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docx
- 文档编号:23085219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62
- 大小:42.87KB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docx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docx(6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编号:
XK09-005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8-12-08公布2008-12-08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公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年月日实施。
年月日
抄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2)
4.1申请和受理……………………………………………………………………………
(2)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审定和发证……………………………………………………………………………(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证书和标志……………………………………………………………………………(19)
6.1证书……………………………………………………………………………………(19)
6.2标志……………………………………………………………………………………(20)
7收费……………………………………………………………………………………(21)
8工作人员守则…………………………………………………………………………(21)
9附则……………………………………………………………………………………(21)
附件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表: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1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天线口径+材质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分体
一体化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
注:
型号由企业自定。
1.4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科[2000]394号文)。
1.5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跟踪相关产品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010
传真:
(0311)86924262
联系人:
李培红
电子信箱: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检验机构名称: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498
传真:
(0311)86924262
联系人:
李胜利
检验产品范围: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封面“产品类别”一栏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申请书中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中“产品单元”一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分别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的“规格”填写企业申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或车间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证类别
备注
1
例:
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的定点生产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批批检验:
指每一批(可按订货单,一个订货单算一批)产品生产结束后,应送至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交观察员(见附件),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8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和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直播卫星电视
接收天线
SJ/T11387-2008《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
接收机
5.1.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3)
表3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直播卫星电视
接收天线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13837-2003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干扰特性允许值和测量方法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
接收机
5.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
企业的必备设备应是企业自购的、非临时租用的,资产归申证企业所有的设备。
表4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
直播卫星电视
接收天线
天线面成型模具、天线面成型设备、
喷塑和喷漆设备、酸洗磷化设备、
剪板机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天线
面精度检测装置或设备、
样板、塞尺、千分尺、
游标卡尺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插件生产线、总装生产线、波峰焊、
贴片机、回流焊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频率综合器(信号源)、频谱分析仪、标量网络分析仪、RLC参数测试仪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
接收机
插件生产线、总装生产线、波峰焊、
贴片机、回流焊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电视机、
RLC参数测试仪、电源调压器、
主板检测装置(必要时)、
MPEG-2码流发生器、ABS-S调
制器、音频分析仪、视频分析仪、绝缘耐压测试仪
5.3直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直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抽样原则
按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申报的规格型号、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2.抽样方法和要求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由核查人员负责抽取样品,当场加贴封条,核查人员签名并签署日期。
不同类型、规格型号的天线、接收机、室外单元分别抽样。
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表4)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抽取。
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4.抽样数量
天线产品的抽取数量
天线口径(m)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D<3
20
2
D≥3
5
1
注:
玻璃钢天线(含非金属天线)环境试验与电性能共用样品。
接收机产品的抽取数量
样品基数
抽样总数量
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环境适应性
≥60
6
2
1
1
2
注:
外观结构、功能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室外单元的抽取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常温电性能
电磁兼容
环境适应性
≥60
6
2
2
2
注:
外观结构、功能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表5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所属单位
住所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
邮政编码
抽样依据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抽样方式
商标
抽样地点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系人
被抽产品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
样品数量
被抽单位法定
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
经手人(签字)
抽样人(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日期
单位
被抽企业(章)
注:
①抽样单一式三联,审查部、企业和全国审查中心各执一份。
②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公章。
③天线产品应标明材质、口径;接收机应标明型号;室外单元应标明分体、一体化。
④不同类型、规格型号的天线、接收机、室外单元分别抽样。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6
表6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包装、外观
见表10
2
结构与工艺
见表10
3
功能、安全性
见表10
4
常温电性能
见表10
5
环境适应性
见表10
5.4.2.1.2不合格分类
a)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7
表7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
2
产品商标、商标图案、QS标志,生产地址,其中缺少或错误
A
——
3
无技术标准或标准错、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B
——
4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安装图,装箱单其中缺一或与产品不符
B
——
5
产品说明书严重错误,可误导用户操作
A
——
6
规定要求的附件缺失
B
——
7
附件外观污损
C
——
8
产品说明书无焦径比及配合室外单元的照射角
B
——
b)外观结构和功能的不合格分类见表8
表8外观、结构和工艺、功能、安全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序号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反射面碰伤变形
A
——
2
QS标志、产品商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其中缺一或错误
A
——
3
馈源支杆变形
B
——
4
反射表面有损(裂纹、划伤、脱漆)
明显
B
>5mm
不明显
C
≤5mm
5
馈源加工粗糙
C
——
6
紧固件短缺
C
——
7
天线座和支架碰伤变形
B
——
8
钢板反射面厚度
<0.55mm(标称值)
A
D≤0.6m
<0.75mm(标称值)
A
D>0.6m
表8(续)
9
铝板反射面厚度
<0.6mm(标称值)
A
D≤0.6m
<1.0mm(标称值)
A
0.6m<D≤1.2m
<1.2mm(标称值)
A
1.2m<D≤3.0m
<1.5mm(标称值)
A
D>3.0m
10
铸铝反射面板厚度
<2.0mm(标称值)
A
——
11
玻璃钢天线高温贮存、低温贮存后起泡、断裂
A
——
12
方位转动范围
0.3~2.4
0°~360°
B
功能
3.0~4.5
±90°
13
俯仰范围不满足
0.3~2.4
5°~85°
B
功能
3.0~4.5
5°~90°
14
没有仰角刻度盘指示或刻度误差大于1°
B
功能
15
方位角刻度盘指示(可选)
B
功能
16
表面均方根值误差不满足要求
A
——
17
焦距调整范围不满足要求
B
——
18
接地端子
A
安全
c)常温电性能的不合格分类见表9
表9常温电性能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备注
1
频率范围
B
——
2
增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直播 卫星 专用 卫星电视 广播 地面 接收 设备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