的贷方;
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到期收回时,按规定应转作逾期贷款即借记“逾期贷款”、等科目,贷记“短期贷款”等科目。
各贷款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发放出去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
三、贷款方式
贷款方式是银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所采取的形式。
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银行的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方式。
其中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不同的形式。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银行不需要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保证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特点是以信用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手续简便、风险大、利率高。
银行一般只对国家重点项目,国家重点工程、支农、开发性扶贫,资信可靠、信誉良好的老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2)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银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其目的是为了转移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督促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
保证贷款是在借款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另加了第三人的信用支持,从而提高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或弥补了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不足。
而且,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保证人的资信高于借款或至少不低于借款人的资信。
因此,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高于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较乐于接受的一种贷款方式。
(3)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贷款是以抵押物为贷款债权实现的保障而发放的贷款。
在抵押方式下,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银行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归其享有的权利为抵押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押贷款是以质物为贷款债权实现的保障而发放的贷款。
在质押方式下,提供自己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债权人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移交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
借款人提供给银行用作贷款保障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可以是借款人自己所有,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资产。
(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兑收现款,银行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第二节单位贷款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一)概念:
是指以借款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为基础而发放的贷款。
由于信用贷款相对于担保贷款等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对这种贷款的审批控制很严格。
借款人要取得信用贷款时,应根据借款计划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按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一次或分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信贷部门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金额与归还日期,然后填具借款凭证交由会计部门确定会计科目并开立贷款账户,在贷款发放并转人存款账户后方可安排使用。
贷款到期一次或分次归还。
(二)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信贷部门提交借款申请书。
信贷部门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章并经信贷部门审查批准、签署意见后,与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一并送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借款凭证第一联借据为借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银行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转账借方传票;第四联转账贷方传票;第五联为借款人入账通知。
(各行格式不统一)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
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XX单位户
贷:
活期存款-----XX单位户
(三)贷款收回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填具转账支票或一式四联还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若借款人事先与银行有商定,也可由银行主动填制四联特种转账传票办理贷款收回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归还贷款凭证经审查并与原专夹保管的借据核对相符,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或以还款凭证、特种转账传票第一、二联分别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xx单位存款户
贷:
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XX单位贷款
利息收入----XX单位利息收入户
然后,根据传票记账,并注销借据,随同另一联还款凭证或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代支款通知退还借款单位。
对于贷款的利息,各行一般都采用余额表按季计息办法,按季扣收。
借款单位如分次归还贷款,应在借据上登记本次还款金额,借据继续保管,等最后还清贷款时,再将注销的借据退还借款人。
(四)贷款展期的核算
企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送交银行信贷部门。
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
展期期限按规定掌握:
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于一次。
经审查批准后,会计部门凭以在原借据上批注展期后的还款日期,展期申请书与原借据一并保管,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逾期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或存款账户资金不足,只能部分归还贷款,其余部分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其全部或部分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
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转账的方法是根据逾期贷款金额编制一红两蓝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以一红一蓝特种转账传票对转,按同方向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
xx贷款—xx单位贷款户(红字)
借:
逾期贷款—xx单位逾期贷款户(蓝字)
另一联蓝字特种转账传票交借款人。
对于逾期贷款,如果不设“逾期贷款”科目的,可以在原贷款科目下设“逾期贷款”明细账户。
对逾期贷款采用同方向红字转账法,是为避免虚增贷款发放和收回的数额。
办妥上述手续后,应将逾期的借据另行保管,加强催收。
同时自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概念和分类:
担保贷款是贷款人为确保贷款的按时收回,以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或以财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由保证人履行债务偿付责任或以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偿付贷款。
可见担保贷款发放的基础与信用贷款不同,因而,贷款收回保证性强,风险相对较小。
担保贷款可以分为保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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