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集装箱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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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集装箱运输合同
内贸集装箱运输合同
篇一: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20XX1127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中山市逸航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
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装箱单》。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
(吨/20’GP,26吨/40’GP),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
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但改单费是必收项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运作之前,乙方需提供《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运单》《装箱单》样本给甲方,让甲方充分了解其内容。
2.乙方接受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事宜,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
3.乙方负责派车到甲方处取货并委托装箱人装箱,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货物运输费里。
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根据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及《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即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5.船舶开航后,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
6.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委托书》记载及时安排拖箱至其指定地点。
7.如甲方更改委托内容,须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即为甲方办理有关更改,并把结果告
知甲方。
8.乙方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费用及结算:
1.费用:
中山市板芙镇四海家具到北京顺义区(不含税,含25万保险)6100元/40HQ。
结算方式:
(1)□预付:
运杂费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付清。
(2)□半月结:
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
号—15号的所有费用。
(3)□月结:
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
定价格结算。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对于
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上述费用的支付,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我司农业银行账号(私账):
户名:
林伟雄,卡号:
622848*********6214
四、保险条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附加费(按货物申明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后由乙方承担货物运输的一切风险(最高赔偿限额为货物申明价值),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五、其它事宜:
1.本合同所提及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代表:
日期:
篇二: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托运委托书》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托运委托书
篇三:
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订舱协议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协议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出口集装箱运输承运人。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订舱时负责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完整、清晰地填制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的订舱印章。
订舱委托单须注明所托运货物的起讫港、货名及属性、件数、体积、重量、箱型以及收货人的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如托运货物属于危险品,甲方还应提供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产品技术说明书(应有产品的别名、分子式、性能、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相关法规信息等内容)、包装检验合格证书、装箱证明书(甲方自己装箱时)。
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由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订舱委托书至少在受载船舶开航前一天15:
00以前以传真形式交给乙方,向乙方订舱,由乙方安排用箱、配船计划。
如需临时加载,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3、甲方托运货物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满足货物运输的要求和货物本身的属性,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
4、甲方负责装箱的,甲方在提取空箱或在装箱前应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若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或空箱装船清单的,则视为空箱箱体完好适货。
甲方在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绑扎牢固,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甲方对该工作环节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负责拆箱的,甲方在目的港拖重拆箱时,应检验箱体及箱封是否完好。
如发现破损应通知乙方,并获得港口记录或乙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提箱,甲方对该工
作环节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6、甲方在提箱至装重返场及拆箱至空箱回场期间,对集装箱安全负责,不能以任何理由占用、出租、出借或改装集装箱。
对于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及其代理在此期间造成的集装箱损坏、污染、不清洁、灭失或推定灭失(全损),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赔偿。
7、集装箱抵达港口堆场后,甲方享受港口给予乙方的重箱免费堆存期。
属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原因而造成超期堆存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支付,产生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必须具备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或者代理资质,保证货物能顺利出运。
2、为甲方提供适货集装箱,甲方只能将集装箱用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活动。
3、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下月船期表,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船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货源安排。
4、一旦书面确认接受甲方订舱,不得拒载。
如货物未及时发运,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5、保证甲方货物按委托书约定的时间要求运到目的港(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及时、准确向甲方通报货物离港、在途和到港时间。
货物到港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或收货人。
7、受理甲方经乙方同意的其它委托事宜。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
(一)运价
1、运价以订舱委托书或其他附加协议为准。
2、运输条款说明:
(1)CY条款:
运价只含江运费和港口装卸作业费。
(2)FI/FO条款:
运价仅含长江运费,如产生向乙方收取的任何费用,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
(3)危险品箱产生的堆存费、喷淋费等由甲方承担。
3、新开辟航线及特种箱的运价,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商定或单票确认。
4、涉及门点运输的,拖车费及其它费用双方在订舱委托时予以明确。
5、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有关运费费率双方保持相对稳定,临时调整有关费用,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以乙方书面的调价通知为准。
(二)运费结算
1、甲方以按月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运杂费。
2、双方以装船出运为结算时点。
3、甲方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运杂费。
4、运杂费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承兑汇票拒收。
5、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运杂费及其受甲方书面委托由乙方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
未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欠款金额每日3‰收取滞纳金,并且有权对甲方的任何货物行使留臵权和处臵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人民币帐户
1、帐户名称:
2、开户银行:
3、银行帐号:
三、双方特约事项
(一)甲方不得将乙方集装箱外配其他船公司。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方可外配,甲方负责将外配集装箱返回乙方指定堆场,并按20元/TEU.天向乙方支付用箱费用。
甲方擅自将乙方集装箱外配其他船公司的,除负责将外配集装箱返回乙方指定堆场外,甲方按50元/TEU天向乙方支付用箱费用。
(二)自乙方空箱放箱之日起7天内甲方必须将重箱返回乙方指定堆场,乙方给予甲方7天的出口重箱装箱免费使用期;重箱到达目的港卸箱后至甲方拆箱返回乙方指定堆场,乙方给予甲方7天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
超出集装箱免费使用期的,乙方向甲方按超出天数及以下标准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8-15天RMB20/20’*天,50元/40’*天,16天以上RMB50/20’*天,80元/40’*天。
以上天数均按日历天计算,以进出港口时间为准。
(三)甲方保证所配货物不得超过交通部及相关港口规定的限重标准。
如因超重或隐瞒超重造成的货物及集装箱的损坏、船舶及港口设施的损坏、其他人身损害及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保证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超出重量部分100元/吨向甲方计收超重运
费(不足1吨按1吨计收)和港口治超作业费用及超重罚款。
(四)集装箱箱体及铅封完好视为完整交接。
(五)除非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不得擅自从应付乙方运杂费中扣减任何索赔。
(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进行港口作业的,甲方按滞港船舶总吨以元/吨.天向乙方支付滞船费。
(七)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四、保险
1、船舶保险由乙方负责。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项条款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内贸运输为综合险):
A、甲方自行办理货运保险。
产生在保险责任以内的货物损失,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如因甲方不及时办理保险,乙方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B、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运保险,以甲方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为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保险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并且甲方又未自行投保的,产生在保险责任以内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但因台风、洪水、暴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免除承担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仲裁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诉讼。
七、其它
(一)甲、乙双方需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
到
期双方如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12个月。
(四)本协议壹式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签订地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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