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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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graspthescaleofnewsreport——oncasereportsoftrialbymediaandnewstort
Abstract
Inrecentyears,somemediaabusesfreedomofnewsincasereporting,whichhasbrought“TrialbyMedia”andnewsinfringementfromtimetotime.ByGraspingtheboundofnewsreportandkeepmedia’sprivateinterestsandpersonalemotionfromtheobjectivityandcreditabilityofnewscanpreventcivilsuittriggeredbynewsinfringementandalso,canprevent“TrialbyMedia”intervalsthejudicialindependence.Innowadayswhich“TrialbyMedia”andnewsinfringementareverycommon,ournewsreportersshouldholdingtheboundofnewsreporting,improvingtheirlegalawarenesstoholdthefortofbottomlineofmedia’smorality.Thispassageisgoingtoanalyzesomehotcasesabout“TrialbyMedia”andnewsinfringement,basedonthis,toputforwardsomemeasuretoprevent“TrialbyMedia”andnewsinfringementfromtheperspectiveoftheboundofnewsreport.
Keywords:
freedomofnews,newsinfringement,trialbymedia,judicialindependence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7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7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7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8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8
(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8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9
1.以药家鑫案为例9
2.以李天一案为例11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11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11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12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12
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13
结语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前言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
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
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13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
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
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
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
(张瑞芳,201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
(莫新华,2012)三是从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
(杨立新,2011)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陈政,2011)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
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
(陈彦君,2012)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
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
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
(王春雷,2009)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
(陈泽华,2012)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
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
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
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
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
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
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
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
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
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
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
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
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
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
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
例如,央视很火的一档调查式采访节目《新闻调查》,它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通常可以做到有度的进行批评报道,在采访中做到了让事件当事人都发表观点,公正客观,多视角点评。
在采取必要的隐性采访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在利用暗访的形式来采写报道时注意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
做到了维权而不是侵权,把握住了媒体在利用暗访式采访中的适度原则。
但是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
正如调查性报道创始人普利策所说,新闻调查报道中最难得是既要保持报道吸引力,又要使它受到精确性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新闻自由和法律正确运行上应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传媒和司法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它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实现社会生活的公正、公开、有序进步发展。
传媒要监督司法,这有利于揭发腐败,代表公众实现和维护权益。
同时,新闻监督自由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监督,二者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是一概的去说谁影响决定谁,未免也太夸大了其的力量。
要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双赢,使得舆论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使得新闻自由自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的自由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它不仅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而且还应该有具体的基本法律将新闻自由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加以调整,从而既维护新闻自由,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在实践中,可以纳入“媒体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法规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1.以药家鑫案为例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农村人难缠,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新媒体如微博更是成为公众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张妙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更是通过微博来向公众揭露药家鑫家中情况,称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为官僚、富商、药家的家庭背景更是被传的神乎其神。
网民们也纷纷跟帖,表达自己对于此种“富二代”或者说是“官二代”的敌视与不满,网上一片不杀药家鑫不惩治药家不以平民愤的架势。
可以说传媒舆论对案件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药家鑫的残忍杀人手段,大多新闻媒体呈现一边倒的趋势,结合广大群众认为药家鑫案可能是另一个“李刚门”,社会审判在声讨着药家鑫。
在这里,我很想说说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事。
在一片舆论声讨药家鑫中,这条新闻被淹没了。
得到的关注也仅仅是对着五名教授善良纵容的指责。
这五教授之一的王新教授表示。
“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
“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一些媒体为追求爆炸性新闻的效果,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药家鑫案中对于药家鑫为官二代的不实报道,出于对于社会官二代现象的不满引导了舆论对于张妙夫妇的同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考虑药家鑫的投案自首情节。
药家鑫确实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
张妙的死已经导致一双父母失去女儿,难道要让药的父母也失去儿子才公平吗?
中华法律向来讲究先教后刑。
主张宽刑慎杀,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
”(《论语•尧曰》)古圣贤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当教化不起作用时要用刑,刑的作用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德礼教化是主导,刑罚威慑相辅助。
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这违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干扰了司法审判。
还可以再举个和药家鑫案相似的例子,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
其实媒体报道追求客观公正与司法审判要求是一致的。
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的一些行为却使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改变,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舆论怪相。
说到这个案件让人又想起2009年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五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对于张明宝的判决也不过是无期徒刑罢了,而张金柱却为此付出了生命。
或许我们不应该去衡量孰轻孰重,毕竟他们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但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我们新闻报道中媒体尺度的把握,不得不考虑新闻讲究的客观性与公平正义。
正如临刑时张金柱说:
“自己其实是死在记者手里的。
”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中过分渲染张金柱的身份,引导了舆论走向,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这与我们一直所坚持的,所理解的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不相符的,新闻媒体应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进行“把关人”的重任,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这是我们媒体工作者和人民大众都应思考的问题。
2.以李天一案为例
2013年2月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是即两年前李天一因开宝马打人事件后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比起上一次的打人事件,这次因涉嫌轮奸罪,引发舆论前所未有的热议。
在这两起有关李天一的事件中,同样出现了药家鑫案一样的媒体审判现象。
一些新闻媒体在这起案子中没有表现出作为公众喉舌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首先,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其次,相比药家鑫的案子,这次舆论和大众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架势,不容许任何为李家说情的言论出现,就连杨澜在微博中质疑对于李天一的劳动教养一年是否判的过重,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认为其是在为权贵说话,在强大的网友压力下,杨澜最终不得不在微博中道歉,解释自己的言论。
一些学者也认为药家鑫或者说李天一的案子不能说是媒体审判,中共山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西安交大授课时说道:
“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
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但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
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
”这种观点认为审判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也要注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所以说媒体并没有能力来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说传媒和公众引导案件走向的说法过于夸大。
但是就像有些腐败和社会丑恶现象被媒体曝光正义得以伸张一样,为什么一些专家学者只说舆论监督的好处,不看到它也存在着种种弊病呢?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之害行为。
侵权行为据图化指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这是又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
一些媒体为满足某些畸变的新闻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带着猎奇、猎趣的心理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造成了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是一些深度报道中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报道新闻。
例如影响力较大的央视《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也经常使用偷拍这种手段。
为了获取某些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迫不得已隐匿自己身份,使用不公开采访形式,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隐性采访需把握好适度原则,超过了这个度,就会造成对当事人一些权力的侵害。
例如,2007年“茶水发炎”引发了对“隐性采访”的职业道德争论。
在这起案件中记者的本意是想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却用了这么个哗众取宠的方法,让公众从新对新闻报道的道德底线做出考量。
新闻报道中要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比如,在隐性采访中不能采用诱导的方式,使被采访人陷入到某种误区,最终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也有一定的禁区,如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
例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子的时候似乎忘记了他还有个未成年人的身份,对其隐私不仅没有做到依法保护,还进行了大肆的披露。
理所应当,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抱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运用必要的技术处理方式,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切不可乱用权力,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损害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2.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所谓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就是从3月中旬起,一些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缺乏说服力,接着大体是从4月10日开始,京华时报等媒体对农夫山泉产品标准进行持续性报道,直到5月7日,农夫山泉在北京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此前《京华时报》的报道,在发布会现场,农夫山泉董事长、总裁钟睒睒与京华时报记者现场激辩,场面一度失控,农夫山泉事件渐入高潮。
尽管农夫山泉在此次事件中的一些应对举措非常不妥,但一些媒体的表现也非常令人遗憾。
从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中可以看出媒体也许在一些做法上已经构成侵权。
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销售额巨高。
一篇负面报道,无论准确与否,都会造成企业的受损。
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就发帖说农夫山泉不能喝,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种帖子一旦被大家转发,就一定会造成影响。
对照美国的法律,如果你针对一般个人、非营利组织的诽谤,索赔金额不会很高。
但如果你针对公司老板或者大公司诽谤,那索赔金额可能就会达到多少个亿。
因此媒体、记者在报道企业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任何一个事实上的差错,可能会导致天价的索赔。
民事案件涉及到大公司的名誉权,就会比较复杂,复杂就在于采访相关证据的获得以及索赔金额。
可能,我们现在还不习惯看到3000万、5000万、6000万的索赔,但以后这样的事件会越来越多。
媒体要高度谨慎。
王克勤说过,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是两种力量逼出来的,一种力量就是官方以打击虚假新闻为名找你的茬。
第二个力量就是法律,特别是诽谤法,诽谤法使媒体的不实、虚假报道大量减少,这是健康的。
在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也尽显我国在有关产品质量法和新闻侵权法律方面的缺失。
我国新闻监督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学界的深入研究,最终转化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规制,严格界定新闻自由的范围,实现对新闻侵权的规范性界定,最终以立法的刑事实现新闻监督的法治化建构。
希望通过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争论,推进我国在新闻监督领域法治化进程。
结语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可喜可贺的事。
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舆论监督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尽可能避免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频发,还原一个合理有序的司法舆论环境。
这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时刻谨记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自己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和态度,它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应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致谢
逝者如斯,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接近了尾声,思念中,留下了许多的感动和回忆。
首先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黄明哲老师。
正是在您严谨的学术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上,让我顺利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
您的敬业精神、博学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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