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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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圆满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公司所辖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控股公司任命或聘任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企业其他党政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其所任职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报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备案。
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另行研究确定。
控股公司党政领导及其他人员兼任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控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控股公司成立后由控股公司任命的在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未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控股公司不再补签。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
一、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已与任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应与任职企业协商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内容”中“担任岗位(工种)”的约定,应以控股公司对其的任命或聘任决定为依据,填写为“见任命(聘任)决定”。
第八条控股公司对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选拔聘任管理、职务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奖惩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任免决定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任职企业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也应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企业规章制度与控股公司规章制度相冲突时,原则上应按控股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应报控股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九条党政主要领导与控股公司签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依据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一十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发生变动的,劳动合同应根据任职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
一、调往其他企业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仍维持控股公司劳动关系不变,未执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五年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调回控股公司工作或安置的仍维持控股公司劳动关系不变,并根据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解除事宜;提拔到控股公司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将按北京市国资委有关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原任职企业或调往其他企业担任非主要领导职务或降职安置的,则与控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工作或安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控股公司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间工龄视同本企业工龄。
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任职期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控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因领导班子职数调整或因个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非过错原因免职而不再担任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务,但仍享受正职待遇的,则维持与控股公司劳动关系不变;其工资或生活费待遇按控股公司有关规定确定或由企业与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协商确定。
因其他特殊原因免职(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但仍归控股公司管理的,维持与控股公司劳动关系不变,其工资或生活费待遇按控股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和支付等办法,本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依据控股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按控股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控股公司未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一十二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薪酬应按控股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在任职企业领取,由任职企业支付并列支。
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十三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任职企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保险福利(以下简称保险福利)待遇,不再享受控股公司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十四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任职企业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除国家法定的五险一金外,应依据控股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按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一十五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企业任职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应在任职企业退休,由任职企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第五章附 则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十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控股公司一份,装入个人档案一份,党政主要领导一份。
本办法经控股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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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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