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外因火灾防治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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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外因火灾防治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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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heActualWorkProductionManagement,InOrderToEnsureTheSmoothProgressOfTheProcess,AndConsiderTheRelationshipBetweenEachLink,TheSpecificRequirementsOfEachLinkToAchieveRiskControlAnd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隧道外因火灾防治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
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爆破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1、隧道内、外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严禁使用运输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进出隧道。
3、爆破工作只能由经过培训的爆破人员担任。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2011)的有关规定。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隧道内试用。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瓦斯隧道,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隧道,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掌子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掌子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掌子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1个掌子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隧道断面1/3以上。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4)掌子面风量不足。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掌子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隧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金属管、金属网、工字钢等导电体相接触。
(3)隧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7、隧道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9、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措施规定的地点起爆。
20、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2、爆破后,待掌子面的炮烟被吹散,并达到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3、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5、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爆破的规定,严禁出现放连珠炮、放浮炮、违章使用延期雷管等。
二、隧道内金属焊接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在隧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操作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要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10m范围不得有可燃物品,必须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配有2个灭火器;
3、在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隧道顶部和支护背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不得在暴露的煤体位置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电气事故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1、隧道必须选择使用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具有漏电、超负荷、短路保护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
若不能保证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防爆改装或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进入隧道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从地面变电点输入隧道的电源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自动馈电开关,直接向隧道内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隧道内联系。
隧道内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3、隧道内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隧道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隧道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4、井下高压电动机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由地面变电点或隧道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隧道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6、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隧道内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7、隧道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②在隧道地面可采用铝芯电缆;进入隧道内前30米的高压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7)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8)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9)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8、隧道电缆的敷设(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2)隧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运输车辆行驶的道路或其他电气设备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隧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隧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隧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移动式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10、隧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隧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隧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隧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隧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1、隧道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②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3、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必须有保护接地。
1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1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设在隧道内预先设置的蓄水池中埋设2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16、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2)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3)由地面变电点单独供电的设备,至少应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4)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17、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隧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8、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9、隧道内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0、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十不准”原则: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停风、停电的隧道,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8)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9)不准在隧道内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10)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21、隧道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其内容是: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
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防护装置全。
“三坚持”:
坚持使用检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四、雷电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防治雷电的对策主要是采用泄放、堵截、疏导。
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接地、均压、屏蔽。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硐口外装设防雷电装置。
装设的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的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硐口外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2Ω,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m。
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避雷器的接地极电阻不得大于1Ω。
五、其它原因引发火灾的防治措施
1、防止明火引发隧道火灾及地面防火
(1)人员进入隧道前,在隧道口设有专职检查人员,检查隧道内施工人员,严禁各种烟火带入隧道,避免火灾发生。
(2)隧道洞口20m内严禁明火,禁止电焊、气焊等作业。
(3)隧道以隧道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防止机械摩擦、撞击等引燃可燃物的措施
(1)存在机械摩擦的地点严禁有可燃物堆放或闲置。
(2)隧道内电气设备附近严禁有可燃易燃物堆放或闲置。
(3)有可燃物堆放或闲置的地方,严禁金属物件之间相互撞击。
(4)因检修等原因产生带有油脂的物件,必须用破布或棉纱搽,并将带油脂的破布或棉纱带出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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